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合法來源的認定詳解

2009-05-22來源:熱帶雨林聯盟亞太總部熱度:12414

  一、非法采伐木材對國際社會的挑戰

  它們包括在世界范圍內對非法采伐木材的規模、嚴重程度和負面影響的認知。
在一些國家里,非法采伐木材占整個木材生產、進出口貿易的30—75%;在一些國家,非法采伐可能超過了合法采伐;非法采伐木材對社會公平、環境保護和森林的可持續發展產生破壞性的作用;非法采伐木材導致了貧窮、不公正地獲取資源,損害了林區土著人民的生計,因此對社會的破壞作用顯而易見;在發展中國家,非法采伐每年造成的財產損失和收益超過100億美元。

  二、非法采伐木材的原因

  * 政府執政能力薄弱;

  * 政策和法律框架上存在缺陷;

  * 缺少透明度;

  * 腐敗;

  * 執法能力不夠;

  * 缺少足夠的資料和監管;

  * 對廉價木材的需求強勁。

  三、應對

  針對與這個問題關聯度較高的國家和公司采取有關措施,這些國家和公司在這個問題上的影響可能是負面的:

  消費國家:歐洲國家、美國、加拿大、日本。

  存在非法采伐高風險的國家: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喀麥隆、加納、加蓬、象牙海岸、剛果、巴西、秘魯、厄瓜多爾、俄羅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

  在加工和貿易方面存在高風險的國家:中國、韓國、越南、泰國、印度尼西亞、印度、孟加拉國、中東。

  四、國際社會/政府對非法采伐的反應

  * G8(工業化8國)的森林行動計劃——它勾畫出這個問題的輪廓;

  * FLEG——取得政府委托的政治進程,來強調合法采伐;

  * FLEGT——一種促進向歐盟進口貿易中的木制品是經合法認證的機制。

  五、非政府機構和私人部門對非法采伐的應對

  私人部門正在通過在供應鏈中消除破壞性的非法采伐的林產品的業務活動來應對:

  ——自愿性的認證計劃;

  ——獨立的森林監管;

  ——綠色采購政策和資源開發計劃。

  六、SW(SmartWood certification)認證項目

  * 建立合法性認證的審核項目;

  * 在性質上是自愿的;

  * 借鑒FSC COC(森林認證的產業鏈監管)的審核經驗;

  * 在所有的森林源頭上追溯公司的木材產品,以此來進行認證,所有的各個方面都在一個確定的范圍內;

  * 對任何一個被認證的經濟實體進行的產業鏈監管必須包括:

  ——森林林地;

  ——合同方;

  ——鋸木廠;

  ——木制品制造商。

  * 對現有的合法性定義、標準和方式進行研究;

  * 原則、準則和合法性表征的基礎性工作;

  * 兩種屬性版本的標準(草案,用于咨詢的)

  * 對發達國家,將與國家的“合法性定義或標準”結合在一起;

  * 對發展中國家的各國如中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將采取合法性來源認證;

  * “合法性來源認證”(VLO)將與SW項目密切聯系以促進建立負責任的林業。

  七、合法性定義:基本術語

  符合合法性條款的原材料,其來源合法性的認定應該為:

  * 具有合法采伐權利(來源):它是指森林經營

  單位中林權擁有者已經政府授權進行采伐;計劃批準的采伐;經有正當手續批準的、或具有特許權或類似文件的;以上這些權利都是根據具有司法權機構頒布的法律法規授予的。

  * 合法采伐下來的木材(要求全面遵守以下條項):森林經營單位按照合法權利在其林地采伐下來的木材;遵守所有國家和地方有關森林資源的經營和采伐的法律所采伐的木材。

  * 經合法貿易的木材(要求全面遵守以下條項):木材或林產品,其出口遵守出口國有關木材及木制品的法律,它們包括:支付任何出口稅、關稅或罰款;木材及林產品,其進口遵守進口國有關木材及木制品的法律,它們包括:支付任何進口稅、關稅或罰款。

  八、木材合法來源標準——4個基本原則

  原則1:合法采伐的權利

  將對森林經營單位的合法狀況進行清晰界定并清楚描述它的權限。企業必須證明它是通過合法手續取得了經營的合法權利,采伐木材是在被確定為合法的森林經營單位里進行的。

  原則2:采伐規劃的審批

  對基本的和基礎的規劃要求,企業將接受必要的審批,這些對森林經營的規劃要求是通過立法而認為是必要的,因此必須遵守對生產的限制,其采伐限額必須在允許的采伐權限以內。

  原則3:稅費的支付

  企業必須按時交付所有的應交稅費/或采伐特許權費,采伐特許權費是指為了保持采伐權和為允許的采伐材積所交付的費用。

  原則4:木材的可追溯性

  對林產品產業鏈監管中實行文件控制是一個基本要求,以保證區別出經認證產品和非認證產品。

  九、木材合法來源認定標準——主要的準則

  1.專門業務活動得到核準的企業具有清楚、文件化和沒有異議的法律記錄。

  2.企業獲準在森林經營單位中進行采伐。

  3.有證據證明森林經營地區在法律上分為土地利用類型或經營商業活動類型。

  4.如果在法律上有要求,森林經營計劃必須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

  5.每年的運營或采伐計劃必須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

  6.如果在法律上有要求,將要準備進行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

  7.所有適當的、法律上規定的費用、特許權費、稅費和其它費用都必須支付。

  8.企業的責任:

  ● 確定產業鏈監管體系的責任,并委派工作人員;

  ● 建立和保持不斷更新的文件化程序/或工作手冊;

  ● 建立和執行強調修改不符合項的程序(修改措施要求);

  ● 建立和執行體系內審程序;

  ● 建立培訓要求并實施培訓;

  ● 確定將被跟蹤的產品并建立相關文件檔案;

  ● 建立和保存對產品數量的文件記錄;

  ● 認證供應商所有權的合法性;

  ● 對采購來和收到的材料進行認證,是否為合法來源木材;

  ● 把經認證為合法來源木材分開作為獨立、安全的單位來存放;

  ● 對經認證為合法來源的材料逐一進行鑒別;

  ● 在加工過程的各個環節,把經認證為合法來源木材分堆存放;

  ● 應用追溯體系或生產記錄把經認證為合法來源木材的生產過程進行登記;

  ● 在分包單位進行非現場加工的應在生效的外包合同中覆蓋;

  ● 在獲得文件證據之前,所有不能鑒別為經認證為合法來源的木材將與其它材料分開;

  ● 把經認證為合法來源的木材制成的最終產品分開作為獨立、安全的單位來存放;

  ● 應用明顯的識別標記來標明經認證為合法來源的木材制成的最終產品;

  ● 在銷售發票和裝貨單上應包含申報的信息;

  ● 企業對所有制成品(on-product)和非成品(off-product)/推銷陳述必須符合專門的SW認證或認證項目的要求;

    9.在使用之前,把所有制成品(on-product)和非成品(off-product)/推銷陳述送交SW加以評估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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