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木材法規對我國出口木制品行業的影響

2013-05-28來源: 中國質量新聞網 熱度:12103

 

    一、歐盟木材法規出臺背景


    于2013年3月開始生效的歐盟木材法規(European Union Timber Regulation)是為了進一步遏制毀林行為,鼓勵合法木材貿易,推進森林可持續經營,關閉歐盟非法采伐木材市場的大門,規范歐盟市場參與木材貿易企業的行為而設立的強制性法規。早在2003年,歐盟委員會便已開始了相關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立法工作并逐步推進。2010年10月20日頒布了木材法規EU No.995/2010,2012年7月6日頒布了該法規的實施細則EU No.607 /2012。該強制性法規明確了木材和木制品進口商的義務,要求輸歐盟的木材及木制品,其生產加工、銷售鏈條上的所有廠商,必須提交木材來源地、國家及森林(林場),木材體積和重量,原木供應商的名稱、地址等證明木材來源合法性的基本資料。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認為該法規是根據聯合國關于氣候變化的框架協議所作出的諸多努力與行動的補充,有利于緩和全球氣候的惡化。


     二、歐盟木材法規主要內容


     EU No.995/2010明確了歐盟木材法規的基本要求、認證計劃、法規強制實施措施和實施法規的時間表。實施細則EU No.607 /2012包含了對運營商的相關要求、風險評估工作的相關程序、對監督機構的相關規定等內容。


    (一)歐盟木材法規適用范圍和責任主體


     歐盟木材法規作為一個新的“綠色壁壘”,其內容涵蓋了用于辦公室、廚房、睡房、客飯廳的木制家具,木器(包括木制飾板)、各類木板、木制畫框、照相框及鏡框以及各類木制包裝(包括木箱、木盒等)。歐盟木材法規要求所有出口到歐盟的木制品都要有相關的合法來源證明,要求所有大小森林公司、**級和第二級木材加工商、木制品的外貿商和零售商們必須承擔執行盡責調查的法律義務,**限度地證明他們所經營的產品是按照原產國相關法規合法采伐的。該法規還對歐盟內部從事這些產品貿易的機構提出了要求。


    (二)歐盟木材法規的基本要求


     盡責調查是本法規的核心內容。依據法規要求,對進入歐盟市場的木材制品的**個訂(供)貨人(定義為“運營人”)要實行盡責調查程序,以**限度地減少來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風險。對在歐盟內部采購的貿易商并不要求進行盡責調查,但必須保存木材來源記錄。盡責調查體系應能提供**投放內部市場木材和木制品來源及供應商的信息,并且在適用情況下提供國內下級采伐地信息。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運營商應進行風險評估。對于監測到的風險,運營商應以與其等級相符的方式進行風險規避,從而預防非法采伐木材和含有上述木材的木制品進入內部市場。


     歐盟木材法規要求每一個運營者實行記錄制度,進行盡責調查。所有相關的記錄必須保存5年,必要時還需提供充分的證據。盡責調查程序包括3個風險管理要素:信息獲取、風險評估和風險規避。


     1.信息獲取。經營者必須提供產品的7種信息,即產品描述、樹種常用名稱和學名、采伐地和使用地的特許采伐權證明、數重量(或材積)、供應商(至運營者)的名稱和地址、各環節貿易商的名稱和地址、符合產地國家森林法規的證明文件。樹種名稱盡可能根據《BSEN135562003原木和鋸材》標準用學名表示,允許參照歐洲通用的木材術語。
 

     2.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程序的目的是評估一個含有木材的產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風險。如果評估結果表明產品來自非法采伐地的風險可忽略不計,產品就可能被允許進入歐盟市場。否則,還必須進入風險規避程序。


     3. 風險規避。為了**限度地降低從非法采伐來源地家具的風險,風險規避設定了進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運營商必須提供附加資料和附加文件,還要進行**方(指供貨方)走訪核查及第三方核查 。


     三、歐盟木材法規對我國出口木制品行業的影響


     歐盟是我國木制品出口第二大市場,2011年出口歐盟的木制品占中國木制品當年出口總額的近1/4。該法規無疑將抬高我國木制品出口的門檻。歐盟木材法規的產品對象包括從世界各國輸入歐盟以及歐盟境內生產的木材和木制品。但由于歐盟進口的木制家具近七成來源于中國,而且歐盟國家一直都把我國看成是非法采伐的高風險國家,可能會對從我國進口的產品實施更為嚴格的檢查,因此,該法規的出臺對我國產品有一定的針對性,它可能會推動我國木制品行業重新洗牌,對出口木制品企業特別是中小型出口企業將會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主要來自以下方面:


     1.將直接提高企業管理成本。為了滿足歐盟木材法規要求,我國出口企業及運營商需要調整管理思路和方法體系,培訓管理人員和鏈條從業人員,搜集管理各種必要信息,履行舉證義務。但由于木制品供應鏈條錯綜復雜,生產企業收集相關信息資料較為困難,企業需要投入很大管理成本。


     2.提高企業原料成本。該法規將直接導致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原料難以進入市場,因為通過FSC森林供應認證的原材料比較少,合法木材價格高,這將導致企業增加采購成本。尤其是原材料成本已經在逐年大幅上升的情況下,使我國木制品出口企業面臨雪上加霜的局面。


     3.增加企業運輸成本。目前通過FSC森林供應認證的本地林場較少,歐盟客戶提出要求后,異地購買原材料的運輸成本將增加。


     4.一些過于依賴進口原料的企業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壓力。由于森林資源缺乏,目前我國國內木材原料很大程度上依賴進口彌補,主要來自俄羅斯、泰國、巴布亞新幾內亞、所羅門群島和加蓬等國,這些國家的森林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難以提供有效的木材合法證明。歐盟木材法規實施后,無法調整木材來源渠道的企業會被迫退出歐盟市場。


     5.增加企業認證費用。企業若要通過第三方森林認證可能要承擔額外的認證費用。據廣東省WTO/TBT通報資訊研究中心的數據顯示,目前歐盟認可的第三方森林認證是泛歐森林認證體系(PEFC)和泛美森林認證體系(FSC),認證費用可達數十萬元人民幣,而企業需要在生產和經營中投入大量的成本才能達到這些認證要求或維持資格。


     四、應對建議


     1.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大對木材銷售市場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市面上銷售的木材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杜絕在國內非法砍伐的木材進入流通市場,進一步規范木材市場的秩序。


     2.政府各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和企業等單位應積極聯合,共同應對這項技術壁壘。


     3.引導企業盡快充分理解歐盟木材法規的相關要求,并加強對木材供應鏈的管理,在購買木材時應索要木材合法性的相關證明文件,以保證所用原料的可追溯性。


     4.積極推動國內外森林認證的國際互認,引導企業進行第三方森林認證。


     5.企業自身要順應發展潮流,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改進生產工藝,盡可能使用替代原材料,避開歐盟技術壁壘。


     6.企業應積極開拓上游市場,建立多家認證木材供應渠道,降低自身經營成本和風險。


     7.應鼓勵木材生產企業使用回收木材和木制品,因為二手木材或木制品不在該法規限制范圍。


     8.鼓勵企業采取多元化市場戰略,開拓其他市場,減少對歐盟市場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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