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有爭議 商家不能免責

2014-10-24來源:京華時報(北京)熱度:18659


    近日,有讀者向本報家居周刊反映,剛參加完一場家具的1元搶拍活動后,才發現該網站有相應的條款說明,注明拍賣的家具不退換,且最后一句話是“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主辦方所有”。她很有些惴惴不安:萬一家具到手后有質量問題怎么辦?京華時報記者查詢得知,新消法以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都對這種“最終解釋權歸商家”的格式條款進行了規定,若真出現質量問題,商家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相應責任。


    解釋權不應排除消費者


    針對該讀者的問題,京華時報記者瀏覽了多個家居購物網站,發現確實有網站在搞低價搶拍家具的活動時有相應的條款,稱“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此外,在日常的家居生活或消費過程中,“該條款(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該合同進行解釋”等條款也屢見不鮮。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北京市消協就對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進行過點評和發布,其中“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就在其中。消協曾點評,根據《合同法》**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可見,對于合同條款的解釋權并非一方當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而不應由一方當事人說了算,更不應以格式條款來排除消費者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利。


    京華時報記者還了解到,依據3月15日起實施的新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北京市工商局方面解釋,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新修訂《消保法》的第二十六條是關于消費合同中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該條款說明了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的具體義務和違反本條義務的法律責任。


    就“最終解釋權”的問題,記者咨詢12315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涉嫌不公平格式條款,如果發現商家的這種行為,消費者可以向12315舉報。


    產品不退換有相應前提


    就讀者所擔心的低價搶拍產品有質量問題,能否退換貨的問題,京華時報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商家都會在特價銷售中標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換”或“獎品、贈品一律不實行三包”。而北京市消協也曾解讀:打折商品在商場未事先標明其質量缺陷的,不屬于處理品,應按正品對待。一旦出了質量問題,商場應無條件為消費者包修、包換或包退。經營者也不能以打折商品、獎品、贈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對所售商品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12315工作人員表示,在日常的購買行為中,就算商家有“不退不換”說明,消費者買到的是特價促銷家具產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也應該享受家具的三包服務。但工作人員表示,拍賣是一種相對特殊的購買方式,如果消費者不能提供正規的購物憑證,且商家明示“不退換”的情況下,即便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也只能與商家進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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