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規范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工作
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
國家林業局日前發布《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工作規范(試行)》。全文如下: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以下簡稱綜合核查)工作,強化管理,明確責任,使綜合核查各階段工作程序化、規范化,保障綜合核查工作有序開展,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綜合核查的范圍為各級林業統計口徑上報的上一年度人工造林(更新)、飛播造林、封山育林完成面積,人工造林(更新)三年后的保存面積,以及飛播造林、封山育林達到成效年限(南方省份5年、北方省份7年)的成效面積。其中包括國家林業重點工程營造林建設任務的完成面積。
第三條 綜合核查工作中,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各有關單位對規定的保密事項,以及正式發布之前的核查成果數據,都要嚴加管理,不得泄漏。
第四條 綜合核查實行“一事一報”制度。參加綜合核查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嚴格執行《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辦法》及相關規定,對核查辦法及相關規定中未明確規定的問題要“一事一報”,逐級上報至技術業務組,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 綜合核查工作在國家林業局綜合核查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森林資源管理司)具體負責并組織實施。綜合核查工作包括準備工作、外業核查、內業匯總分析等階段。
第六條 各參加綜合核查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遵守和嚴格執行綜合核查規范,遵守質量管理和《國家林業局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六不準》等有關規定,以求真務實的精神認真做好綜合核查工作。各地和相關單位應積極支持,主動配合,為綜合核查工作提供準確資料和便利條件,確保綜合核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綜合核查領導小組職責
全面領導綜合核查工作,組織研究解決綜合核查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各有關單位的關系。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森林資源管理司)職責
承擔綜合核查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核查組織管理和協調,組織制定工作方案和綜合核查辦法,組織綜合核查工作和質量檢查監督,組織全國匯總并提交綜合核查成果,負責成果管理和發布。
森林資源管理司(簡稱資源司)下設綜合核查技術業務組和專家咨詢組,并具體指導其工作。
第九條 技術業務組職責
(一)負責綜合核查技術管理工作;
(二)承擔綜合核查辦法制定或修訂的具體工作;
(三)協助抽取綜合核查單位,確定綜合核查縣的抽鄉起始號與間隔號;
(四)承擔運用綜合核查辦法和補充規定的咨詢,負責解決核查過程中發現的技術問題,對綜合核查辦法或補充規定中未明確規定的,提出處理意見;
(五)承擔全國綜合核查匯總統計與分析工作,提交匯總結果。
第十條 專家咨詢組職責
(一)參與綜合核查辦法的研究制定和修訂工作;
(二)負責研究解決由技術業務組提交的重大技術問題;
(三)參加全國綜合核查匯總統計與分析工作。
第十一條 局各有關單位職責
(一)植樹造林司(簡稱造林司):負責協調和提供有關營造林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二)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司(簡稱計資司):負責提供各地相應年度營造林統計上報數據,組織各工程辦確認相應工程年度統計上報數據,向財政部申報綜合核查項目支出預算;
(三)有關工程管理辦公室(簡稱工程辦):負責在當年綜合核查工作準備階段提供綜合核查所需的相應工程有關基礎數據和資料,對綜合核查辦法提出修訂意見,參與與本工程有關的技術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組織的外業質量抽查和研究匯總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局各直屬院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簡稱直屬院)職責
