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檢驗監管有新規

2008-12-30來源:中國木材網熱度:12609

    為進一步促進新疆地邊貿易的發展,規范市場采購(旅游購物)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檢驗監管工作,保證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檢驗檢疫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近日新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出新檢輕發[2008]321號《關于調整邊境貿易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疆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邊境貿易市場采購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檢驗監管工作加強管理,嚴厲打擊不合格產品流入國外市場,確保我國產品在周邊國家市場信譽。

  在《通知》中明確規定:

  1、全疆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邊境貿易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在堅持產地檢驗檢疫的基礎上,適當調整邊境貿易中市場采購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不得在異地檢驗檢疫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經銷商按照《新疆市場銷售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經銷商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備案管理。對備案經銷商經銷的符合條件的產品予以接受報檢。

  2、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經銷商必須合法經營,所經銷產品的生產企業已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取得注冊或備案證書;經銷商對經銷產品有相應的符合備案要求的管理制度;具有能夠證明經銷產品安全項目合格的CNAS實驗室檢測報告。

  3、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應滿足以下條件,方可接受報檢:

  (1)該產品確屬市場采購;

  (2)產品經銷商已在新疆檢驗檢疫系統備案,并取得備案證書;

  (3)有能夠證明該批貨物檢測合格的CNAS實驗室安全項目報告復印件,并加蓋經銷商公章。

  (4)數量要求:木地板數量不超過400平方米;刨花板纖維板數量不超過300張;建筑模板數量不超過500張;木門不超過20扇;其他單一家具產品不超過5套,成套家具產品不超過2套,件數不計。

  4、市場采購地產品可持生產企業的備案證書、原輔材料使用聲明到產地局產品備案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對能夠提供相關檢驗批次檢驗檢疫證書或CNAS(全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國家實驗室安全項目合格檢測報告的批次可以直接出證放行。

  以上規定僅適合于新疆區域邊境貿易中市場采購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檢驗監管。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檢驗監管過程中應向經銷商積極宣傳產地檢驗原則,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和產地局進行聯系和溝通,確保我國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貿易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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