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良種審定規范

2004-05-14來源:熱度:12357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林木良種審定范圍、指標和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主要用材和經濟樹種的良種審定。良種認定可參照使用。
    2 引用標準
  gb/t 14073 主要造林闊葉樹種良種選育程序與要求
    3 術語
    3.1 品種 variety
  指在原種基礎上通過人工選育出來的具有經濟價值,能適應一定的自然和栽培條件,遺傳性狀比較穩定一致,在產量和質量上符合人類要求,作為生產資料的栽培植物群體。
    3.2 林木良種 improved varieties of forest tree
  林木良種是經人工選育,通過嚴格試驗和鑒定,證明在適生區域內,在產量和質量以及其他主要性狀方面明顯優于當地主栽樹種或栽培品種,具有生產價值的繁殖材料。在目前林業生產實踐中,林木良種包括經審定、認定的優良品種、優良家系、優良無性系以及優良種源內經過去劣的正常林分和種子園、母樹林生產的種子。
    3.3 良種鑒定 appraisal of improved varieties
  對良種性狀的鑒別和評定。育種材料通過試驗研究,證明產量和質量符合良種標準后,由成果鑒定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試驗方法、試驗材料、資料、現場和成果進行評價。
    3.4 良種審定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improved varieties
  單位或個人選育的林木良種,經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審查、評價和認可,并進行良種定名、編號、登記,報請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公布使用的過程。
    3.5 良種認定 firm believe of improved varieties
  對正在測定尚不具備審定條件的優良種、條(穗、根),由省級林木種子主管部門根據生產需要組織提報,經省級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對其選育過程進行審查,認定合格后發給使用證明,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公布,可作良種使用。
    4 良種審定范圍
    4.1 凡申請審定的林木良種,必須具備完整的良種鑒定材料,應達到規定的良種指標。
    4.2 審定范圍
    4.2.1 經區域化試驗證實,在某一地理范圍內生產上有使用價值,性狀優良的品種。
    4.2.2 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要求的林木良種基地生產的種子和無性系。
    4.2.3 在優良種源區內選擇優良林分,經過去劣留優改造,建成的采種基地中生產的種子。
    4.2.4 有特殊使用價值的樹種類型、家系或無性系。
    4.2.5 引種成功的樹種及其優良種源、家系和無性系。
    5 審定指標
    5.1 良種指標
  良種應具有速生、豐產、穩產、優質、抗逆性強等全部或部分優良性狀。
    5.1.1 用材樹種良種指標
  a.在同等立地條件下,單位面積木材產量顯著大于當地同一樹種或品種。其中,闊葉樹木材增益要符合gb/t 14073規定,針葉樹優良種源和母樹林的種子,造林后木材增益5%以上;種子園的種子木材增益10%以上,優良家系、優良無性系,木材增益15%以上;引種成功的樹種及其優良種源、家系、無性系,木材增益大于當地主要造林樹種(品種)15%以上。
  b.具有材質優良,抗病、抗蟲、適應不良生態因子(如鹽堿、風沙、干旱、低溫、積水)等優良性狀。
  c.具有某種或多種特殊使用價值(建筑、纖維、造紙、板材),且顯著優于生產對照種。
    5.1.2 經濟樹種良種指標
  a.以生產果品、油料為主要目的的,在同等立地條件下,經品種比較試驗,產量增益應高于當地主栽品種15%;在未實現品種化地區,產量增益應高于平均產量的30%以上;引種成功的良種產量應高于當地主栽品種15%以上。
  b.品質指標顯著優越〔見附錄a(補充件)〕。
  c.抗逆性強,適應性廣。
    5.2 試驗指標
    5.2.1 繁殖技術和栽培技術完整配套,可以大面積投產,生產成本低廉,經濟效益顯著。
    5.2.2 試驗期限:慢生樹種不少于四分之一輪伐期;速生樹種不少于二分之一輪伐期;引種成功樹種不少于三分之二輪伐期;短周期定向培育材種不少于一個生產周期。經濟樹種要有連續四年以上的正常產量記錄。
    5.2.3 區域試驗,每一具有顯著生態差異的地理區域不少于三個符合統計分析要求的試驗點,每點試驗面積在2ha以上(包括對照)。
    6 良種審定
    6.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和部、省級有關林木良種審定的工作條例與規定組織審定。
    6.2 全國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林業部下達的項目和跨省區推廣的林木良種審定。省、區、市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林木良種的審定與認定工作。
    6.3 報審
    6.3.1 選育林木良種的單位或個人,填寫林木良種審定申請書〔見附錄b(參考件)〕,并提交技術資料和有關部門的鑒定材料,提請審定。
    6.3.2 報審者為核查試驗現場做好準備。
    6.4 審定
    6.4.1 審定委員會組織專業組對申請者進行申報資格審查、材料審查和現場抽查,提出書面報告。
    6.4.2 審定委員會根據報告,進行評議,論證良種選育程序的正確性,結果的可靠性。
    7 審定結果
    7.1 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報告,闡明對該良種的評議意見和推廣意見。
    7.2 經審定合格的林木良種由審定委員會統一編號登記并發給林木良種審定合格證書,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7.3 經審定(或認定)公布的林木良種給以生產許可證,從事良種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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