(一)承擔局下達的綜合核查任務;
(二)組織技術業務培訓與考核;
(三)組織綜合核查隊伍,確定綜合核查聯絡員和項目負責人;
(四)組織外業調查、內業統計匯總與分析工作,負責本院質量檢查監督,提高成果質量,按時提交綜合核查成果資料包括各類核查報告;
(五)負責建立和落實綜合核查工作紀律、廉政建設制度,保障安全生產;
(六)參加全國綜合核查匯總與分析工作;
(七)承擔資源司布置的綜合核查相關工作;
(八)認真總結本院綜合核查工作,按時提交總結報告。
第十三條 各有關省、縣林業主管部門和森工企業局應積極支持、主動配合核查人員開展綜合核查工作,及時提供綜合核查所需的基礎數據和資料,確保綜合核查工作順利完成。
第十四條 綜合核查聯絡員職責
(一)遵守綜合核查辦法、保密制度和其他相關規定;
(二)及時向本院傳達技術業務組的決定,轉發技術業務組下發的文件、資料與要求;
(三)及時處理核查人員在綜合核查過程中反映的問題,對綜合核查辦法及其相關規定中未明確的技術問題,形成書面意見報技術業務組,并負責向本院傳達技術業務組的處理意見;
(四)定期(每月中旬和月底)向資源司和技術業務組提交本院核查工作進度報告;
(五)認真做好工作日志。
第十五條 核查人員職責
(一)參加技術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上崗證;
(二)嚴格按照綜合核查辦法及其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三)按時逐級匯報工作進度;
(四)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遵循“一事一報”制,逐級上報;
(五)認真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及時提交綜合核查成果。
第三章 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綜合核查辦法修訂
為保持綜合核查的先進性,提高綜合核查的科學性、準確性,客觀、真實地反映各地營造林實績與成效,必要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于當年2月底組織對綜合核查辦法進行修訂。修訂工作應遵循連續性、科學性、適用性原則。
(一)各直屬院應對上年度綜合核查工作進行認真總結,提出完善綜合核查辦法的書面意見,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提交技術業務組;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負責征詢、匯總局內各有關司局、工程辦對綜合核查辦法的修訂意見。各有關司局應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提交書面意見;
(三)技術業務組將收集的意見進行整理,提出處理意見,于開展綜合核查當年的1月15日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組織修訂,經綜合核查領導小組審定或局有關單位會簽后,以局文印發;
第十七條 基礎數據準備
基礎數據包括各地分縣營造林完成面積的年度統計數據、重點工程省級復查數據和年度計劃。基礎數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負責收集,計資司和各工程辦負責提供。
(一)相應年度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森工(林業)集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營造林縣級完成面積統計上報數據,由計資司在組織局有關工程辦核對后,于3月20日前提供;
(二)相應年度重點工程計劃和實施范圍,由計資司和相關工程辦于3月底前提供;
(三)綜合核查所需的重點工程省級復查數據,由相關工程辦于4月10日前提供;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負責對所收集的基礎數據進行復核,于4月10日前完成。
第十八條 縣級樣本抽取
依據基礎數據和綜合核查樣本抽取方法抽取各省的核查縣級單位,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負責組織,4月10日前完成。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在3月底前將各重點工程核查縣抽取結果提交相關工程辦,各工程辦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對各工程辦提出的意見進行協商后,確定核查縣級單位名單;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負責將核查縣級單位名單報局領導審定,并將審定結果告各工程辦。
第十九條 培訓與考核
