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巴洛克木業訴美國政府案作出判決
2012年9月19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廣東中山市巴洛克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洛克木業)訴美國政府案作出判決。本案訴訟雙方如下:
原告:中山市巴洛克木業有限公司
被告:美國政府
被告介入方:浙江良友木業有限公司
本案爭議點:
本案是原告中山市巴洛克木業有限公司要求對美國商務部對華復合木地板反補貼調查終裁進行復審的一項合并訴訟。在美國商務部對華復合木地板反補貼案中,被訴方以缺乏管轄權為由提出了一項駁回申訴方訴求的動議。被訴方在該項駁回動議中稱,該案申訴方美國硬木平價聯盟(CAHP)的投訴未遵守《1930年關稅法(經修訂)》§516A(a)(2)(美國法典19 U.S.C. § 1516a(a)(2))關于管轄權的時間要求,因為美國硬木平價聯盟在商務部在聯邦公報上公布反傾銷稅令之前就提出了訴訟請求。在中山市巴洛克木業有限公司訴美國政府案中,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美國硬木平價聯盟訴求提交的時間未遵守19 U.S.C. § 1516a(a)(2)的規定,但暫不就“未遵守時間要求提起的訴訟應基于管轄權的理由予以駁回”一項作出判決。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要求當事方提供進一步的情況說明,以決定§ 1516a(a)(2)中規定的時間要求是否涉及管轄權問題,如果不涉及,則訴訟是否應以公平原則為條件。在對當事方提供的進一步情況說明進行考慮之后,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作出最后判決的推理為:美國**法院最近的一個判例對§ 1516a(a)(2)中時間要求中涉及的管轄權的性質問題提出了質疑,但由于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此前已經有將這種時間要求作為管轄權的必要條件的先例,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也不得不遵循這種先例,除非該先例被推翻。因此,美國硬木平價聯盟的訴訟將給予缺乏管轄權而被駁回。
判決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同意被訴方基于缺乏管轄權提出的駁回申訴方投訴的動議,并指示當事雙方就是否應當將上述爭議事項提起中間上訴進行協商,并于2012年10月10日前向國際貿易法院通報其協商結果。如果當事雙方不同意提起中間上訴,國際貿易法院將作出最終的判決,即駁回該項訴訟,除非美國硬木平價聯盟提交了一項與上述意見相符的經修訂的投訴。
案件背景:
2010年11月18日,美國商務部對華復合木地板啟動反補貼調查。2011年10月18日,美國商務部作出反補貼終裁,最終反補貼稅率為0.33%(微量)~26.73%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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