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地板業掀起“E0”爭奪戰
注冊商標惹糾紛健康地板成“侵權”
專家提醒:“E0”商標與E0級地板無關
上周,一些木地板品牌專賣店收到了一封來自萊×地板公司發來的律師函,函中要求這些品牌停止生產和銷售帶有E0標志的地板,原因是,他們已經注冊了“E0”作為其商標。
此舉在業界猶如投下一顆巨型炸彈,而萊×地板公司的行為無疑把同行們都得罪了,一時間,網上口誅筆伐聲不絕于耳,關于“E0”商標使用的爭論此起彼伏。
擅用“E0”商標屬侵權?
據介紹,律師函中稱:“萊×地板公司”已經擁有E0商標的所有權,因此,請其他地板公司停止生產和銷售帶有E0標志的地板,否則他們有權采取相關的法律行動。
由于矛頭所指的是所有E0級地板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消息傳出后,業界內外一片大嘩,在一定的范圍內給E0級地板的生產者、經營者甚至業戶帶來了困擾。經營了那么久、深受消費者喜愛與行業關注的E0級健康地板一夜間變成了“非法的”、“侵權的”產品。伴隨著企業的困惑,很多消費者更是云里霧里,難辨東西。
另外,在生產經營“E0”級地板的企業接到律師函的同時,有消息證實,發出律師函的“萊×地板公司”在發函前舉行了新聞發布會,稱該公司已經擁有E0商標的所有權,對所有稱自己生產的地板為“E0地板”、將“E0”組合作為標識用于產品或包裝的行為定義為侵犯了“萊×地板公司”商標專有權的侵權行為。
“E0”是不是公共標識
在最近舉辦的地板行業座談會上,許多專家和生產者對E0商標的使用提出了異議。
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曹葆霖提出,“E0”不能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1條里面的特別規定:“對于涉及本商品的功用、用途、質量、主要原料、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性的指標和標志都不能作為商品注冊,商標法第9條規定:屬于公共權益的標志不能隨便作為商標注冊,商標法里規定注冊的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必須有區別性,如果是公用的標志就不能起到商標的區別作用。既然E0已是木地板甲醛釋放限量等級的標志,就是公共標識,是大家都有權使用的東西。”
“E0”商標并非E0地板
不論“E0”商標之爭結果如何,消費者應認清的事實是:“E0”商標并非E0地板。目前,E0級地板多為企業標準,國內只有少數生產線具有生產此地板的能力,如圣象和宏耐地板所屬的江蘇大亞集團,柯諾森華和萊茵陽光地板所屬的柯諾森華集團等。
膠合板國家標準**起草人、林科院木材研究所研究員曹忠榮說,E0級標準已在膠合板國標中使用,它規定甲醛釋放量限量值為小于或等于0.5mg/l,E1級限量值為小于或等于1.5mg/l,E2級限量值為小于或等于5.0mg/l,此標準主要是依據日本標準設定的。日本標準分四個級別,**的F4星我國膠合板測量甲醛釋放量標準中沒有采用,僅采納了日本標準中的F3星、F2星、F1星,國標為E0、E1、E2。(北娛)
【名詞解釋】
E0級:E0級是目前世界上最清潔的室內空氣甲醛污染限量標準。在我國現行的生活飲用水國家衛生標準中,甲醛殘留限量值為**0.9mg/l,而在甲醛作為釀酒等食品工業助劑方面,其產品中限量殘留值以小于0.2mg/l為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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