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木材產業政策

2008-06-12來源:中國木業網轉載熱度:11929
    日本林業歷史悠久,森林資源豐富,根據2002年的**數據統計,全國森林面積為2512萬hm2,森林蓄積40.40億m3,森林覆蓋率達67%。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后,日本政府強行推行戰時體制,為滿足戰爭對木材的需要,取消了一切采伐限制,使森林資源受到嚴重破壞。戰后,隨著經濟開始復蘇,木材消費量逐年增加,價格上漲,國產材供應量曾于1961年達到5000萬m3的**峰,以后逐年下降。為了適應時代的變遷,木材產業政策也在不斷調整。以下是日本近十幾年來的木材產業政策。

    一、促進國產木材穩定供給(1995-1997年)

    日本的木材需求量(原木換算成材積)一直在增加,1973年達到頂峰,約為1.2億m3,此后有所減少,1981~1986年在9500萬m3以下,但時隔7年后的1987年又增加到1億m3以上,其后直到1997年一直在1.1億m3上下徘徊。特別是1996年,由于控制提高下一年的消費稅率和住宅建設的緊急需要等,木材需求量增加到1.12億m3,其中國產材為2200萬m3,自給率達到20%。

    在這樣的木材需求狀況下,要求充分利用不斷增長的戰后營造的柳杉等人工林資源,提高木材的需求量和自給率。對此,為促進大規模且高效率的生產、加工和流通,采取了國產材木制品的低成本化和穩定供給的措施。

     此外,為適應1995年7月實施的“制造物責任法(PL法)”,支持建立有效、穩定的人工干燥材供給體制,制定了關于改善和提高木制品質量的政策。

     以1995年1月阪神大地震為契機,為適應國民提高木造建筑物的耐震性,對技術開發、普及和住宅建筑的多種需求,制定了推進利用國產材建設優質木造住宅等政策。

     從森林資源狀況看,在擁有被認為有條件謀求林業利用合理化的林區,由于采取了謀求木材穩定生產及流通順暢的特別措施,確保了木材的穩定供給。因此,1996年實施了有助于林業及木材加工業等共同發展的“關于確保木材穩定供給特別措施法”。

     二、防止氣候變暖和促進國產木材利用(1998-2000年)

     木材需求量從1987年起連續11年在1億m3以上,而1998年則回落到9200萬m3,以后又逐漸向1億m3目標邁進。另一方面,國產材的需求量轉為減少,在1.9萬~1.8萬m3之間,2000年的自給率下降到約18%。

     1997年12月在防止地球變暖的京都會議上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后,1998年6月制定了“地球變暖對策推進大綱”,1999年4月實施了“地球變暖對策推進法”,2000年6月實施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法”等,開始致力于防止地球氣候變暖。

     在此背景下,通過對加工和流通合理化的設施整頓,淘汰多余設備,添置利用替代化石燃料的木制燃料設備等環保型設施,推進加強國產材循環利用體制,支持木制材料的多種利用和循環利用等,在環保和擴大木材利用兩方面采取了措施。

     為適應2000年4月實施的“關于確保住宅質量促進法”及同年6月修改并實施的“建筑標準法”等,對消費者住宅低成本的需求、加強性能明確的國產材住宅材料供給體制和支持利用適宜地區氣候和風土的國產材建造房屋的提案等,在大量需求木材的住宅領域,采取擴大國產材利用的措施。

     另外,還制定了用可再生木質生物替代化石燃料作為能源利用的技術開發政策。

     三、擴大國產木材利用積極促進木材出口(2001年以后)

     2000年木材需求量恢復到9 900萬m3,在距1億m3大關只有一步之遙時,2001年又大幅滑落到9100萬m3,以后一路下滑到   8 000多萬m3。國產材也隨之減少到1.6萬m3左右,但自給率還保持在18%。

