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調整人工用材林采伐政策

2003-01-08來源:熱度:11905

在充分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國家林業局日前對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

調整目的是為適當市場經濟和林業跨越式發展的需要,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營造林的積極性,加快推進由以采伐利用天然林為主向以采伐利用人工林為主的轉變。

調整的原則為;堅持依法限額管理、憑證采伐的原則。

調整涉及如下幾種情況:

一是對已經達到規定生產量和工藝產量和工藝成成熟指標的人工短輪伐期用材林(包括速生豐產林),其商品材采伐限額不足的,可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在預留的商品材采伐限額中解決。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解決確有困難,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本省(區、市)需增加的人工短輪伐限額嚴格審核匯總后,每年集中一次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在國家備用的采伐限額中解決。“生長量和工藝成熟指標準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家林業局批準。

二是對2000年(含2000年)以后新造并達到一定規模的人工用材林,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木經營者已依法編制并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的,其森林采伐限額可以按森林經營方案確定,并實行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單列。“一定規模“的標準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造林面積和蓄積量的出意見,報國家林業局核定。

三是2000年后新造人工用材林各樹種的主伐年齡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按照其工藝成熟和數量成熟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規定,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四是因農村產業結構調整,2000年以后在非規劃的林業用地上的新造的用材林,經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對其造林面積、樹種和蓄積量等資源情況確認后,林木所有者在申請采伐林木時,林木所有者在申請采伐林木時,林業主管部門要在法定的采伐限額內確保林木所有者對林木的采伐利用,并積極主動地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其林木的采伐年齡可參照林木所有者建議確定。

五是對符合技術規程要求的人工用材林進行撫育間伐,凡采伐林木胸徑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可以不納入木材生產計劃管理。但是其消耗蓄積量必須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管理。

六是對于處竹林(包括天然林竹林)的采伐,國家不再下達年度生產計劃。由各省(區、市)依法按國務院批準的毛竹、雜竹采伐限額控制執行。

據了解,現已納入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內的人工用材林不在調整之列。

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調整是完善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重大舉措,事關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和林業發展的大局。為此,國家林業局發出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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