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20余立方米原木被肆意砍伐
“今年破獲的這起濫伐林木案,前不久已移交司法機關,這是今年以來砍伐林木最多的一次案件,涉案數量較大,已經構成犯罪。”8月3日上午,區森林公安局辦案民警介紹。
據該局辦案民警回憶,3月17日,有群眾舉報電話稱在上浦鎮舜江村村委對面的山腳邊發現有人在用農用拖拉機裝載原木,路邊則堆放著大量被砍伐的林木。為了辨別報案人所舉報事件的真偽,兩位民警開著民用車喬裝打扮來到了報案人所說的山腳邊。
“我們到了那里之后,發現許多已經被砍伐的林木堆在路邊,而另一邊幾個工人正在往車上裝原木。我們立即通知其他民警火速趕來,當即上前表明身份,控制當事人,并勒令立刻停止砍伐。”該案的辦案民警告訴記者,“加上兩個當事人,當時在山上砍伐林木的一共有7人,其余5人都是被兩個當事人雇來砍樹的。經過我們的調查,他們并不知道雇主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通過民警現場仔細踏看和對案件的走訪調查,該濫伐地點位于上浦鎮舜江村湖頂山,經該局辦案民警初步查證,此案涉及濫伐林木雜原木材積20.927立方米,達到木材蓄積34.878立方米,總重近3萬公斤,數量符合濫伐林木刑事立案標準,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這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濫伐、盜伐林木案件在我區時有發生,最主要的原因還是當事人被利益所誘惑,對法律意識的淡薄和欠缺所形成。”該局相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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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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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