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林業產業的概念與范圍

2005-03-22來源:熱度:13324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對林業做出了新的科學定位,即“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承擔著生態建設和林產品供給的重要任務”。只有加深對這一科學定位的理解,才能深刻認識林業產業的本質,從而賦予林業產業以科學的概念。在全面認識和科學劃分林業產業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正確的林業產業政策,促進林業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1. 現行林業產業的概念和范圍 
        以往,我們不講林業產業,只講林業和森林工業。所謂林業是培育保護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產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發揮防護作用的社會生產部門。包括造林、育林、護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產品的采集加工等。而森林工業則是從事木材生產和加工利用的工業。包括森林采伐、木材運輸、林道的勘測設計和施工,乃至木材機械加工(如制材、木制品制造、人造板)和林產品化學加工(如木材水解、熱解、提煉物、制漿及其他特殊林產品的生產)等。隨著林業事業的發展,人們對林業產業的理解逐步深化。有的認為,林業產業是以獲取經濟效益為目的,以森林資源為基礎,以技術和資金為手段,有效組織生產和提供各種物質和非物質產品的行業 。林業產業包括林木種植業、經濟林培育業、花卉培育業、木材采運業、木竹加工業、人造板制造業、林化產品加工業、木漿造紙業、林副產品采集加工業、森林旅游業等**、二、三產業。沈國舫先生認為,林業產業應該是一個完整的產業體系,以森林或林木資源為主要對象,包括產前、產中和產后的產業鏈。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各種產業:林木種植業、林業規劃設計業、森林培育業、林果、林藥、菌類等的培育利用業、森林動物馴養業、森林狩獵業、森林采伐運輸業、木材(含竹材)加工業、林產化工業、森林旅游業、森林保健業、林產品市場營銷業。這是目前我們常用的林業產業概念,是一種狹義的概念,是不包含生態建設的。由此形成的林業產業體系概念也是不包含森林生態體系的。 
在林業統計上,按照國民經濟統計的要求,將林業產業總產值分成**產業(農、林、牧、漁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三個部分。在**產業部分,將花卉和茶、桑、果、中藥材在農業項下單列,將狩獵和捕捉動物在牧業項下單列,林業項下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種植、木材采運、竹材采運和林產品的采集,同時,將為林業生產提供服務的活動作為林業服務業列入**產業。第二產業部分分為采礦業、制造業和其他(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供應業),制造業本身又分為非木質林產品加工制造業,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業,木質、竹藤家具制造業,木、竹漿造紙及紙制品業,林產化學產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制造業,木竹藤工藝品制造業,其他制造業等8個小項。第三產業分為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餐飲業、租賃與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探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其他(金融、房地產、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12個小項。其中,自然保護區管理及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風景名勝區管理、非自然保護區的人工森林公園管理在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項下單列。 
         2. 現行林業產業概念及范圍存在的問題 
       現行林業產業概念內涵不夠寬。眾所周知,產業是指各種生產的事業。林業產業應該包括各種林業生產的事業,是林業的全部產業而非其中的一部分。現代國民經濟統計中,提供非物質產品的產業一般都被作為服務業的內容列入第三產業。林業生態建設提供的是生態服務,也應當作為第三產業列入林業產業統計范圍。實踐中,我們已經將自然保護區管理及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種植和培育分別列入了第三和**產業。 
     從林業產業統計范圍上看,有的方面有余,有的方面不足。有余的方面,包括了非林業性質的產業,如農業中除花卉、茶、桑、果和中藥材之外的部分,畜牧業中除狩獵和捕捉野生動物、人工馴養野生動物之外的部分,采礦業、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制造業、電力、煤氣、水的生產供應和建筑業和第三產業中的大部分項目,都屬于林業部門社會總產值而非林業產業產值。而在不足的方面,主要是生態服務業沒有單獨列出,即使自然保護區管理及野生動植物保護單列了,但其產值也與實際貢獻相去甚遠。 
     同時,還存在產值的重復計算問題。如林木的培育和種植與最終產品之間存在著重復計算,具體因林種而有所差別。用材林和竹林的培育和種植與木竹采運業之間存在重復計算,經濟林的培育和種植與茶、桑、果存在交叉,防護林雖然沒有與生態服務業重復計算,但僅以新營造的部分計算產值不能反映維護現有防護林的貢獻。特種用途林之中,母樹林產值與種苗產值有交叉,風景林的種植與培育與森林旅游業有交叉,教學科研實驗林的種植與培育會與教育、科研產值交叉。 鑒于以上突出問題,本文認為,必須對林業產業的概念進行重新界定,對林業產業的范圍加以廓清,對林業產業的產值計算應該進行調整。 
