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商務部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的許可證簽發規定
2011-01-10來源:中國建材第一網熱度:12534
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的許可證簽發:黑龍江省商務廳負責簽發本省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大連和綏芬河海關;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簽發本自治區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滿洲里、二連浩特、大連、天津和青島海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簽發本自治區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阿拉山口、天津和上海海關;福建省外經貿廳負責簽發本省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福州、廈門、莆田和漳州海關。
按照2001年國家林業局、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試點管理辦法》(林計發〔2001〕560號)的規定,有經營資格的試點企業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的,須憑《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證明》向本公告第三條第(五)項列明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須在許可證備注欄注明“進口原木加工鋸材”。
按照2001年國家林業局、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試點管理辦法》(林計發〔2001〕560號)的規定,有經營資格的試點企業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的,須憑《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證明》向本公告第三條第(五)項列明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須在許可證備注欄注明“進口原木加工鋸材”。
免責聲明:凡注明稿件來源的內容均為轉載稿或由企業用戶注冊發布,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轉載稿和圖片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對于用戶評論等信息,本網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