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合板 普通膠合板通用技術條件

2010-02-24來源:木界 熱度:134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膠合板 普通膠合板通用技術條件
  Plywood-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plywood for gengeral use

  1 主題內容與運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由GB9846.2定義的普通膠合板的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至少由三層單板組成的膠合板。 本標準不適用于貼面膠合板和特種膠合板。

  2 引用標準 GB 9846.1膠合板分類 GB 9846.2 膠合板 術語和定義 GB 9846.3 膠合板普通膠合板尺寸和公差技術條件 GB 9846.5 膠合板普通膠合板外觀分等技術條件 GB 9846.11 膠合板 含水率的測定 GB 9846.12 膠合板 膠合強度的測定

  3 板的結構

  通常相鄰兩層單板的木紋應互相垂直。

  中心層兩側對稱層的單板應為同一厚度,同一樹種或物理性能相似的樹種同一生產方法(即都是旋切或都是刨切的),而且木紋配置方向也應相同。

  木紋方向平行的兩層單板允許合為二層作中心層。測試膠合強度時,該兩層單板看作一層。 

  同一層表板應為同一樹種,表板應緊面朝外。

  拼縫用的無孔膠紙帶不得用于膠合板內部。如用其拼接一、二等面板或修補一、二等面板的裂縫,除不修飾外,事后應除去膠紙帶且不留有明顯膠紙痕,但針葉樹材二等膠合板面板上允許留有膠紙帶的總長度不得超過板長的15%。

  在正常的干狀條件下,闊葉樹材膠合板的表板厚度不應超過3.5mm,內層單板厚度不應超過5mm。針葉樹材膠合板的內層和表層單板的厚度均不應超過6.5mm。

  膠合板的各層單板不允許采用未經斜面膠接或指形拼接的端接。

  膠合板中不得留有影響使用的夾雜物,即不影響板面平整,不影響飾面處理及不影響膠合質量。

  4 加工質量 膠合板應具有直角、直邊,其尺寸和公差應符合GB9846.3的規(guī)定。

  5 表板的特征

  根據外觀等級,表板可以是整幅單板,也可以由幾片等寬或不等寬的單板沿邊緣拼接在一起。

  拼接,配色及允許缺陷均應符合GB9846.5的規(guī)定。

  6 內層單板的特征

  膠合板的內層單板應包括任意寬度的拼接或不拼接的單板。

  內層單板允許含有材質缺陷和加工缺陷,但應按GB9846.5的規(guī)定,不影響膠合板用途所要求的外觀和適用性。

  7 種類

  膠合板面板的樹種為該膠合板的樹種。 a.常用的國產闊葉樹種有椴木水曲柳樺木,荷木、楊木、榆木、柞木、楓香、擬赤楊、槭木等: b.常用的國產什葉材種有馬尾松、云南松。落葉松、云杉等。

  普通膠合板分為四類。 a. 1類膠合板,即耐氣候咬合板; b.2類膠合板,即耐水膠合板; c. 3類膠合板,即耐潮膠合板; d. 4類膠合板,即不耐潮膠合板。

  8 物理力學性能

  含水率

  膠合板出廠時的含水率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膠合板的含水率值類別 膠合板材種含 水 率 1、2類3、4類 闊 葉 樹 材6~148~16 針 葉 樹 材

  含水率測定應按GB9846.11的規(guī)定進行。

  膠合強度

  各類膠合板的膠合強度指標值按表2規(guī)定。

  膠合強度測定應按GB9846.12的規(guī)定進行。

  對用不同樹種搭配制成的膠合板的膠合弧度指標值,應取各樹種中膠合強度指標值要求最小的指標值。 表2 膠合強度指標值 類別 膠合板樹種單個試件的膠合強度 1、2類3、4類 椴木、楊木、擬赤楊≥0.70≥0.70 水曲柳、荷木、楓香、 械木、榆木、柞木≥0.80 樺 木≥1.00 馬尾松、云南松、落葉松、云杉≥0.80 8.2.4 確定厚芯單板結構的膠合強度換算系數時,應根據單板的名義厚度。

  泡桐制成的膠合板的膠會強度指標值比照表2所規(guī)定的楊木的指標值,其它國產闊葉樹材或針葉樹村制成的膠合板,其膠合強度指標值可根據其密度分別比照表2所規(guī)定的根木、水曲柳或馬尾松的指標值。加以進口柳安樹種為內層單板時,其膠合強度指標值應符合表2中對根木膠合板的要求。如以阿必東、克隆、山樟等硬闊葉樹材單板為內層單板時,其膠合強度指標值應符合表之中對水曲柳膠合板的要求。
加測定膠合強度試件的平均木材破壞率超過80%時,則其膠合強度指標值可比表2所規(guī)定的指標值低0.20MPa。

  測試結果的判斷,應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

  符合膠合強度指標值規(guī)定的試件數等于或大于有效試件總數的80%時,該批膠合扳的膠臺強度判為合格。

  符合膠合強度指標值規(guī)定的試件數小于有效試件總數的80%時,允許復檢一次,如復檢的合格試件數等于或大于有效試件總數的80%時,該批膠合板的膠合強度判為合格,如復檢的合格試件數仍小于有效試件總數的80%時,則該批膠合板的膠合強度判為不合格。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林業(yè)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yè)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林業(yè)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yè)研究所負責,上海市輕工業(yè)局木材行業(yè)管理處、長春膠合板廠、松江膠合板廠、光華木材廠、贛州木材廠、三明波合板廠,黑龍江省林產工業(yè)研究所,上海木材工業(yè)研究所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曹忠榮、李業(yè)錄、何啟蘭、楊惠榮、徐劍秋,王繼周、關鍵、林國梁、趙淑慧、楊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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