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地板要慎重 “定金”與“訂金”
近日,市民徐先生反映,自己去年在喜盈門建材市場德國歐家地板看中一款地板,并交納400元訂金,徐先生稱,由于一些原因,現在他不想購買預付訂金的地板,要求商家退還訂金,不過商家卻不給退,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對于徐先生的投訴,德國歐家地板工作人員解釋稱,商家當初收取徐先生的訂金后曾多次致電給徐先生,要求上門量房屋地板面積,以便進貨。但徐先生一直以沒時間為由推托,后因也有其他顧客定制此款地板,店方考慮到徐先生也預定了,便多進了56平米的地板,以便貨物的供應需求。可沒想到,不久后便接到徐先生電話,表示其家中已改鋪其他地板,要求退回訂金。
北京大成(南昌)律師所律師分析認為,徐先生當初支付給經銷商的訂金具有預付款性質,在商家沒有履行付貨期限前,消費者提出退貨,經銷商如有損失,并拿出了確切證據,商家有理由扣除這部分損失后,將剩余的訂金退給消費者。但如果商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商家有損失,則應全額為消費者退還訂金。
江西省消協投訴部工作人員表示,言字旁的“訂”實際上對買賣雙方都是不利的。市民在支付“定金”時,最好選擇寶蓋頭的“定”。按照《擔保法》和《合同法》相關規定,只有寶蓋頭的“定”才是起到擔保的作用,交納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商品總金額的20%,一旦交納定金方出現違約行為,交納的定金不能退還;若是收定金方違約,此方需雙倍賠償。
言字旁的“訂”,消費者與經銷商應遵照合同法規定,以誠信為原則,買賣雙方都不得隨意反悔。若出現糾紛,損失方在提供損失證明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若損失方無法提供充分證據,則需將全額訂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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