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加工原木

2008-10-20來源:熱度:12743

ZB B 68003—86

  本標準適用于南方及其他地區(qū)(不含東北、內(nèi)蒙古地區(qū))的材質(zhì)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三等材標準,而有一定利用價值,可供造紙、人造纖維、木制成品、半成品及其他用途的原木。對其樹種、用途、尺寸及缺陷限度作出規(guī)定。

1 樹種、用途、尺寸

樹   種 用   途 尺    寸
檢尺長(m) 檢尺徑(cm)

  馬尾松、云杉、冷
杉、鐵杉、云南松
  其他針、闊葉樹種

  造紙及人造纖維用料

  木制成品、半成品及
其他用料

2~6 自14以上

  注:① 造紙及人造纖維用料經(jīng)供需協(xié)商,可以供給適當(dāng)數(shù)量1~1.8 m短材和適用的闊葉樹種。

    ② 西南地區(qū)水運木材允許有超過6 m的長級。

2 尺寸進級及公差

 2.1 檢尺長 按0.2 m進級。

 2.2 檢尺徑 按2 cm進級。

 2.3 長級公差 允許

3 缺陷限度

缺 陷 名 稱
檢  量  方  法
限   度
邊材腐朽
  厚度不得超過檢尺徑的(帶腐朽的偏枯腐朽厚度不限):
30%
心材腐朽




  積不得超過檢尺徑斷面面積的:
   云杉、冷杉、鐵杉、樹種的篩狀腐朽(含圈花蛸)
  面積不限。
   粉狀腐朽(紅糖包)或空洞面積
   闊葉及其他針葉樹種面積



64%
49%

  注:①上表未列缺陷不計。

    ②火燒木、病倒腐木不用作造紙。

4 尺寸檢量方法按GB 144.2—84《原木檢驗 尺寸檢量》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缺陷評定方法按GB 144.3—84《原木檢驗 等級評定》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yè)部科技司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凌毓璋、王景昌、林大家、李重九、祝俊新、何振周、鄺立吉、羅文吉、魯根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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