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木制品行業仿制問題嚴重需重視

2005-07-28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熱度:11639

 被國內木制品行業廣泛關注的一起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一審有了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五羊公司侵犯廣東豐之林木工藝品公司立體浪板系列7個產品(燈籠紋、紡織紋、孔雀紋、水波浪、鉆石紋、立體波浪、太陽紋)的外觀專利權事實成立,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35萬元,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其他涉案的4個專利由于被告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且已被受理,現正在審理之中,因此暫時中止這4個專利案的訴訟。 
  立體浪板被大量仿制 

  據了解,廣東豐之林公司是一家生產裝飾材料的民營企業,是國內**的立體浪板、木線生產基地之一,也是中國木線國家標準起草單位和立體浪板、科技木廣東省地方標準唯一指定起草單位。公司非常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目前已注冊了近60個商標,申報了近50項專利,是業界公認的龍頭企業。 

  該公司企劃部長余萬里表示,公司在2003年自主研發的立體浪板受到了市場的廣泛歡迎,先后獲得了國家10多項外觀專利,產品暢銷國內外,被廣東省名牌促進委員會評選為“廣東省名牌產品”。2004年8月,公司在國內幾個大城市發現,廣州市番禺區黃閣五羊藝冠木業加工廠大量仿制該公司的專利產品,侵權涉及到11個專利產品。在交涉無效的情況下,豐之林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每個專利產品經濟損失10萬元。 

  法院認定原告專利權有效 

  法院經過調查取證認為,原告獲得的多個中纖立體木板外觀設計專利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對比,兩者均為相同水波浪圖案的立體浪板木板,被控侵權產品的紋路、設計、大小、效果與原告專利產品相同,在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被告雖然否認上述被控侵權產品實物為其生產,但無法就原告提供的證據作出合理的解釋,亦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其抗辯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生產、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因此作出了上述判決。 

  木制品行業仿制問題亟待關注 

  據了解,目前木制品行業外觀侵權案件比比皆是,主要是其技術含量不是很高,產品具有明顯的公開特征,一旦產品面世,市場銷售勢頭好,其他競爭對手便可輕而易舉地進行仿制。而且整個行業企業數量多、規模小,設計人員短缺,很多企業沒有能力去搞創新設計,大部分企業只能依靠仿制為生。 

  業內人士表示,由于長期以來形成的行業習慣,大多數木制品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真正拿起法律作為武器來保護知識產權的企業少之又少。因此,此次廣東豐之林訴五羊公司侵犯專利訴訟案涉及到11個產品的外觀專利,在木制品行業中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如果維權最終取得成功,將在行業產生積極影響,有助于提高廣大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最終促進行業整體技術和設計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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