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十個國家強制性標準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內裝飾裝修材料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本標準適用于室內裝飾裝修用溶劑型木器涂料,其他樹脂類型和其他用途的室內裝飾裝修用溶劑型涂料可參照使用。
項 目 |
限量值 | ||
硝基漆類 |
聚氨酯漆類 |
醇酸漆類 |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a/(g/L)≤ |
750 |
光澤(60。)≥80,600 |
550 |
光澤(60。)<80,700 | |||
苯b/%≤ |
0.5 | ||
甲苯和二甲苯總和b/%≤ |
45 |
40 |
10 |
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c/%≤ |
- |
0.7 |
- |
重金屬(限色漆)(mg/kg) ≤ |
可溶性鉛 |
90 | |
可溶性鎘 |
75 | ||
可溶性鉻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
a按產品規定的配比和稀釋比例混合后測定。如稀釋劑的使用量為某一范圍時,應按照推薦的**稀釋量稀釋后進行測定。 b如產品規定了稀釋比例或產品由雙組分或多組分組成時,應分別測定稀釋劑和各組分中的含量,再按產品規定的配比計算混合后涂料中的總量。如稀釋劑的使用量為某一范圍時,應按照推薦的**稀釋量進行計算。 c如聚氨酯漆類規定了稀釋比例或由雙組分或多組分組成時,應先測定固化劑(含甲苯二異氰酸酯預聚物)中的含量,再按產品規定的配比計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釋劑的使用量為某一范圍時,應按照推薦的最小稀釋量進行計算。 |
本標準不適于水性木器涂料。
包裝標志
產品包裝標志除應符合GB/T9750-1998的規定外,按本標準檢驗合格的產品可在包裝標志上明示。
對于由雙組分或多組分配套組成的涂料,包裝標志上應明確各組分配比。對于施工時需要稀釋的涂料,包裝標志上應明確稀釋比例。
安全涂裝及防護
涂裝時應保證室內通風良好,并遠離火源。
涂裝方式盡量采用刷涂。
涂裝時施工人員應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
涂裝完成后繼續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涂裝后的房間在使用前應空置一段時間。
二、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裝飾裝修用墻面涂料中對人體有害物質容許限值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安全漆裝及防護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室內裝飾裝修用水性墻面涂料。
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項 目 |
限量值 |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g/L)≤ |
200 | |
游離甲醛(g/kg) |
≤ |
0.1 |
重金屬(mg/kg) |
可溶性鉛≤ |
90 |
可溶性鎘≤ |
75 | |
可溶性鉻≤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有機物作為溶劑的內墻涂料。
包裝標志
產品包裝標志除應符合GB//T9750-1998的規定外,按本標準合格的產品可在包裝標志上明示。
安裝涂裝及防護
涂裝時應保證室內通風良好。
涂裝方式盡量采用刷涂。
涂裝時施工人員應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
涂裝完成后繼續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入住前保證涂裝后的房間空置一段時間。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建筑裝飾裝修用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及其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室內建筑裝飾裝修用膠粘劑。
溶劑型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值
項 目 |
指 標 | ||
橡膠膠粘劑 |
聚氨酯類膠粘劑 |
其他膠粘劑 | |
游離甲醇(g/kg)≤ |
0.5 |
- |
- |
苯1)/(g/kg)≤ |
5 | ||
甲苯+二甲苯/(g/kg)≤ |
200 | ||
甲苯二異氰酸酯/(g/kg)≤ |
- |
10 |
- |
總揮發性有機物(g/L)≤ |
750 | ||
注:1)苯不能作為溶劑使用,作為雜質其**含量不得大于表的規定。 |
項 目 |
指 標 | ||||
縮甲醛類膠粘劑 |
聚乙酸乙烯酯膠粘劑 |
橡膠類膠粘劑 |
聚氨酯類膠粘劑 |
其他膠粘劑 | |
游離甲醇(g/kg)≤ |
1 |
1 |
1 |
- |
1 |
苯/(g/kg)≤ |
0.2 | ||||
甲苯+二甲苯/(g/kg)≤ 10 |
10 | ||||
總揮發性有機物/(g/L)≤ |
50 |
四、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裝飾裝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墻板等)中甲醛釋放量的指標值、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釋放甲醛的室內裝飾裝修用各類人造板及其制品。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量試驗方法及限量值
產品名稱 | 試驗方法 | 限量值 | 使用范圍 | 限量標志 |
中密度纖維板、高密度纖維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 穿孔萃取法 | ≤90mg/100g | 可直接用于室內 | E1 |
≤30mg/100 | 必須飾面處理后可允許用于室內 | E2 | ||
膠合板、裝飾單板貼面膠合板、細木工板等 | 干燥器法 | ≤1.5mg/L | 可直接用于室內 | E1 |
≤5.0mg/L | 必須飾面處理后可允許用于室內 | E2 | ||
飾面人造板(包括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實木復合地板、竹地板、浸漬膠膜紙飾面人造板等) | 氣候箱法 | ≤0.12mg/m3 | 可直接用于室內 | E2 |
干燥器法 | ≤1.5mg/L | |||
a仲裁時采用氣候箱法。 bE1為可直接用于室內的人造板,E2為必須飾面處理后允許用于室內的人造板。 |
五、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
本標準適用于室內使用的各類木家具產品。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甲醛釋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試件通過BG/T17657-1999中4.12規定的24h干燥器法試驗測得的甲醛釋放量。
可溶性重金屬含量
家具表面色漆涂層中通過GB/T9758-1988中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得的可溶性鉛、鎘、鉻、汞重金屬的含量。
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項 目 |
限量值 | |
甲醛釋放量mg/L |
≤1.5 | |
重金屬含量(限色漆)mg/kg |
可溶性鉛 |
≤90 |
可溶性鎘 |
≤75 | |
可溶性鉻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本標準適用于以聚氯乙烯樹脂為主要原料并加入適當助劑,用涂敷、壓延、復合工藝生產的發泡或不發泡的、有基材或無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簡稱為卷材地板),也適用于聚氯乙烯復合鋪炕革、聚氯乙烯車用地板。
要求
氯乙烯單體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層中氯乙烯單體含量應不大于5mg/kg。
