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原木行業標準
ZB B 68010—89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短原木的技術要求、檢驗、材積計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南方和其他地區集體林區及國營林場短原木的生產、收購和調撥銷售。
本標準不適用于東北、內蒙古地區短原木的生產、收購和調撥銷售。
2 引用標準
GB 144.1 原木檢驗 工具、號印
GB 144.2 原木檢驗 尺寸檢量
GB 144.3 原木檢驗 等級評定
GB 155.2 針葉樹木材 缺陷 名稱、定義和對材質的影響
GB 4814 原木材積表
GB 4823.2 闊葉樹木材 缺陷 名稱、定義和對材質的影響
3 技術要求
3.1 樹種、用途
3.1.1 樹種:所有針闊葉樹種。
3.1.2 用途:用于建筑輔助材料、包裝、農用、家具等。
3.2 尺寸
3.2.1 檢尺長:1.0~1.9 m,以0.1 m進級。
3.2.2 檢尺徑:自14 cm以上,以2 cm進級,凡足1 cm進級,不足1 cm舍去。
3.2.3 長級公差:允許。
3.3 材質(見表1)。
表 1
缺 陷 名 稱 |
檢 量 方 法 |
允 許 限 度 |
漏節 |
在全材長范圍內的個數不得超過 |
1個 |
邊材腐朽 |
厚度不得超過檢尺徑的 |
10% |
心材腐朽 |
面積不得超過檢尺徑斷面面積的 |
16% |
彎曲 |
**拱高不得超過該彎內曲水平長的 |
6% |
注:上表未列缺陷不計。
4 檢驗、材積計量
4.1 檢量工具、號印標志,按GB 144.1的規定執行。
4.2 尺寸檢量,按GB 144.2的規定執行。
4.3 等級評定,按GB 144.3的規定執行。
4.4 有關木材缺陷名詞、定義和基本檢量方法按GB 155.2和GB 4823.2的規定執行。
4.5 材積按GB 4814查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科學技術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江西省林業工業公司、貴州省林業廳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重九、羅文吉、吳善福、熊昆岡、許澤民、劉森華、鄭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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