培訓與考核工作原則上由承擔綜合核查任務的局直屬院負責組織,并在3月底前結束。
(一)各直屬院應以提高綜合核查人員的素質,全面掌握綜合核查辦法和相關政策要求,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綜合核查工作為目標,認真做好全員培訓與考核工作。必要時由資源司和各工程辦對各直屬院主管院領導、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綜合核查聯絡員等進行培訓;
(二)培訓的內容包括《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辦法》及其補充規定、《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款,以及林業政策和有關文件,營造林及森林資源調查規程規范,各重點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廉政建設、職業道德、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
(三)實行考核上崗制度。培訓結束后,由資源司統一命題,試題于考試當天交付各直屬院技術管理部門,由其組織考試,負責閱批試卷,并按規定時限將考試結果上報資源司。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二十條 物質資料準備
為保證綜合核查外業工作順利開展,外業前,各直屬院應充分做好外業工作所需物質資料的準備,包括核查用地形圖、各類調查卡片、各省GPS參數、綜合核查數據管理系統等技術資料和相關軟件,核查用GPS定位儀、求積儀或網點板、計算機或計算器、羅盤儀、皮尺或測繩等儀器用具。對核查縣級單位相關資料需由各直屬院技術管理部門確定專人進行密封。對屬于保密范疇的資料由各直屬院技術管理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嚴格管理。
第四章 外業核查
第二十一條 外業核查由局各直屬院組織技術人員,按照《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辦法》等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 外業核查工作流程
(一)省廳(局)級核查工作
在省林業廳(局)的計劃財務、營林、資源以及重點工程等管理部門,收集、核對營造林各重點工程統計上報數據,面積不一致的要查找其存在差異的原因;收集各重點工程營造林計劃、資金下達情況。
依據收集的資料,初步核實被核查縣級單位數及核查面積是否符合要求。
召開座談會,聽取情況介紹,向林業廳(局)主管領導及相關處室通報核查縣數、核查工作量、核查人員分組和**批核查縣級單位名單。
(二)縣級核查工作
1、召開座談會,聽取情況介紹,向受檢縣級單位通報核查項目、核查工作量,提出配合工作的基本要求。
2、收集和分析處理資料。
到縣統計局、林業局收集有關年度各鄉營造林統計上報數據,并進行核對,認定該縣“確認上報數據”。
將縣“確認上報數據”傳真給本院技術管理部門備案。
查閱核查縣的各項營造林計劃文件、總體設計、作業設計、檢查驗收等檔案資料、資金來源及安排、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從這些材料中認真查找有無“年度間重復”、“工程間重復”、“單位間重復”等現象,并取得相關復印件。
3、鄉級樣本抽取。
由核查工作組依據縣“確認上報數據”,按《綜合核查樣本抽取方法》的相關規定抽取鄉級核查單位。
遇特殊情況無法抽取時,核查工作組不得擅自處理,應將有關資料(核查人員和被核查單位責任人要簽名)傳回本院,由本院綜合核查聯絡員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備案。
鄉級樣本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4、依據核查縣行政區劃圖或二類調查相關圖將抽中的鄉級單位邊界標注在核查所用的地形圖上。
5、依據《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辦法》的要求,在抽中鄉開展營造林小班、天保森林管護等相關內容的核查工作,填寫各類調查卡片。
6、匯總核查縣各項核查情況,編寫縣級核查報告(其內容與深度要求見附件3)。
7、提前1—7天開啟下一個核查縣名單密封件,并通知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本工作組要到達的下一個核查單位和時間。
8、召開座談會,向核查單位反饋營造林取得的成績和典型經驗、查出的主要問題,提出合理建議。
(三)每個核查工作組應于每月中旬和月底向項目負責人匯報工作進度和有關情況;
(四)全省外業結束后,初步匯總該省核查情況;
(五)召開座談會,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及相關處室反饋營造林成績和典型經驗、發現的問題,并提出合理建議。
第五章 內業匯總分析
