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膠粘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膠粘劑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膠粘劑的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于木材用的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膠粘劑。
2 引用標準
GB1915 定性濾紙
GB/T 2944 膠粘劑產品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的規定
GB/T 11175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試驗方法
3 產品分類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膠粘劑分為Ⅰ型和Ⅱ型兩種。Ⅰ型為常溫型,Ⅱ型為低溫型。
4 技術要求
產品應符合表1規定:
5 試驗方法
5.1 外觀,pH值,不揮發物,粘度,灰分和**成膜溫度按GB/T 11175的規定進行。
5.2 木材污染性
按附錄A進行。
5.3 壓縮剪切強度
按附錄B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取樣方法按GB/T 11175中第3章的規定進行。
6.2 出廠檢驗為表1中外觀、pH值、不揮發物及粘度四項;**成膜溫度、灰分、木材污染性及壓縮剪切強度僅在型式檢驗時測定。
6.3 檢驗合格后由質檢部門出具合格證。合格證應包括下列內容:產品名稱、型號、批次、檢驗項目、檢驗結果及檢驗日期。
6.4 檢驗結果如任何一項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時,應按本標準6.1的取樣方法雙倍取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復驗后仍有一項未達到技術要求,則該批膠粘劑為不合格品。
6.5 供需雙方檢驗結果不一致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則由專業監督部門仲裁。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標志、包裝、運輸按GB/T 2944的規定執行。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膠粘劑必須室內貯存,環境溫度為5—37℃,貯存期自生產之日計為半年。超過貯存期的成品應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所有項目的檢驗,檢驗合格可使用。
附 錄 A
木材污染性試驗方法
(補充件)
A1 試劑
a.0.01%硫酸亞鐵溶液。
b.0.1%丹寧酸溶液。
A2 顯色試片
采用經0.1%丹寧酸水溶液浸泡且經干燥過的定性濾紙,定性濾紙符合GB 1915的規定。
A3 操作步驟
分別將樣品和0.01%硫酸亞鐵水溶液在兩顯色試片涂成均勻的薄層,待試片自然干燥后,比較顯色程度。
附 錄 B
壓縮剪切強度試驗方法
(補充件)
B1 試樣
B1.1 試片
采用含水率(以絕對重量為基準)15%以下,密度大于0.5g/cm3的樺木邊材作試片材料(也可用強度接近樺木的木材代替)其膠接面應加工平滑且材料的主纖維方向與試片的軸向平行,試片形狀及尺寸如圖B1所示。
圖B1 試片
B1.2 試樣的制備
把經充分攪拌的樣品,分別涂在兩塊試片的膠接面上,膠接面積為25mm×25mm,涂膠量均為100g/m2。按圖要求將試片迭合膠接成試樣,迭合時間不超過10min,膠接面施以0.49~0.98MPa的壓力,室溫為20±2℃,相對濕度60%~70%,裝配時間24h,解除壓力在同樣環境條件下放置48h,此試樣即可進行干強度試驗;若進行濕強度試驗,此試樣在30±1℃的水中浸泡3h后,再于20±1℃的水中浸泡10 min,然后立即進行壓縮剪切強度試驗。
B2 試驗條件
B2.1 若采用機械式試驗機,應使試樣的破壞荷載在滿標荷載的10%~80%范圍內。試驗機的力值誤差應不大于1%。
B2.2 試驗時把試驗機的加載荷載控制在每分鐘7.85~9.87kN以內。
B2.3 要使用能保證應力集中在膠接面的夾持器。
B2.4 試驗時溫度20±2℃,相對濕度為60%~70%。
B3 試驗步驟
B3.1 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量具測量試樣膠接部分的長度和寬度。
B3.2 把準備好的試樣安放于夾具中,應使所施的力互相平行。啟動試驗機,記下試樣的膠接部分受壓縮剪切力破壞時的**荷載。
B4 試驗結果
B4.1 壓縮剪切強度(б)按式B1計算:
式中:б——壓縮剪切強度,MPa;
P——試樣斷裂時的**載荷,N;
L——試樣膠接部分的長度,mm;
B——試樣膠接部分的寬度,mm。
B4.2 代表同一性能的試樣一般不少于五個,試驗時若試樣的木材未發生破壞,且有不少于五個試驗結果的極差在2.5MPa以內,則試驗結果有效。試驗結果以算術平均值表示,精確到0.1MPa。
B4.3 仲裁試驗或需測定標準偏差及變異系數的情況下,試樣應不少于10個。
B5 試驗報告
a.膠粘劑型號、批號和生產日期;
b.木材試片的規格、材質;
C.試驗溫度、濕度及試樣制備日期;
d.壓縮剪切強度的算術平均值、**值、最小值;
e.試樣破壞類型和數量。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上海橡膠制品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有機化工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學棟、李宗玉。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日本工業標準JIS K 6804—1977(93)《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膠粘劑》。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標準GB/T 11178—89《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膠粘劑》作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1995—06—30批準 1996—0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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