可溶性重金屬限量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鉛鹽助劑;作為雜質,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鉛含量應不大于20mg/m2。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鎘含量應不大于20mg/m2。
揮發物的限量(單位:g/m2)
發泡類卷材地板中揮發物的限量 |
非發泡類卷材地板中揮發物的限量 | ||
玻璃纖維基材 |
其他基材 |
玻璃纖維基材 |
其他基材 |
≤75 |
≤35 |
≤40 |
≤10 |
本標準規定了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具有室內使用功能的建筑用、能釋放氨的混凝土外加劑,不適用于橋梁、公路及其他室外工程用混凝土外加劑。
要求: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量≤0.10%(質量分數)。
八、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壁紙中有害物質限量
本標準規定了壁紙中的重金屬(或其他)元素、氯乙烯單體及甲醛三種有害物質的限量、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以紙為基材的壁紙。主要以紙為基材,通過膠粘劑貼于墻面或天花板上的裝飾材料,不包括墻氈及其他類似的墻掛。
壁紙中的有害物質限量值(單位:mg/kg)
有害物質名稱 |
限量值 | |
重金屬(或其他)元素 |
鋇 |
≤1000 |
鎘 |
≤25 | |
鉻 |
≤60 | |
鉛 |
≤90 | |
砷 |
≤8 | |
汞 |
≤20 | |
硒 |
≤165 | |
銻 |
≤20 | |
氯乙烯單體 |
≤1.0 | |
甲醛 |
≤120 |
有害物質釋放限量(單位:mg/m2h)
序號 |
有害物質測試項目 |
限 量 | |
A級 |
B級 | ||
1 |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
≤0.500 |
≤0.600 |
2 |
甲醛(Formaldehyde) |
≤0.050 |
≤0.050 |
3 |
苯乙烯(Styrene) |
≤0.400 |
≤0.500 |
4 |
4-苯基環己烯(4-Phenylcyclohexene) |
≤0.050 |
≤0.050 |
序號 |
有害物質測試項目 |
限 量 | |
A級 |
B級 | ||
1 |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
≤1.000 |
≤1.200 |
2 |
甲醛(Formaldehyde) |
≤0.050 |
≤0.050 |
3 |
丁基羥基甲苯BHT-butylatedhydroxytoluene |
≤0.030 |
≤0.030 |
4 |
4-苯基環己烯(4-Phenylcyclohexene) |
≤0.050 |
≤0.050 |
序號 |
有害物質測試項目 |
限 量 | |
A級 |
B級 | ||
1 |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
≤10.000 |
≤12.000 |
2 |
甲醛(Formaldehyde) |
≤0.050 |
≤0.050 |
3 |
2-乙基已醇(2-ethy1-1-hexanol) |
≤3.000 |
≤3.500 |
在產品標簽上,應標識產品有害物質釋放量的級別。
十、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建造各類建筑物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類建筑材料,包括摻工業廢渣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
本標準中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各類建筑物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類材料。
本標準將建筑材料分為:建筑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
建筑主體材料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體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與水泥制品、磚、瓦、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砌塊、墻體保溫材料、工業廢渣、摻工業廢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種新型墻體材料等。
裝修材料
用于建筑物室內、外飾面用的建筑材料。包括:花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頂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飾面材料等。
建筑主體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當建筑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0時,其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對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體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時,其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裝修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標準根據裝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劃分為以下三類:
A類裝修材料
裝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要求的為A類裝修材料。A類裝修材料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B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類裝修材料要求但同時滿足IRa≤1.3和Ir≤1.9要求的為B類裝修材料。B類裝修材料不可用于I類民用建筑的內飾面,但可用于I類民用建筑的外飾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內、外飾面。
C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B類裝修材料要求但滿足Ir≤2.8要求的為C類裝修材料。C類裝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飾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Ir>2.8的花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橋墩等人類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其他要求
使用廢渣生產建筑材料產品時,其產品放射性水平應滿足本標準要求。
當企業生產更換原料來源或配比時,必須預先進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檢驗,以保證產品滿足本標準要求。
花崗石礦床勘查時,必須用本標準中規定的裝修材料分類控制值對花崗石礦床進行放射性水平的預評價。
裝修材料生產企業按照本標準要求,在其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類別。
各企業進行產品銷售時,應持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檢驗報告。
在天然放射性較高地區,單純利用當地原材料生產的建筑材料產品,只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當地地表土壤中相應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區使用。
以上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執行該國家標準,過渡期6個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場上停止銷售不符合該國家標準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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