廣州市將開展印刷行業為期3年的VOCs污染整治工作

2021-08-30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熱度:7228

廣州市將開展印刷行業為期3年的VOCs污染整治工作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開展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印刷企業:

為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規范我市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1年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58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在全市開展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及現有印刷企業進行書、報刊、本冊印刷和包裝裝潢等過程中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活動。

二、本通知所指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是指對印刷企業印刷、清洗、覆膜、上光、涂布、燙箔、復合、烘干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工序進行綜合治理。

三、印刷企業應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任務。

(一)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

全面推廣使用低(無)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全行業替代比例達到65%以上,具體為:

對于平版印刷工序,全面使用植物油基膠印油墨、輻射固化油墨和無(低)醇潤版液,要求全行業替代比例達到100%;對于凹版、凸版(包括樹脂版印刷和柔性版印刷)和孔版(主要為絲網印刷)印刷工序,推廣使用水性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要求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按照可替盡替要求,在復合或覆膜工序,推廣使用無溶劑復合、水性膠復合、擠出復合等技術,要求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對于清洗工序,推廣使用水基清洗劑和半水基清洗劑,要求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對于金屬制品印刷,推廣使用無溶劑和輻射固化涂料,要求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

其中,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符合《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有關要求;是否為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按《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判定。如國家、省頒布新標準,則各類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應符合新標準要求。

(二)無組織廢氣收集管控。

含揮發性有機物物料(包括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在儲存、轉運、調配、使用、清洗等過程中應在密閉裝置(容器)或空間內進行,密閉裝置(容器)或空間應配備廢氣收集系統,優先考慮以生產線、設備為單位設置小隔間整體密閉收集含揮發性有機物物料,在不具備整體收集條件的情況下,采用外部排風罩的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要求。

推廣采用自動橡皮布清洗、潤版液過濾循環、氮氣保護全UV干燥、無溶劑復合、共擠出復合、零醇潤版膠印、無水膠印、預涂膜工藝等先進印刷工藝技術。

(三)建設適宜高效治污設施。

印刷企業根據自身特點選擇適宜高效治理設施,確保廢氣穩定達標排放,不建議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等低效治理設施。

已完成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的印刷企業,治污設施揮發性有機物去除率不低于50%。

未完成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和凈化前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印刷企業,去除率要求達到80%以上。未完成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且采用單一活性炭吸附治理技術或已選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等低效治理設施的印刷企業,應安裝反映廢氣流速、處理前后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和去除效率的設備,確保廢氣穩定達標排放。

全部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標準規定的油墨、潤版液、膠粘劑、上光油、涂布液、清洗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印刷企業,相應生產工序可不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原輔材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印刷企業應做好相關臺賬記錄。

廢氣排放筒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排氣管道應按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粵環〔2008〕42號)等要求安裝,并在凈化裝置前后設置可封閉的自動及手工采樣口與符合規范的采樣平臺,不得存在旁路或漏風現象。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符合《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5-2010)、《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有關要求。

妥善、及時處置次生污染物。廢氣處理產生的廢水應定期更換和處理;更換產生的廢吸附劑、廢催化劑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進行貯存,并交有資質單位處置。

(四)臺賬管理。

印刷企業應根據實際生產工況,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建立臺賬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記錄生產基本信息、明確廢氣處理耗材的更換周期等。臺賬記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油墨、稀釋劑、清洗劑、潤版液、膠粘劑、復合膠、光油、涂料等)名稱及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采購量、各車間使用量、庫存量、廢棄量,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2.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前和處理后的監測報告(包含廢氣量、濃度、溫度、處理效率等,每年不少于1次)。

3.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關鍵參數、運行管理及異常情況。

4.按《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要求開展無組織廢氣監測(每年不少于1次)。

5.廢氣處理設施相關耗材(吸收劑、吸附劑、催化劑、蓄熱體等)購買處置記錄及其他危險廢物(廢油墨、廢清洗劑、廢潤版液及其沾染物、廢膠、廢光油及其沾染物、廢擦機布等)處置情況。

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廢氣監測符合《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 819-2017)有關要求。

四、印刷企業完成污染整治后,應及時告知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企業基本資料、污染防治設施技術報告及廢氣監測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核查整治情況。

五、未在本通知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治任務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印刷企業,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六、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強化聯動機制,協同開展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工作,督促指導行業清潔化改造,加大水性油墨、水性膠粘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建立整治推進情況及監管情況通報制度。

七、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完善信息公開制度,適時通過網絡等媒體公布印刷企業整治完成情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和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監督,舉報違反本通知的相關印刷企業。

八、本通知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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