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鼓勵發展木材加工業優惠政策》的通知

2006-09-28來源:錫盟商務局熱度:11629

為進一步營造更加寬松的招商引資政策環境,經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現將《二連浩特市鼓勵發展木材加工業優惠政策》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

二連浩特市鼓勵發展木材加工業優惠政策

為充分利用進口木材資源,加快發展口岸木材加工業,鼓勵中外投資者來我市投資,參與口岸經濟建設,在國家、自治區和錫盟現行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一、稅收優惠政策

**條 在我市投資興辦木材加工企業,視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享受優惠。

(一)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自建成投產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2年地方留成部分減半征收;

(二)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自建成投產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5年地方留成部分減半征收;

(三)固定資產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自建成投產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7年地方留成部分減半征收。

第二條 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優惠部分實行先征后返的方式,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土地優惠政策

第三條 在口岸加工區新建木材加工企業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視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按下列比例返還。

(一)固定資產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按80% 返還;

(二)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按60% 返還;

(三)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按40% 返還;

第四條 土地出讓金返還企業后,剩余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口岸加工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為企業的生產、發展搭建良好的平臺。

第五條 土地出讓金實行先繳后返,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

第六條 國家、自治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收費幅度的,按**標準收取。新建的木材加工企業,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免收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七條 在口岸加工區加工的進口木材的除害處理費即熏蒸費按三分之一收取。

第八條 工業用水每噸按3元收取。

四、服務保障承諾

第九條 對投資的企業實行“一條龍”服務。在當地審批權限范圍內,只要手續齊備,有關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上級部門審批的,相關部門派專人協助辦理。

第十條 來我市投資的企業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明白卡》制度,企業有權拒交并舉報《行政事業性收費明白卡》以外的一切收費。

第十一條 市中外客商投訴中心(投訴電話:0479—7526300)負責受理國內外客商的投訴舉報和來信來訪工作,并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和中外合資企業的外籍員工(包括家屬)享受國民待遇。內資企業雇傭的外地員工及其家屬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三條 進入口岸加工區的木材加工企業,在遵循政府審批建設規劃、總體布局和安全質量監督的基礎上,可自行組織基建項目的設計施工。

第十四條 口岸加工區進行總體環境評估,入區企業不再進行單獨環評。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額較大,對口岸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起龍頭帶動作用的項目,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第十六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額較大的企業、龍頭帶動企業實行重點掛牌保護。

第十七條 實行市級領導聯系重點項目責任制,切實幫助解決企業建設、生產、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五、其它政策

第十八條 投資規模較大的木材加工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可申請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政策,加工貿易項下的鋸材出口不受配額限制。

第十九條 加工自行進口的原木,每噸返還2元口岸管理費。

六、附則

第二十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優惠政策中關于木材加工業方面的條款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優惠政策由二連浩特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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