第二十三條 外業結束后,要對核查資料及時進行匯總、分析,形成核查成果。核查成果分為縣級、省級和國家級成果。縣級、省級成果由直屬院負責完成,9月15日前提交資源司;國家級成果由資源司組織完成,10月底前上報局領導。
第二十四條 縣級成果
縣級核查成果包括:縣級核查報告、核查卡片、圖件等。
核查縣外業結束后,核查工作組應即時檢查、核對有關外業材料,確保外業材料完整、準確。經整理、匯總、分析后完成縣級核查報告。縣級核查報告應做到數據翔實、內容全面、事實清楚、重點突出、分析透徹、觀點鮮明(見附件3)。
第二十五條 省級成果
各直屬院要采用統一的綜合核查信息管理系統軟件,以省為總體進行數據錄入、歸類、合并、邏輯檢查、統計匯總與分析,負責編寫本監測區內省級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格式見附件2),按規定時限向資源司提交各省最終成果。省級核查成果主要包括:省級綜合核查報告、省級各重點工程核查專項報告、專題報告、各類數據庫等。
(一)全省外業結束后,由省項目負責人及時組織核查人員進行外業材料的整理、交互檢查、錄入、統計與分析工作,15天內負責向本處室提交省級核查成果,處室審定后,按程序上交院技術管理部門;
(二)各直屬院對省級核查成果應采取“一省一匯總、一省一上報”的方式,在各省外業結束后30天內,分別將省級核查報告按程序審定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資源司;
(三)各直屬院應在8月31日前將本監測區全部省級成果上報資源司;
(四)上報的核查成果數據必須準確無誤,核查報告格式統一、內容全面、分析透切、重點突出。經驗總結要圍繞有關政策進行高度概括、突出中心,與報告分析部分的數據及材料相匹配。問題歸納要有實例或數據支持,做到闡述明確、分析到位、揭示實質。所提建議要有針對性、現實性、操作性;
(五)資源司組織技術組、專家組有關人員,對各直屬院提交的省級核查成果進行審查。對未通過審查的成果,一律退回有關院限時返工;
(六)返工的核查成果,必須在9月15日前重新上報資源司。
第二十六條 國家級成果
在省級成果的基礎上,由資源司負責組織進行全國匯總統計與分析工作,并向局提供全國綜合核查成果,主要成果包括: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報告,各重點工程核查專項報告,專題報告,綜合核查成果統計表,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結果通報,有關省突出問題整改通知書等。成果產出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一)9月下旬,由資源司組織成立全國綜合核查匯總組,開展全國匯總統計與分析工作;
(二)匯總前,各直屬院應就在全國報告中體現本監測區的內容提出書面意見;
(三)匯總組將各省核查數據庫進行合并、檢查、匯總統計,產出全國各類核查成果統計表,在省級成果的基礎上,完成國家級成果;
(四)資源司召開全國匯總匯報工作會,審查全國匯總成果,于10月15日完成;
(五)10月底前,資源司將全國匯總成果報局領導審定。經局領導審定后,將相關成果通報有關司局和各工程辦,并下發核查通報,開展宣傳,印制成果匯編。
第二十七條 各直屬院應對綜合核查工作進行認真總結,撰寫總結報告,于11月底前提交技術業務組,技術業務組匯總后,12月底前提交資源司。總結報告應著重總結成功經驗,深入剖析存在不足,提出完善綜合核查工作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建立綜合核查獎懲制度。對高質量完成核查工作的人員,各直屬院應按照院有關規章制度進行適當獎勵。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資源司以適當方式進行獎勵。對違反核查辦法和相關規定,造成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按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強化質量管理。各直屬院參照《質量檢查辦法》(附件4)并結合實際認真開展質量檢查工作。檢查中要堅持原則,注重質檢效果,厲行節約,減少地方負擔。必要時,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司)將組織有關單位對部分核查工組進行質量抽查。
附件1: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工作計劃表
附件2:省級綜合核查報告格式
(各省各工程以及全國報告可根據其具體情況和各自特點進行適當增減)
引言
一、核查工作基本情況
(一)核查人員組織與工作開展時間
(二)核查對象與方法(簡明扼要)
1、核查對象
2、核查方法
(三)核查樣本組織
主要表述縣級樣本、鄉級樣本的抽取情況,列縣級樣本、鄉級樣本名單一覽表。
(四)核查工作量
首先敘述總的工作量,主要包括:核查縣數,核查鄉數,核查小班數、播區數,實際抽查面積等。然后分述各營造林實績與成效、各重點工程等核查工作量。
(五)質量管理
