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木國家標準中樹種的命名
確定紅木樹種和其中名有很多問題。紅木樹種的中名是在生產、流通和使用中形成的。對紅木用材樹種的名稱,一經研究、規范和科學化后,都要給予新的名稱。這些名稱不能主觀臆斷,只有在過去約定俗成和名稱中去篩選,并且還要得到人們的認可。
一、名稱很多,十分混亂
對明清古典家具用材,1962年有人說是指紫檀、黃花梨、
新花梨、雞翅木、鐵力木、烏木和紅木;也有人說是指紫檀、花梨、紅木、杞梓木和鐵力木等。1984年有人說主要是指紫檀、印度紫檀、囊狀紫檀、緬甸紫檀和非洲紫檀、安哥拉紫檀、越南紫檀;黃檀屬有蘇木;紅豆樹屬有小葉紅豆、紅豆樹、木莢紅豆、荔枝葉紅豆、欖綠紅豆、花櫚木、臺灣紅豆和其他紅豆木等。也有很多人把紫檀屬內,心材色淺的或帶紅色者稱為花梨;心材深紅或紫紅色的稱為紫檀或紫花梨。1986年有人說是指降香黃檀、闊葉黃檀、巴西黃檀、紫檀、緬甸紫檀、安達曼紫檀、印度紫檀、囊狀紫檀和非洲紫檀。多數人用的有紅木、香紅木、老紅木、新紅木、紫檀、金星紫檀、牛毛紋紫檀、花梨、新花梨、黃花梨、紫花梨、紅酸枝、黑酸枝、白酸枝、烏木、雞翅木、鐵力、銅糙、鐵糙等20多個名稱。
商業上一般把黃檀屬(也包括紫檀屬少數樹種在內)樹種中,心材色紅、栗紅或黑色的木材通稱為紅木,廠家一般稱為紅木。但對有香氣者(如降香黃檀和闊葉黃檀等)則稱為香紅木。花梨一名來源于海南島,當地群眾習慣將降香黃檀稱之為花梨或花梨母,廣東等地普遍采用;某些紅木被稱為花梨,有的鋸解時有酸味,又稱酸枝。廣東多稱酸枝木和花梨這是歷史事實,但在紅木標準征求意見稿討論會上,20余名與會者,一致認為:雖然在歷史上廣東很少用紅木,但在紅木己流傳很廣的情況下,紅木一名還是合適的。
在商貿活動中沒有統稱是行不通的,在沒有更合適的名稱代替前,采用紅木一名詞是比較合適的。有些紅木制品所有者和生產廠商擔心紫檀、花梨、紅酸枝、黑酸枝及烏木等類置于紅木的統稱之下可能會降低其身價,特別是紫檀木材的身價。答案是肯定的,絕不會降低紫檀等木材的身價。從表面看,紫檀木等雖然是在紅木的用料時,不叫紅木,仍稱紫檀。關于這一點,《紅木》標準中第七條己明確規定:“在商貿活動中必須標明該木材隸屬的類別、樹種拉丁名、通用商品名及產地。”
二、存在同種異名或異名同種現象
過去流傳的中名都是單憑經驗去識別木材。雖然有一定的正確性,但對木材的認識還不夠,產生同種異名或異名同種的現象也是必然的。
早在1942年G. Ecke 在《中國花梨家具圖考》的細木工家具的木料一節中說:“在同一商業名稱之下似乎再一次出現了多種不同的木材。”又說:“被 H. Hallori 博士鑒定為鐵力木(Cassia siamea Lam)”;(作者按:鐵力木的拉丁名是Mesua ferrea L.,而鐵刀木名應為Cassia siamea Lam ) “但用于較晚期形式的,目前市場上仍有供應的那種稍有不同的木料卻被中國專家鑒定為中國中部和西部的紅豆樹(Ormosia hosiei)。”同時,他認為“杞梓木就是雞翅木”。也有人把檀香紫檀中紋理局訓卷曲者稱為牛毛紋紫檀,并把心材中充有樹膠者稱為金星紫檀,其實,它們都是同一種木材。
三、無正確的拉丁名
無論什么樹種的木材名稱都必須有正確的拉丁名(或稱科學名、學名),并以木材解剖構造為前提。動植物的拉丁名為國際命名法所限定。拉丁名用的是不變的拉丁文文字,所以通行全世界,是世人公認的科學名稱;而木材構造特征的描述和記載是識別這一樹種木材惟一的依據。反之,凡是沒有拉丁名和木材構造特征為依據的木材名稱都是無源之水或空中樓閣。
限于植物分類學,特別是木材解剖學的發展水平,過去缺少樹木的拉丁名是可以理解的。據田家青說:外國學者也曾打算做這項研究工作,最后因從明清古典家具上取材因難、費用開支過大、特別是工作量巨大,最后以失敗告終。
四、與古典家具學者和專家溝通
研究古典家具有學者和專家,雖然對家具的造型工藝研究很深、造詣很高,但對家具用材名稱 還是延用過去的文字記載。它與《紅木》國家標準中的名稱雖然所指的是同一樹材,但卻有點格格不入。
紅木文化不僅包括紅木家具、擺件、香幾等,還涉及木雕文物,如庭園、寺院的廊刻匾對和神堂佛像、壁掛、箱柜桌椅等。
為了更好的弘揚紅木文化藝術,作者建議,由國家文物局牽頭,分古典家具和木材專家兩個專業小組。一方面搜集如龍順成中式家具廠(保存有“四清”運動中收購的許多古典家具殘片)、北京市文物局和各地博物館所有的古典家具殘片;另一方面集中35位古典文物專家共同鑒定,取得共識的中名木材與作者等從事木材解剖學的專家合作,來鑒定其拉丁名稱,并把歷代傳下的中名和現代科學的拉丁名結合起來,從根本上解決中名古典家具用材的名稱和識別問題,也一并解決了鐵力木和格木是否屬于紅木范疇。
至于古典家具被不法之徒走私到國外,己是屢見不鮮的事,有關部門為阻止走私出口文物,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在國家文物局出版的《新中國文物法規選編》一書中,轉載了1960后7月12日文化部、對外貿易部送發“關于文物出口鑒定標準的幾點意見”,其中關于禁止家具出口的規定是:一切黃花梨、紫檀、烏木、老雞翅木所制成的家具,包括屏風、插屏、掛屏、匾對、座燈、掛燈、壁燈等(1975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有關木雕出口規定為:包括髹漆、金木及各種木雕的大小物口(1795年以前的一律不出口)。這一規定所涉及的樹種太少,也無拉丁學名,顯然不夠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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