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木材加工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1-03來源:北海政務熱度:11886

市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沿海地區林漿紙原料林基地建設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木材加工企業的清理整頓工作,進一步加強木材加工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木材加工企業的審批
    嚴格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按照有利于保護和節約資源、提高木材資源利用效率的要求,限制發展高耗材、低效益、規模小的木材加工企業。嚴格控制與林漿紙一體化項目爭資源的木材加工項目的審批,今后凡不符合北海市發展規劃布局的利用木材加工項目不予核準建設,新建利用木材加工項目要達到一定規模、符合林業產業政策、布局,并配套建設有相應的原料林基地。
    (一)申辦木材加工的行政許可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國家林業產業政策,符合自治區、市、縣的林業產業布局,項目建設達到一定規模(膠合板單線1萬立方米/年及以上,高中密度纖維板單線5萬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單線3萬立方米/年及以上);
    2.有合法的木材來源,新建人造板木片、旋(刨)切單板廠等木材資源消耗企業,建廠所在地必須有與建廠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自己營造的相當規模工業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可供的木材資源;新建消耗1萬立方米木材資源的企業,要相應建設1萬畝以上工業原料林基地,依此類推;
    3.有從事木材加工項目相應的資金;
    4.有與加工項目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5.符合環保、消防和安全生產條件;
6.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林業部門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木材加工行政許可申請書 (統一格式);
    2.木材加工行政許可申請表;
    3.當地工商部門預先核準企業名稱通知書;
    4.單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證明;
    5.固定經營(加工)場所和木材集材場地證明(房產、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證明);
    6.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報告(由林業行業管理部門編制);
    7.報市級審批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
    8.報自治區審批的,由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9.提供銀行或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金證明(流動資金或注冊資金);
    10.提供單位或個人營造工業原料林基地的林權證書和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可供木材資源證明;
取得林業部門的木材加工許可后,還必須經過環保、消防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準,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
    (三)數量限制。
    依法批準設立的木材加工企業經營加工木材的總量與當地森林資源的承載能力相當。全市利用桉木資源為主要原料的木材加工企業總量控制在38家以下,具體分布為:合浦縣30家以下,市轄區8家以下。
    (四)申請與受理。
    申請人從事木材加工活動, 依法需要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在縣域內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設區的市轄區內向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五)審查與決定。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1.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在縣域內的木材收購、銷售、木材加工[除人造板、旋(刨)切單板、木片外] 行政許可的申請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報市政府備案后,由縣林業局發給木材加工行政許可證。
    2.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在設區的市轄區內的木材收購、銷售、木材加工(除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等三種人造板外)行政許可的申請由市轄區 (或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報市政府備案后,由市林業局發給木材加工行政許可證。
    3.自治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人造板(指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等三種)生產加工行政許可的申請,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并出具當地木材資源證明,上報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來申請材料后,必要時派出相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審核,同意后再上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核準后,由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木材加工許可證。
    二、清理整頓現有的木材加工企業
    各縣(區)范圍內的木材加工企業,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工商、林業、稅務、環保、安監、消防等部門組成整頓規范木材加工企業領導小組,負責結合本縣(區)實際情況制定對木材加工企業規范整頓工作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通過清理整頓,限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將本縣(區)主要利用桉樹資源的企業控制在本通知規定的數量限額內。
(一)清理整頓工作范圍。
    凡在我市收購、銷售、加工利用木材的單位和個人,均屬于本次清理整頓的范圍,重點整頓利用本地桉樹資源的木材加工企業。
   (二)清理整頓工作主要內容。
  1.依法關停和取締未經林業、工商部門批準擅自成立的、或批準證書到期未按規定年檢(或未延續有效期)、一證多廠、一證多點和超許可范圍加工木材的企業;關閉并取締設在林區山上、鄉村內、生態林區、旅游風景區內的非法木材加工廠和流動加工點;關閉和取締未經批準非法開辦的木炭廠。
    2.檢查木材加工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主要原料來源渠道、年均消耗林木數量(折合材積),是否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原料來源、購銷、加工利用登記臺帳;有無違法 收購、銷售、加工利用非法來源木材行為; 有無超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木材經營 (加工)的行為。
    3.有無轉包、轉租行為。企業重組轉讓、租賃及加工范圍的變更必須征得林業部門的核準,及時到林業、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4.凡未經環保、消防部門審批及驗收,達不到環保標準要求和消防條件,偷稅漏稅、浪費資源、非法收購木材、違反木材運輸管理規定等行為突出的企業,由各縣(區)整頓規范木材加工企業領導小組責令其停業整頓,整頓達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后,經驗收方可恢復生產,無法達到條件的,應予關閉。林業、工商、稅務、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必須在每個月月底前將木材加工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向縣(區)整頓規范木材加工企業領導小組報告。
    5.凡年產值低于500萬元、資源消耗量大的木材加工企業,如無本文規定必須關閉、取締的或停產整頓后經批準恢復生產的,應通過聯營聯合或技改擴產,在一年內成為規模企業;或加盟重點骨干企業,實行專業分工,成為配套企業。經批準進行技改擴建的應向指定的交通便利、便于管理的工業集中區集聚。
    三、扶持木材規模加工企業和深度加工企業
    (一)重點扶持的木材加工企業:
    1.加工工藝水平和木材綜合利用率高的企業;
    2.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年產值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3.利用進口木材及外省市生產的木材,且投資規模大、技術含量高、產品附加值較大的木材加工企業。
    (二)鼓勵和支持木材經營加工大型企業帶項目、帶技術、帶市場投入林業產業化經營,興辦加工原料林基地,在資源評估、產權轉移、采伐設計、指標安排上給予優先。
    (三)對以“三剩物”和次小新材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經資格認定可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
    四、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企業用材的運輸管理。凡運入各加工廠的木材,不論運輸距離遠近,一律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木材運輸管理條例》及自治區    人民政府、自治區林業局的配套政策的規定,辦理木材運輸手續,實行憑證運輸。
    (二)實行木材加工臺帳管理。各木材加工企業必須按規定建立木材進、銷、存統計臺帳,按季度向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并按受林業主管部門的不定期核查。凡未按規定建立統計臺帳報送統計報表或統計臺帳登記不實、在統計報表上弄虛作假的,在《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有效期滿時,作審驗不合格、不予延續有效期處理。
    五、加強對清理頓整工作的監督
    木材加工單位清理整頓是一項政策性、社會性極強的工作,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全力贏得有關方面和廣大群眾的支持,使其積極行動起來,主動配合主管部門,共同搞好這次清理整頓工作。市政府將組織由工商、林業、稅務、監察、環保、安監、消防等部門組成的督查組對各縣(區)的清理整頓情況進行督查,對工作不力,沒有按時完成任務的縣(區)給予通報批評并問責。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按本通知的規定要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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