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合木地板起翹責任由誰來舉證
2004-06-08來源:熱度:11673
2003年3月11日、4月6日,朱先生從某裝潢公司購買了復合地板共62.62平方米,價款總計5839.64元。4月20日裝潢公司上門進行了安裝。到了7月,木地板出現起鼓及地板接縫處起翹現象。而后裝潢公司雖然維修了五次,但木地板的變形仍未恢復。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朱先生到法院起訴,要求裝潢公司對所售地板予以退貨,返還全部貨款5839.64元。
裝潢公司承認朱先生是在其公司購買的木地板,但卻說他們提供的地板本身質量和安裝都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朱先生家的地板出現變形的原因有兩點:1.環境濕度過大或水浸(含長期微量或即期過量等情況)導致地板受潮起鼓變形;2.使用保養不當,與產品的質量無關。裝潢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由國家建筑材料測試中心出具的對北京某建材公司向該機構送檢的強化復合地板的檢驗報告。結論為“送檢產品所檢項目檢驗結果符合GB/T 18102-2000(國家強化木地板標準)中優等品的性能指標要求”。
法官意見:經營者應當保證消費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根據經營者所承擔的此項義務,在與消費者就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經營者應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具有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承擔舉證責任。
裝潢公司雖然向法院提供了由國家建筑材料測試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但這份報告是委托檢驗報告,檢測機構明確聲明此報告僅對來樣負責,所以只能證明送檢的強化復合地板符合國家的質量要求,卻無法證明裝潢公司向朱先生提供的復合木地板也符合國家的質量標準。
最后,法院鑒于裝潢公司就訴爭產品無質量問題沒有提供出充分證據,認定朱先生所購木地板發生變形,就是由產品本身所存在的質量問題所致,而且經該公司5次維修均未恢復,所以裝潢公司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予以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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