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場銷售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經銷商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2009-01-19來源:新疆新聞在線熱度:12446

   為促進新疆地邊貿易的發展,規范市場采購(旅游購物)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檢驗監管工作,保證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檢驗檢疫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近日新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出新檢輕發〔2008〕321號《關于調整邊境貿易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疆各地出入境經檢驗檢疫部門加強新疆各地市場采購(旅游購物)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經銷商的備案管理,規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市場,確保出口市場穩步發展。

   《管理辦法》中對出口生產企業備案提出了如下條件:

(一)經銷商必須具有銷售許可證照以及銷售授權;

(二)經銷商經營之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備案或注冊證書;

(三)經銷商已建立并執行進出貨檢查驗收和登記制度,并建立了產品進、出貨臺賬;

(四)經銷商建立了產品召回制度;

(五)經銷商使用的庫房應配備防蟲、防霉、防鼠的藥劑和器具。庫房地面、墻壁必須干燥、清潔、衛生,不得有活害蟲、鼠類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貨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標識清晰。

    從事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經銷商,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一式兩份材料:

(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經銷商備案申請表》

(二)經銷商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銷商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銷售授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營業場所平面圖;

(六)產品生產企業取得的檢驗檢疫機構發放的備案或注冊證書復印件。

(七)進、出貨檢查驗收和登記制度以及產品召回制度;

(八)CNAS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產品生產企業簡介。

    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制品生產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備案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備案:

(一)對發現的問題在限期內不能整改完成;

(二)一年內未有出口報檢,不再銷售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三)隱瞞或瞞報質量安全問題;

(四)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

(五)變賣或出借備案證書;

(六)偽造和變造備案證書;

(七)企業自行提出注銷申請;

(八)其他不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對經銷商提交的申請材料書面審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請;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在一個月內逾期不能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材料審核符合要求的,填寫《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經銷商備案審核記錄》,發放《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經銷商備案證書》,不符合要求的備案申請,在限定期限內補正的,且補正材料符合要求的,發放《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經銷商備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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