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林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2010-10-13來源:甘肅日報熱度:12391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林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省林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遵照執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一○年十月八日

    保護森林資源是鞏固和發展林業建設成果的基礎性工作。隨著我省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工程項目占用林地的情況日漸增多,一些地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隨意采伐林木,在林區采石、取沙、改變林地用途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為了鞏固和發展來之不易的林業生態建設成果,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林業在可持續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態建設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開發中具有基礎地位,在應對氣候變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實現科學發展必須把發展林業作為重大舉措,建設生態文明必須把發展林業作為首要任務,應對氣候變化必須把發展林業作為戰略選擇,解決“三農”問題必須把發展林業作為重要途徑。我省地處祖國西北中心地帶,是黃河、長江重要水源涵養區,國土面積遼闊,生態區位重要,自然條件嚴酷,林木生長緩慢,造林成本較高,森林資源總量嚴重不足,森林覆蓋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做好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全省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林業戰線的廣大干部職工要站在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堅持依法行政、多策并舉、標本兼治,扎實做好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二、堅持依法保護管理,鞏固和發展林業建設成果(一)加強森林采伐管理。各地及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管護好森林資源。堅持“誰審批、誰頒證、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森林限額采伐制度、采伐許可證制度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備案制度。各地、各單位清理由自然災害造成的雪壓木、風倒木、枯立木、病蟲木等,要按林木采伐管理的規定上報審批;在苗圃地以外采挖活立木、再生樹兜、樹樁、灌木等必須納入樹木采挖范圍進行管理;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和樹木嚴禁采伐(采挖)。除法律法規規定嚴禁采伐的公益林外,其它公益林可以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全省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依法搞好監管。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采伐、少批多伐或者未批濫伐,違者依法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二)建立集體林資源管護新機制。要主動適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縣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村級組織與農戶相結合的雙重管護制度。教育和引導承包農戶落實經營主體責任,認真履行《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各項責任,通過實行個人管護、聯戶管護、委托管護、輪流管護、專業管護等多種形式管護好森林資源。要堅決防止和制止亂開荒、亂砍伐、亂放牧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發生。要及時發現和報告森林火災隱患,切實搞好森林病蟲害防治,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三)強化木材經營加工和流通管理。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木材經營加工許可制度。建立木材經營加工原料來源登記臺賬,杜絕非法來源木材進入經營加工企業。嚴格執行木材、林副產品憑證運輸制度,凡運輸木材、林副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木材運輸證》《林副產品運輸證》和《森林植物檢疫證》。農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自有木材、舊房料的運輸,依據村委會出具的合法來源證明和鄉鎮政府的審核意見,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運輸證件。全省各級林政稽查組織和木材檢查站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木材生產、經營、加工、運輸的監督檢查,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對非法設立的木材市場、企業和攤點,要依法取締,嚴肅查處。

    (四)嚴格林地保護和林權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征占用林地審核審批制度,實行占一補一、占補平衡,確保林地面積不減少。凡國家和地方政府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確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必須按程序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依法進行審核。用地單位必須向林業主管部門足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向森林經營單位依法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森林經營單位在管轄范圍內建設林業生產設施或其他設施,需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嚴禁無償劃撥、無償使用林地,嚴禁越權審批、化整為零報批等違規審批。對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非法轉讓林地、強迫森林經營者轉讓林地、非法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擅自減免、截留、挪用征占用林地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違法征占用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壞的,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限期恢復植被,依法進行處罰,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要依法保護林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強化退耕還林地的林權頒證工作。對林地權屬明確并已經頒發林權證的,要維護林權證的法律效力;對權屬明確尚未頒發林權證且符合發證條件的,要盡快核發;對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在明晰產權、調處糾紛的基礎上,核發林權證。要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制度,規范流轉行為,及時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嚴禁改變林地用途,嚴禁改變公益林的性質。(五)依法加強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管理。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等法律法規,堅決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經國家批準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因受自然條件限制,確需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建設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充分論證和嚴格按程序報批,對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進行調整;凡在林業系統省級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各類項目建設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須在項目立項、環評、審核審批前,征得國家林業局或省林業廳的許可;在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開展地質勘探、科學考察、影視拍攝、演藝等活動,必須事先征得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對違法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采挖野生植物、探礦采礦、修筑設施等破壞自然保護區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要依法查處,嚴厲打擊。要嚴格防止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內外串通、私下默許、自行同意、隨意處置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等違法行為發生。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牟私、監守自盜造成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嚴重損失的,要依紀依法堅決予以查處。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一)強化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深入廣泛地宣傳林業法規政策,在重點林區、公路兩側、山岔路口等設立“生態建設工程”“嚴格自然保護區管理”“封山禁牧”“護林防火”等宣傳警示牌,組織動員群眾建立護林公約,實行群防群管。大力開展保護森林資源公益廣告宣傳,及時暴光典型案例,不斷增強廣大干部群眾依法護林意識,使保護森林資源、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推動科學發展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二)建立目標責任制。實行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林業改革發展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把森林資源數量增長、質量升降和保護管理作為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落實責任,嚴格考核,嚴格獎懲,并將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三)加強能力建設。加強森林資源管理隊伍建設,開展思想政治和職業技能教育,提高工作效能、管理水平和執法能力。合理調整木材檢查站建設布局,完善木材運輸管理制度,加強木材檢查站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公路“三亂”行為。大力加強林政稽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林政稽查執法體系,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鄉鎮林業工作站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林業工作站在政策宣傳、資源管護、生產組織、科技推廣和社會化服務等方面的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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