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的森林法怎樣規范采伐

2010-04-06來源:中國綠色時報熱度:12976

    在林業領域,大部分國家的森林法等法律對森林的重要性等均有明確表述,對采伐、更新義務等通常也有明確規定。自20世紀90年代起,生物多樣性保護受到重視,許多國家因此修改了森林法,明確了森林經營原則。

    發達國家森林法有一共同點,即采伐后再造林是森林所有者的義務。

    芬蘭

    1996年修改的森林法規定,為有利于保留木的生長必須進行間伐或為營造新林分必須進行更新采伐(主伐);土地所有者主伐開始5年內或結束后3年內有義務再造林;森林的管理和利用必須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提供棲息地。所有林主除自家利用外,在采伐時,包括更新方法及特別重要棲息地的作業等有義務向當地森林行政管理部門林業中心申報。當申報違反森林相關法律或申報的更新方法不利于森林更新時,林業中心必須與林主交涉,當出現交涉不成、交涉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申報有違法現象的情況,可以停止采伐計劃。

    德國(巴登-符騰堡州、萊茵蘭-法爾茨州)

    聯邦森林法規定,采伐后再造林(包括天然更新)和永續森林經營是應盡的義務。根據這一原則,各州的森林法都對采伐面積和利用林分的林齡做出了詳細規定。例如,巴登-符騰堡州森林法(1995年8月31日)對皆伐有所限制,1公頃以上的必須得到許可,許可有效期為3年;同時還規定了對未成熟林的保護,50年生以下的針葉樹和70年生以下的闊葉樹禁止皆伐。3年以內有造林義務。萊茵蘭-法爾茨州森林法(2000年11月30日)規定,0.5公頃以上(同齡純林2公頃以上)的禁止皆伐,50年生以下的針葉樹和80年生以下的闊葉樹立木禁止利用。

    奧地利

    因山岳地帶較多,所以對采伐特別嚴格。森林法規定,60年生以下的未成熟林禁止皆伐,2公頃以上的森林禁止皆伐,主伐后放置不管的行為被認定為是“破壞森林”而受到禁止。

    美國(俄勒岡州)

    再造林是森林所有者的義務。對于立地指數1級-5級的所有森林有義務再造林,但立地指數**的6級森林可以不進行再造林。天然更新,只在獲得森林事務所的批準時方可實施。

    瑞士

    1991年的森林法規定,所有森林原則上禁止轉用和皆伐,因此以間伐和擇伐作業為主。對未經許可的轉用者和怠慢或妨礙造林者,處以1年以下的監禁或10萬以下瑞士法郎的罰金(過失行為罰4萬以下瑞士法郎);對限制森林準入者和未經許可在林內采伐樹木者,則給予拘禁或處以2萬以下瑞士法郎的罰金。這些懲罰措施是法律的最終手段,通過日常的指導和宣傳普及活動,人們普遍能遵守森林法等各項規定,因此違法行為極少。2007年森林法修改后允許2公頃以下面積的皆伐,但規定不能破壞森林功能的持續性。森林所有者采伐時需先提出申請,30日內可以書面的形式對許可決定提出異議。作為“采伐許可條件”,許可書中明確寫清遵守對森林內藥劑使用的規定和作為病蟲害對策的木材化學處理的禁止措施、針葉樹搬運或剝皮的期限以及木材采伐許可的有效期限;作為“指示事項”,明確寫清遵守瑞士傷害保險公司的安全規則和簽訂事故保險。

    法國

    森林法沒有對森林的皆伐面積進行限定,地區條例同樣也沒有對皆伐面積限定。但是,森林法對森林轉為他用的限制和采伐跡地更新有較嚴格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采伐跡地不論是天然更新還是人工種植,規定應在5年內進行更新。

    地區森林所有者中心(CRPF)是一個由擁有眾多森林官員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組織,對簡易經營計劃及林業優良實踐活動進行認定和監督,同時也對私有林提出技術上的建議。簡易經營計劃允許在5年的期限內執行采伐計劃,變更超過這一計劃時必須得到CRPF同意,在處理風倒木等緊急情況時,可以事后通知。但是CRPF沒有取締未經許可的采伐和非法采伐的權限。對私有林經營擁有警察權限的是縣農林局(DDAF)。縣農林局是農業部下屬機構,接受未制定簡易經營計劃的中小私有林主的采伐申請,以及批準受害木的處理等。關于森林經營的詳細規定,各縣條例有所不同,但全國的一般規則是當采伐量超過立木蓄積的50%時,必須向縣農林局申請,縣農林局則在4個月內決定同意與否。當用于自家消費而采伐木材和薪柴時不需申請;當有違法行為時,一經縣農林局證實將給以法律處罰,包括高額罰金和判處徒刑。因為有嚴厲的懲罰措施,所以在法國很少有非法采伐的行為。

    瑞典

    森林法規定必須保護森林的生物多樣性;限制50公頃以上面積的皆伐;保護未成熟林分,依樹種不同,45年~100年生的樹木禁止采伐;采伐結束后3年內有義務再造林。中國綠色時報  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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