     此外,2002年3月修改“地球變暖對策推進大綱”,6月簽署《京都議定書》,12月制定“防止地球變暖森林吸收源10年對策”等,正式開始致力于防止地球變暖。

     在木材需求極為嚴峻的形勢下,審視了已施行40年的“林業基本法”,為應對國民對森林的要求和林業的不景氣狀況,2001年7月實施了明確今后森林和林業的地位、表明施策基本方向的“森林•林業基本法”。原“林業基本法”主要以擴大林業生產和增加林業從業者的收入為目標,而“森林•林業基本法”的理念揭示的是森林具有的多種功能,即國土保全、水源涵養、自然環境保護、公眾保健、防止地球變暖和林產品供給等多功能的發揮以及林業的健康發展。

     特別是林產品,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強木材工業基礎等,推進與林業的合作,努力做到流通順暢及合理化使木材產業得以健康發展,宣傳普及利用林產品的意義,以及提供信息情報和開發林產品新的需求領域等來促進林產品的利用;為確保進口國一方的適當進口,應采取依靠國際合作等進口林產品的措施。

     為了將新基本法的理念具體化,穩步推行各項政策,2001年10月制定了“森林•林業基本計劃”。其中關于木材方面,制定了以促進利用國產材為主的至2010年國產材利用量達到2
            500萬m3的目標。為與進口材抗衡,提出擴大生產規模以利于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干燥材生產質量,促進公共事業的木材利用以及推進生物能源的利用等。

     2006年9月日本內閣會議經過8次討論,通過了對“森林•林業基本計劃”的**修訂。修訂后的新計劃為今后20年的森林及林業各項政策制定了大方向。

     新計劃制定了2015年的木材供應量和利用量目標,屆時國產材供應量將在2004年的基礎上增加35%,達到2300萬m3,利用量目標也達到2300萬m3,木材自給率目標為25%?!?006年度林業白皮書》指出,要實現這些目標,必須提高日本林業的生產效率。

     鑒于日本林業和木材產業目前的嚴峻形勢,為進一步擴大國產材的利用,首先,應根據充足的可利用資源和木材需求結構的變化等,穩定且低成本地供應質量和性能均良好的產品;通過對林業經營體的集約化經營,力爭擴大林業經營規模;通過整頓民有林和國有林的木材生產、加工及流通環節,大力推進木材穩定供應體制的改革。其次,努力確保和培養合格的林業經營人才和以年輕人為主的林業從業者。

     對于木材產業,除了謀求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木材綜合利用、擴大制材和加工的生產規模外,還要通過開發高附加值產品和改進供銷戰略等來提高競爭力。為擴大木材需求,還要力爭形成和擴大消費者重視的新型市場。

     日本的森林資源以人工林為主,大多還處于需要實施間伐的撫育階段,但50年生以上的高齡級森林正迅速增加,這些森林由于連續適當的經營正逐漸進入采伐利用期。此外,在完成《京都議定書》的目標計劃中,作為森林吸收源對策,正謀求推進木材及木質生物的利用。而另一方面,從日本社會形勢看,預計人口和家庭數量都將會有所減少,這必定影響到未來的住宅建設和木材需求。

     因此,擴大木材出口,可以振興日本的林業及木材工業,對當地經濟做出貢獻。通過木材出口,期待國民能加深對利用國產材好處的理解,以促進國內的消費。

     在此形勢下,2006年日本林野廳成立了“木材出口戰略研討會”,年內就召開了4次會議,積極研究促進木材出口對策。但擴大木材出口也面臨著難題,例如:缺少出口對象國的木材市場信息;出口手續和商業習慣(結算方法等)不同;對日本產木材的認知度低。此外,還擔心出口的粗加工產品能否經得起當地殘酷的成本競爭;不了解當地情況,沒能充分進行市場和需求調查;以及資金回收等問題。

     日本要想提高國產材的競爭力,就必須謀求開拓新市場,擴大出口銷路。為此,2006年度實施了“擴大木材國外銷路支援事業”。主要內容為:①收集、分析和提供出口目的國的木材報關制度、流通及消費等出口基礎業務信息;②充分掌握國外市場的需求,做到有的放矢,爭取有計劃地出口;③分析北美等的推銷方法,調查出口目的國的消費者喜好;④建立包括國產材銷售點的出口體制,整頓有利于促進木材出口的穩定供給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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