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森林公園管理條例9月1日起實施
未經批準進森林公園拍攝影視造成生態破壞**罰款10萬元
本報訊 記者貢佳萍 黎明報道 《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草案)》近日通過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并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
《條例》中明確規定,森林公園內不得建設破壞森林資源和景觀、妨礙游覽、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森林公園生態保護區和游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逐步遷出。
近年來因影視拍攝破壞生態景觀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防止這些活動對森林公園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條例》對此作出規定,進入森林公園從事教學、科研、考察、采集標本或者開展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經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進入森林公園從事教學、科研、考察、采集標本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開展影視拍攝等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未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條例》規定,進入森林公園的游客應當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采挖花草、樹根;不得毀損公共服務設施以及設備;不得隨地吐痰、便溺,拋棄塑料品、金屬品或者其他廢棄物;不得在禁火區吸煙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區域生火燒烤、焚燒香燭、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樹木、巖石、古跡、建筑物以及設施上刻畫;不得進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否則將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刻畫、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廣東省森林公園共接待游客5997.08萬人次,直接旅游收入10.73億元,2009年森林旅游對地方財政貢獻超過1.5億元,創社會綜合旅游收入75億元,帶動400多個村脫貧致富,受益農村人口200多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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