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下達2009年木材生產計劃的通知
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于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各地上報的木材生產計劃建議,我局編制了全國2009年度木材生產計劃(見附件),現隨文下達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要抓緊做好木材生產計劃的分解落實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落實2009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時,要及時分解到編限單位,確保編限單位可以適時安排木材生產。除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省級預留商品材限額留出相應的木材生產計劃外,其余部分必須全部分解落實到各編限單位,不得層層截留。
二、要合理安排各類木材生產。各地在組織木材生產過程中,要以推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為目的,優先保障中幼齡林撫育和低產林改造采伐林木的需要。除國家明確規定的以外,各類型木材生產計劃間不得互相挪用、擠占。
三、要切實嚴格保護好天然林。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天然林保護工程區內的天然林,要嚴格禁止商品性采伐,不得安排天然林木材生產計劃;人工林商品性采伐要繼續按照人工林采伐試點管理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四、要對工業原料林木材生產計劃實行單列管理。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工業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06〕110號),切實加強工業原料林的采伐管理工作,嚴禁使用工業原料林木材生產計劃采伐其他森林、林木。對未按照規定完成工業原料林界定的編限單位,不得使用工業原料林木材生產計劃。
五、要全面加強林木采伐、木材運輸和經營加工的監督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超限額、超計劃采伐林木現象發生。對在我局開展的采伐限額執行情況檢查中存在突出問題的單位,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檢查《通報》的要求,對相關單位的木材生產計劃進行調控,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要依法查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要做好木材生產計劃的統計上報工作。木材生產單位要按季度統計商品材發證和木材生產計劃執行情況,并于每季度木材生產結束后30日內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我局。
東北、內蒙古重點林區國有森工企業2009年木材生產計劃暫按本次下達的木材生產計劃執行。其余部分,我局將根據林區木材調產工作的進展情況,再行下達。
附件:2009年度全國木材生產計劃表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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