總結本院為提高綜合核查工作質量和成果質量所采取的質量控制措施、手段、做法。
二、核查結果與分析(含測算結果)
(一)總體核查結果與分析
1、營造林實績
(1)人工造林更新實績
(2)封山育林實績
(3)飛播造林實績
(4)核實率、合格率的變動分析
2、營造林成效
(1)人工造林更新保存狀況
(2)封山育林成效(北方省××年度、南方省××年度)
(3)飛播造林成效(北方省××年度、南方省××年度)
(4)保存率、成效率的變動分析
(二)各單位核查結果與分析
1、營造林實績
(1)人工造林更新實績
(2)封山育林實績
(3)飛播造林實績
2、營造林成效
(1)人工造林更新保存狀況
(2)封山育林成效(北方省××年度、南方省××年度)
(3)飛播造林成效(北方省××年度、南方省××年度)
(三)其它核查結果與分析
(四)重點工程核查結果與分析
1、天保工程
(1)人工造林
(2)封山育林
(3)飛播造林
(4)其它核查結果
(5)森林管護
2、退耕還林工程
(1)依統計上報數據按常規標準核查結果與分析
(2)依省級復查上報數據按退耕標準核查結果(分別各年度)與分析
(3)其它核查結果(包括經濟林比例、林糧間作、坡度級等情況)
3、三北工程
(1)人工造林更新
(2)封山育林
(3)飛播造林
(4)其它核查結果
4、長防工程
(1)人工造林更新(分別含平原綠化和不含平原綠化兩套核查結果)
(2)封山育林(單列出上報面積中郁閉度為0.2—0.5的封山護林面積及所占比重)
(3)飛播造林
(4)其它核查結果
5、京津工程
(1)人工造林更新
(2)封山育林
(3)飛播造林
(4)其它核查結果
6、速豐工程
7、重點工程核實率、合格率變動分析
三、主要成績或經驗
四、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建議
附件1:問題一覽表
附件2:主要結果統計表
附件3:典型或專題報告
綜合核查報告深度要求及版式
一、核查工作基本情況要高度概括,簡明扼要。
二、核查結果。通過本節對營造林(或工程)核查結果總體情況形成概念,且重點突出、層次分明。一要體現營造林(或工程)全國性的核查結果及年度變化情況;二要體現營造林(或工程)評價的主要結果(量、質、管理);三要反映各省營造林實績(或工程)建設的總體水平。具體表述時,要分:
(一)總體結果。先實績后成效,按營造林方式列。
(二)各單位核查結果。全國報告以省(區、市)為評價單位,省級報告以縣為評價單位,分述最好的、最差的、變化大的情況,以核實、合格兩率為主。
(三)其它結果。管理指標及權屬、林種結構等內容。
三、結果分析。通過對主要核查結果進行深層次分析,闡述導致核查結果好壞的原因,找出主要問題,為進一步歸納、剖析問題做鋪墊。一是分析總體數量、質量指標;二是分析體現營造林或工程建設水平的主要指標;三是分析體現營造林或工程管理水平的主要指標;四是分析其它與營造林或工程存在問題相關聯的指標;五是對數量、質量年度變化情況進行分析及指標為0的情況進行分析;六是分重點工程核查結果進行分析。工程報告還要分析具有本工程特點的主要指標。分析透徹,有理有據。
四、經驗總結。依照“現象-本質-原因-實例”這一基本思路,從宏觀上對營造林或工程建設、管理等方面突出的成績進行總結,體現各地在營造林或工程建設及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經驗。總結成績和經驗時,前后要一致、高度概括、中心突出,要圍繞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談經驗、談做法、提典型,肯定政策的積極作用。
五、問題歸納。在核查結果分析的基礎上,歸納提煉營造林或工程建設及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包括政策上、管理上、實施上、技術上等方面的問題。問題歸納必須做到重點突出、闡述明確、分析到位,一針見血,嚴禁拐彎摸角、避重就輕。
六、建議。應針對存在的問題,從宏觀管理政策的角度,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切忌形式與空洞。一個建議突出一個主題,言簡意賅。
七、排版要求。
(一)題目:宋體,三號字,加粗。如:
2004年××省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報告
(二)標題:一級標題為宋體,四號字,加粗;二級及其以下標題均為宋體,小四號字。標題行距為1.5倍行距。標題或序數應按層次依次有“一、二、三、……”“(一)(二)(三)……”“1、2、3、……”“(1)(2)(3)……”表示,各級序數不得參差使用,以免眉目不清,層次凌亂。
(三)正文:宋體,小四號字,標準字符間距,1.5倍行距。
(四)表格:根據內容編排,一般選用五號字,內容多時,可根據需要適當選擇字號;表格選用居中,單元格垂直居中,文字單元格水平居中,數字單元格水平居右。
附件3:縣級核查報告
核查人員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以上內容必須全部填寫,如有不存在的項目,須具體說明。
2、剖析要在全面掌握有關事實的基礎上,深入分析,揭示實質。
3、填寫不下,可另附加頁。
