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家地板廠意外擺脫侵權案

2008-09-05來源:半島晨報熱度:11724

        接到傳票后認真準備,發現原告所說的專利,早在2003年就已經公開

        大連地板企業從外省引進技術生產曲線地板,投產3年多后卻被自稱為該項技術發明人的男子告上法庭。該“專利人”以大連的這家地板廠涉嫌侵權為由,索賠50余萬元,而這家地板廠調取證據對案件“釜底抽薪”——證實對方的“專利”早已不“專”,并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了宣布索賠者專利無效的認定結論。目前,這起侵權索賠案件已被法院中止訴訟。一旦專利無效認定正式生效,則意味著大連地板企業將擺脫“侵權”的罪名。

        合作方違約 設備被轉讓

        2004年,大連恒盛裝飾材料商店(下稱“大連廠”,即”弘盛木業“的前身)與蘇州一地板生產企業(后簡稱“蘇州廠”)簽訂了合作協議,由蘇州廠向其提供一種新型產品:曲線地板。雙方在協議中還約定,一旦蘇州廠不能按約供貨,則需將該品種地板的生產設備提供給大連廠,允許大連廠自行生產以補償其損失。

         合作一段時間后,蘇州廠方因故停產并按照協議規定,于2005年10月將用于生產曲線地板的4臺曲線機和1臺穿銷機提供給大連廠,同時授權大連廠法人代表梁先生在其任職或開辦的企業內使用。不久后,梁先生將大連廠更名為“弘盛木業”,用所獲設備繼續生產曲線地板并銷售。

        冒出專利人 索賠50萬元

         2006年第八屆中國國際地面材料及鋪裝技術博覽會上,大連“弘盛木業”的曲線地板也報名參展。不久后,“弘盛木業”接到了一名武漢男子王某的電話,其自稱是曲線地板的發明人并已獲得該項生產技術的國家專利證書,“弘盛木業”未經自己許可便使用其技術牟利,已構成侵權。

      “蘇州廠方曾介紹說,曲線地板的發明人是以技術入股方式與其簽署了合作協議,生產并銷售曲線地板并不存在侵權。”大連“弘盛木業”負責人梁先生對此大惑不解。經調查,原來地板的發明人是王某的父親,由于其和蘇州廠曾簽署過合作入股協議,無權申請專利證書,便讓自己的兒子王某于2004年11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了專利申請,并于2006年獲得了專利證書。

       雖然王某持有專利證書,但“弘盛木業”依然認為自己并沒有侵權。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王某于2007年11月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要求包括“弘盛木業”在內的3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505588.30元。

        專利被撤銷 索賠無前提

        接到武漢中院的傳票后,大連“弘盛木業”在答辯過程中發現了一個重要環節:王某的專利申請日期為2004年11月15日,而他在起訴書中自述,曲線地板生產設備早在2003年8月已經制造出來。既然專利產品的生產設備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制造完畢,則可證明該項技術已經公開,屬于公知技術。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構成侵權。這意味著王某取得專利前,雙方爭議的曲線地板生產技術早已被公開并應用,雖然王某取得了專利證書,但事實上該專利早已不“?!?。

         這個發現讓“弘盛木業”找到了脫身的希望,隨后又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認定王某所持專利權無效。今年7月初,涉案各方接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下發的決定,撤銷王某曲線地板加工機械實用新型專利證書。一旦這份宣告專利無效的決定生效,武漢中院將依法駁回王某索要侵權賠償的訴訟請求。

免責聲明:凡注明稿件來源的內容均為轉載稿或由企業用戶注冊發布,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轉載稿和圖片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對于用戶評論等信息,本網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