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加工原木
2008-10-20來源:熱度:12743
ZB B 68003—86
本標準適用于南方及其他地區(qū)(不含東北、內(nèi)蒙古地區(qū))的材質(zhì)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三等材標準,而有一定利用價值,可供造紙、人造纖維、木制成品、半成品及其他用途的原木。對其樹種、用途、尺寸及缺陷限度作出規(guī)定。
1 樹種、用途、尺寸
樹 種 | 用 途 | 尺 寸 | |
檢尺長(m) | 檢尺徑(cm) | ||
造紙及人造纖維用料 |
2~6 | 自14以上 |
注:① 造紙及人造纖維用料經(jīng)供需協(xié)商,可以供給適當(dāng)數(shù)量1~1.8 m短材和適用的闊葉樹種。
2 尺寸進級及公差
2.1 檢尺長 按0.2 m進級。
2.2 檢尺徑 按2 cm進級。
2.3 長級公差 允許
3 缺陷限度
缺 陷 名 稱 |
檢 量 方 法 |
限 度 |
邊材腐朽 |
厚度不得超過檢尺徑的(帶腐朽的偏枯腐朽厚度不限): |
30% |
心材腐朽 |
積不得超過檢尺徑斷面面積的: 云杉、冷杉、鐵杉、樹種的篩狀腐朽(含圈花蛸) 面積不限。 粉狀腐朽(紅糖包)或空洞面積 闊葉及其他針葉樹種面積 |
64% 49% |
注:①上表未列缺陷不計。
②火燒木、病倒腐木不用作造紙。
4 尺寸檢量方法按GB 144.2—84《原木檢驗 尺寸檢量》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缺陷評定方法按GB 144.3—84《原木檢驗 等級評定》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yè)部科技司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凌毓璋、王景昌、林大家、李重九、祝俊新、何振周、鄺立吉、羅文吉、魯根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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