     3. 對林業產業概念和范圍的新認識 
     林業提供的生態效益雖然不是有形產品,卻是一種森林服務,應該屬于服務業列入林業第三產業范疇。況且,由于森林的多功能性,主要承擔生產功能的森林也有生態功能,而主要承擔生態功能的森林也有生產功能,因此,應該更廣義地看待林業產業。林業產業應當定義為保護、培育、經營和利用森林資源,向社會提供林產品和森林服務的兼具公益事業性質和物質產品生產性質的事業。這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對林業做出的新的科學定位,即“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承擔著生態建設和林產品供給的重要任務”也是完全吻合的。從廣義上講,林業產業等同于林業總體,它是一個相對完整的、集經濟、生態和社會服務功能為一體的產業群體。這也是中國可持續發展林業宏觀戰略研究課題組得出的廣義林業產業概念的結論。 
     林業**產業,應包括木質林產品生產和非木質林產品生產。木質林產品生產涉及的亞產業就是木竹生產業 是以林地資源為勞動對象,以經營用材林和薪炭林為主要途徑,從事木材與竹材培育、采伐、集運和貯存作業,向社會提供木材、竹材以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的一項林業產業。傳統分類將木竹采運業列入森林工業,而將用材林、薪炭林的經營列入營林業。按照國民經濟三次產業劃分的新標準,歸入**產業中的“林業”。如果森林經營單位直接出售活立木,則在木竹采運最終計算增加值時,應當將購入立木的支出扣除,才能避免重復計算,使林業產業總產值真實。如果森林經營單位自己組織采運生產,則直接以木、竹產品的產值計算其成果,不應該再將營林產值 從產出成果的角度來重復計算。林木種植業和森林培育業未作為獨立產業,是因為活立木并非最終產品或最終服務,這樣做有利于避免重復計算成果,而且更有利于增強林業產業發展的目的性。 
     而非木質林產品生產涉及的亞產業則包括:經濟林產業,是以林地為基礎,以經濟林(及母樹林)為勞動對象,通過培育林木,向社會提供果品、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林木種子等產品的一項林業產業。花卉業,是以滿足人們精神需求為目的,大規模商品化開發利用各種觀賞植物資源,提供鮮花、盆花、切花、苗木、種子、種球等產品的新興林業產業。動植物馴養繁育業,是指利用森林環境資源和有經濟價值的野生動植物種質資源,馴養繁育野生動物和馴化栽培野生植物,大幅度提高有經濟價值動植物的產量,更好地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以滿足社會對動植物產品需求的新興林業產業。林副產品生產業,是指依托林地資源進行種植、養殖及林上、林下資源采集的產業。主要包括食用菌、山野菜、藥材等的種植和林蛙等的養殖和天然林副產品的采集收獲。 
     林業第二產業,包括木質林產品和非木質林產品的加工制造業。木質林產品加工業,應當包括:木竹加工和竹、藤、棕、草制品業,是指以原木及竹藤棕草為原料,通過制材、干燥、改性及重新組合等工藝,生產各種木竹材產品、人造板及木藤棕草制品的一系列加工制造產業的總稱。木質、竹藤家具及工藝品制造業,是指以木材、鋸材和人造板或者是竹材和藤條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家具及工藝品的產業。木、竹漿造紙及紙制品業,是以木材為基本原料,利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從木材中分離出纖維(木漿)并加工成紙張、紙板及紙制品的制造業。林產化學產品制造業,是指以林產品為原料,進行化學加工和利用,提供包括松香、烤膠、紫膠、木材熱解品等各種林化產品的制造業。非木質林產品加工業,包括動植物產品加工業,是利用人工養殖(種植)的動物(植物)或合理捕殺(采集)的野生動物(植物)加工生產肉類、裘皮、藥材、食品等產品的產業;林副產品加工業,是對種植、養殖和采集的林特副產品進行再加工,提供有更高使用價值,更便于消費者使用的產品的林業產業。 
     林業第三產業,包括森林生態服務業、森林旅游服務業和其他森林服務業。生態服務業,是指通過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發揮其生態功能,以滿足人們對森林生態效益需求的生產事業。森林旅游業 是指依托森林景觀資源,以滿足人們休閑需求為目的,提供野游、觀光、休憩等活動條件的相關服務業。其他森林服務業,是利用科學試驗林、國防林和革命紀念林等為教學、科研、國防和傳統教育提供環境服務的物質生產事業。其他服務業,是為林業生產和林區社會生活提供的相關非森林服務業。 
     4. 幾點建議: 
     (1)立項研究森林生態服務業產值的理論、計算方法和統計制度,全面反映林業對社會的貢獻和所創造的價值,為從國民經濟角度進行生態建設決策、科學實行生態價值補償制度、促進兩大體系的協調發展提供科學依據。 
     (2)將林業性質的產業與非林業性質的產業在統計上加以區分,正確反映林業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有貢獻。 
     (3)研究林業增加值的核算體系和制度,正確評價林業內部各產業的投入產出效益,為國家實施對林業產業的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 
     (4)研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森林資源統計制度的途徑,實現森林資源年度統計與連續清查體系的有機銜接。 
      (5)高度重視野生動植物種植和養殖業及其產品加工業的發展在林業產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在**產業和第二產業項下單獨列出。 
     (6)高度重視林業產業經濟分析,充分發揮統計信息的決策支持作用。 
     (7)與國家統計系統城調、農調和社會調查加強合作,增加林業統計抽樣調查內容,提高調查精度,以對統計報表進行誤差校正,提高林業統計信息的準確性。 
      (8)加大林業統計調查研究的投入,以更好地借鑒國外林業統計和國內其他行業統計的先進經驗,不斷完善林業統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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