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我輸美木地板提出調查
2005年7月1日,總部位于歐洲的Unilin國際集團公司下屬兩家企業Unilin Beheer、Unilin Flooring和Flooring Industries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訴,指控美國國內和國外共計30家企業生產的強化木地板侵犯了其相關權利,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立即發起針對相關專利的337立案調查。此次調查所涉及的專利是通過內置舌片和溝槽的特殊輪廓來達到不用膠粘即可連接地板作用的設計,具體專利號為美國專利486號、836號和292號的權利范圍內。
被訴的30家企業中,涉及17家中國企業(含一家中加合資企業),另外的被訴方為3家加拿大企業、1家馬來西亞企業和9家美國內企業。據我國有關方面統計,相關產品去年出口美國金額為1.7億美元左右。根據訴方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337調查的有關規定,該案實際的調查對象并非只是點名企業,而是針對所有中國所有生產設計該專利產品的企業,即所有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均為涉案企業。而一旦337調查結果認定專利侵權成立,則該項產品根本無法再向美國市場出口。
地板委員會的有關專家介紹說,337調查事件對我國的相關企業非常不利,嚴重影響到我國的民族工業。為此,他們希望我國被涉及的企業能夠以大局為重,齊心協力,聯手應訴,以共同維持企業的生存。
【美國337調查簡介】:
根據烏拉圭回合協議而修正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款規定,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行為(主要針對侵犯專利權或者商標權行為,也包括侵犯著作權、半導體芯片模板權利的行為),并且對美國產業可能造成抑制和壟斷,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應美國國內產業的申請,進行調查。到目前為止依據337條款進行的調查90%以上涉及知識產權侵權。
337調查的特點主要包括:1.國際貿易委員會不需要屬人管轄權,而在法院進行訴訟則須以屬人管轄權為前提;2.可獲得全面禁令,無須列舉所有侵權人即可有效防止所有侵權產品的進口;3.程序耗時相對較短、救濟措施相對較快。4.國際貿易委員會本身亦具有以下優勢:首先,其作出的例行保護令可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被公開;其次,行政法官具備專利法、商標法及技術領域的經驗及知識。5.337調查后,即使申訴人勝訴,也沒有經濟賠償。
337調查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知識產權方面,一是非知識產權方面(于本案無關,具體內容略)。
在知識產權方面,如果所進口的產品侵犯了美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半導體芯片模板的權利,而該產品在美國又有同樣的企業在生產和制造,或這方面的企業正在籌建中,即構成了觸犯“337條款”的行為。在確定美國是否有同樣的產業這一問題上,可以考慮有關企業是否在廠房和設備方面作了重要投資,是否雇用了大量的勞動力或籌措了大量的資金,或在知識產權開發方面有了實質性的投資(包括研發費用或授權許可費用)。確定該產品是否侵犯了美國的專利則顯得較容易,只要起訴方能找出美國的專利注冊號及相關材料便足以提起訴訟。而確定該產品是否觸犯了美國的著作權則顯得較難,起訴人必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和侵權的事實。因此這方面的案子較少。同樣,在商標、半導體芯片模板方面的案子也較少,主要的案子都集中在專利方面。到目前為止依據337條款進行的調查90%以上涉及知識產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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