附件4:
質量檢查辦法
為了加強綜合核查質量管理,督促核查人員嚴格執行規程規范,全面有效地控制核查工作質量,達到標準統一、方法統一、成果準確可靠的目的,各直屬院應切實做好綜合核查外業、內業的質量檢查工作。
一、質量檢查內容及標準
(一)外業檢查的內容及標準
1、外業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鄉級樣本的抽取,小班區劃及樣地(圓)布設,小班面積測量、調繪和求算,成活率調查,其它各類因子的調查記載等。
2、外業檢查質量標準。
——抽鄉。抽鄉使用的各項數據正確且原始數據必須經縣(市、區)統計局、林業局雙方確認并加蓋公章;抽鄉排序符合《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辦法》規定;起始號和間隔數與綜合核查辦公室備案的一致。以上內容必須同時具備,有一項出錯,視為鄉級樣本抽取不合格。
——小班區劃。必須符合《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辦法》規定的小班區劃原則;小班調繪界線圖面位移不得超過1毫米。否則視為小班區劃不合格。
——樣地(樣圓)數量、布設符合《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辦法》的規定,否則視為樣地(樣圓)調查不合格,其小班為不合格。
——小班面積調繪、測量及求算允許誤差為±10%,大于此誤差小班視為不合格。
——成活率等級不能有錯,等級線上成活率允許誤差為±2%、等級線內成活率允許誤差為±5%,成活率等級錯或成活率調查超過允許誤差,小班視為不合格。
——小班卡片中各類年度、工程類別、造林類別、林種、樹種、綜合管理類指標、前地類、封育類型與方式、飛播類型與方式等調查因子必須正確無誤。否則視為該小班調查不合格。
——其它調查因子也要求調查準確,原則上不能超過三項出錯,否則視為小班調查不合格。
3、外業質量等級評定標準。
優秀:鄉級樣本抽取無錯,合格小班數在95%以上;
良好:鄉級樣本抽取無錯,合格小班數90~94%;
合格:鄉級樣本抽取無錯,合格小班數85~89%;
不合格:鄉級樣本抽取有錯,或合格小班數低于84%。
(二)內業檢查內容及標準
1、內業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縣級應收集原材料和抽鄉材料,各類卡片的填寫,各類指標的統計計算,各級核查報告的內容和質量。
2、內業檢查質量標準。
——嚴格按《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辦法》規定收集了縣級有關統計報表,抽鄉數據的統計、計算和排序正確無誤。
——小班卡片的填寫必須正確無遺漏,各因子之間不能出現邏輯錯誤;內業計算機錄入錯誤、遺漏或數據錄入后出現邏輯錯誤3項以上視為小班不合格。
——各類指標的統計計算準確,特別是飛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樣園樣地調查的統計計算不能有錯,否則視為統計計算不合格。
——核查報告的內容條理清楚,核查結果分析與評價有依據,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有事例,且事例完整清楚(時間、地點、事件的發生與發展過程、責任人等),達到上述要求視核查報告合格;否則視核查報告內容不完整。
檢查結果中,小班等各類卡片的填寫和統計計算不合格者,由責任人自行改正和完善;報告的內容不完整的,由省級項目負責人責成報告執筆人補充完整。
3、內業質量等級評定標準。
優秀:收集的材料齊全,抽鄉數據準確,合格小班數在95%以上,統計計算無錯,核查報告合格;
合格:收集的材料基本齊全,抽鄉數據準確,合格小班數在85~94%,統計計算無錯;
不合格:合格小班數低于84%,或統計計算明顯有錯誤。
二、質量檢查任務量
(一)外業質量檢查以省為單位,每個省不少于20%的工組。
(二)內業質量檢查覆蓋全部核查工組和核查縣級單位,抽鄉材料和應收集材料全查,小班等各類卡片和統計計算材料抽查10%,報告全查。
三、檢查方法
對各項因子的實地檢查嚴格執行《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辦法》的相關規定,檢查結果填寫各營造林小班卡片。
四、檢查結果與處理
質量檢查結束后,各級質量檢查組應提交質量檢查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質量管理實施情況、檢查方法及檢查任務量、檢查結果、各省質量評價、質量問題及處理意見。
各直屬院應根據質量檢查結果,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并與獎懲掛鉤。實行質量責任制與質量事故追究制度。
資源司組織對各直屬院進行質量抽查,質量抽查結果將作為衡量各直屬院工作質量的依據,并將作為在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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