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作托管造林須謹慎

2006-05-23來源:重慶日報熱度:11345

  今年以來,多家林業公司在我市推出“低風險、高回報”的合作托管造林投資方式,其高達10%的年均收益率令不少投資者趨之若鶩。但記者經過調查發現疑點頗多———


  記者 袁涵 實習生 李志峰


  投資4.4萬元,購買林業公司擁有產權的10畝馬尾松,6年后不但能全額收回投資,還能盈利2萬余元,年均收益率高達10%。


  今年以來,多家林業公司在我市推出“低風險、高回報”的合作托管造林投資方式,令不少投資者趨之若鶩。


  與此同時,更多的市民提出懷疑:賺錢如此容易、回報率如此之高,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還是暗藏玄機的“陷阱”?


  為此,記者展開了調查。


  綠色誘惑


  日前,記者來到位于臨江門都市廣場一家林業公司。該公司負責人李先生告訴記者,所謂合作托管造林,是指愿意投資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合同方式購買林業公司一定單位(最少10畝)的林木,再以合同方式委托林業公司請專業人員對林木進行管護,投資者享有購買林木的產權,待林木成材以后林業公司銷售林木并對投資者的投資給予回報。


  李先生介紹,林業公司為投資者種植的多為馬尾松,馬尾松的生長周期一般是32年左右。該公司在主城周邊某縣擁有產權的林地中種植的馬尾松樹齡已達26年。對投資者而言,實際投資期為6年,即從投資日算起,到2012年馬尾松生長成材可以售賣時就將得到產出。以目前每立方米木材售價700元計算,即便購買每畝林地的出材量為**的10立方米,6年后每畝林木的投資凈收入也有2600元。


  據介紹,在達成協議以后,該林業公司還將與投資者簽訂《林業綠化工程管護合同》、《林業流轉合同》等文書。合同保證每畝林木出材量達到保底的10立方米以上,并與每位投資者簽訂回購協議,即使林地遭遇到病蟲害、火災等不可抗拒因素,公司也不會讓投資者承擔風險。


  據李先生介紹,自今年以來,前來該公司簽約投資林權的已超過700多人,其中**一筆合同一次性投資林地達300余畝。在該公司前不久舉行的一場項目推介會上,前來咨詢的市民就有上百人。


  疑點頗多


  雖然李先生一再表示投資林權屬于另一種方式的“炒股”,是一種新穎、高效的投資方式,但記者還是感覺疑點頗多。


  疑點一:不能分期付款。如果公司實力雄厚,那么投資者為何不能分期付款?同時,林業公司的回購協議須等6年合同期滿后才履行,如果在此期間,投資者需提前轉讓,公司表示不會退款,投資者只能自尋下家。


  疑點二:土地、林木使用權模糊。在李先生展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土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等均屬于該林業公司所有,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如何維權?


  疑點三:實地看林難。投資者花去近5萬元購得的林地,想去實地查看卻不太容易。據李先生介紹,去年認購林地的投資者不算多,因此公司曾組織投資者到實地進行考察。但今年因為投資者眾多,公司只能按照相應比例,組織部分投資者前往考察。


  謹慎投資


  合作托管造林是否是一項值得投資的項目?對此,市林業局政策法規處處長米仁忠表示,國務院2003年6月25日作出《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在明確所有權的基礎上,鼓勵森林、樹木、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類社會主體都可以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參與流轉。因此,林業是一種新興的投資渠道。然而,投資者一定要謹慎行事,需要注意的有幾點:


  首先,明確《林權證》的含義。《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林權證》不等于采伐證,更不是代表個人投資造林收益的保險證。


  其次,重視實地查看,防止被“一女多嫁”等手段所蒙蔽。目前我國林業、林地流轉制度尚未完善,對林地、林木資產的價格評估體系尚不健全,投資者最好到現場查看林木和林地邊界。


  第三,認清所投資林地周邊環境與林木生長條件。投資林業的效益多少除了受地理、氣候、施肥管理水平和樹種等方面因素影響外,還與森林病蟲害、火災、市場價格及公司經營狀況有關。


  律師支招


  投資合作托管造林,可能遭遇哪些風險?又該怎樣去規避?記者采訪了重慶靜升律師事務所主任彭靜和律師陳兵。


  彭靜認為,投資合作托管造林,需要認清其主要特點:其一,資金使用周期和見效時間長;其二,空間跨度大,一般投資者在城市,而林地與林木在農村;其三,產權存在雙重轉讓的現象,**重是公司以租賃承包方式獲得林地使用權,第二重是公司將產權轉讓給零散投資者,投資者再把林地和林木交給公司管理;其四,投資者與公司以資金為紐帶進行合作。鑒于以上特點,投資合作托管造林可能存在以下風險:


  ———投資周期長,各種不確定風險因素較大。在長達6年的投資期過程中,林地隨時可能出現火災、蟲災、干旱等問題,或者遭遇到因經營不善、市場變化等帶來的風險。


  ———投資者與林地林木兩頭不見面。投資林業與股市不同,股民隨時能夠了解股市行情變化,及時掌握信息,而托管造林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對稱性。


  ———產權轉讓復雜。投資者與林業公司所簽署合同有可能出現法律漏洞,在運作過程中也可能出現產權不明晰的現象。


  ———林業公司融資方式可能存在法律不健全、運作不完善等情況,很可能發展為變相集資,甚至可能出現公司卷款私逃的現象。


  陳兵律師認為,規避風險在于規范運作。林業公司吸納社會資金,如屬于融資行為,應依法報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國家金融部門應對相關資金進行有效監管;如不屬于融資行為,作為投資者有權了解資金使用情況,托管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投資人報告相關資金的使用情況,對合作托管造林吸納資金的全過程實行有效監管。投資者在投資前應核實所投資林地的性質,明確所投資的林地是否能取得采伐許可證,以避免投資禁伐林,并注意其林權證是否辦到投資者名下及辦理時間。最后,建議投資者投資時最好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盡可能降低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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