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商務交字〔2012〕171號
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實施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檢驗評估家具以舊換新的流程設計和實施效果,促進家具銷售企業業態升級和管理升級,拉動家具消費,培育建立廢舊家具回收處理體系,本市將開展家具以舊換新試點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具以舊換新”是指個人消費者購買新家具并交送舊家具的行為。
第三條 家具以舊換新試點工作遵循“方便消費、直接補貼、資源利用、集中處理”的原則,對參與家具以舊換新試點的個人消費者予以一定的政府補貼。
第四條 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取參與以舊換新試點的家具銷售企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家具廢料無害化處理企業(名單另行公布)。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五條 家具以舊換新試點實施期限為2012年11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試點實施期以新家具銷售合同的簽定日期為準。試點結束后,將安排一定期限的過渡期,用于送新收舊、領取補貼等收尾工作。
第六條 家具以舊換新試點補貼產品范圍包括柜體、沙發、床具、桌椅4類家具(僅限可移動家具)。
第七條 補貼方式及對象:
(一)對在試點家具銷售企業購買補貼范圍內的新家具并交送舊家具的個人消費者(以下簡稱購買人)給予補貼。
購買人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4.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購買的新家具與交送的舊家具應為同一種類、同等數量。
新家具的購買人、舊家具的交送人、補貼的申請人應為同一人。
(二)對試點的家具廢料無害化處理企業給予運輸和處理費用補貼。
第八條 補貼標準:
(一)購買人交舊購新補貼按照新家具實際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由政府和家具銷售企業共同負擔,各自補貼5%,單件家具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元。
(二)家具廢料無害化處理企業補貼按照實際運輸和處理量給予補貼。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條 購買人首先與試點家具銷售企業簽定購買新家具的銷售合同。
若購買人新家具交付地點與舊家具所在地點一致,家具銷售企業在配送新家具的同時,購買人無償交出、家具銷售企業免費回收舊家具,并向購買人開具《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憑證》(回收聯),企業留存銷售聯。
若購買人新家具交付地點與舊家具所在地點不一致,購買人可自行將舊家具交送到家具銷售企業舊家具倉庫,家具銷售企業向購買人開具《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憑證》(回收聯);家具銷售企業也可提供有償的舊家具上門回收服務。
第十條 家具銷售企業應按銷售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統一向購買人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發票的開具單位和《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憑證》中的家具銷售企業應相互對應。
第十一條 購買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家具銷售企業申請交舊購新補貼。
購買人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1.《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憑證》(回收聯);2.購買新家具的發票與合同;3.購買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企業留存復印件)。
家具銷售企業經過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指導購買人填寫《家具以舊換新試點購買人補貼資金申報表》,并將10%補貼資金一次性直接支付給購買人,其中政府負擔的5%補貼由家具銷售企業先行墊付。
第十二條 回收的舊家具,可再使用的由家具銷售企業交合法的二手家具經營者回收或進行公益捐贈,不可再使用的須由家具銷售企業自行或委托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全部拆解,實現資源回收利用。
舊家具拆解后,可再利用的材料由委托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利用;無利用價值的舊家具拆解廢物,由廢料無害化處理企業按環保要求收集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 家具以舊換新試點結束后,家具銷售企業提交《家具以舊換新試點購買人補貼資金報表》、新家具銷售發票存根、對應的《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憑證》(回收聯)、購買人身份證件等資料,向市商務委申領墊付的補貼資金;廢料處理企業提交拆解廢物收集、處理記錄,申領運輸和處理補貼資金。
經過第三方機構評審清算、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市商務委按照評審結果將家具銷售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家具銷售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將家具廢料無害化處理企業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家具廢料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四章 參與企業的責任
第十四條 家具銷售企業承擔新家具銷售、舊家具回收拆解職責,應將銷售網點、舊家具倉庫、拆解場地等信息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家具銷售企業應將家具以舊換新的有關信息,包括家具銷售企業名稱、銷售新家具的類別、品牌、型號、銷售發票序列號、銷售價格、補貼金額以及回收舊家具的類別、數量以及購買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以舊換新試點憑證序列號等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管理信息系統。
家具銷售網點、舊家具倉庫和拆解場地應通過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家具銷售企業內部應統一收銀,規范開具發票;明碼實價,明折明扣,不得議價;及時向購買人公示家具產品名稱、廠家、型號、價格;及時向購買人兌付10%的補貼。
家具銷售企業不得隨意或變相提價;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要求的家具產品,侵害消費者利益;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限制消費者同時享受企業促銷優惠和政府以舊換新試點補貼;要加強購買人交舊購新補貼發放的審核,對審核不符的,不得發放補貼;要及時解決家具以舊換新試點活動新家具銷售中發生的消費投訴等問題,及時處理銷售中的違規行為。
凡發現違規經營、服務不到位或以任何方式套取補貼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不予支付相應的政府補貼并追回已發放的政府補貼資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履約保證金、取消其家具銷售企業資質的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家具銷售企業應積極回收購買人交送的舊家具;要對回收的舊家具逐一核對,舊家具實物應與以舊換新試點憑證、家具以舊換新試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產品類別、數量、流向等信息保持一致。
家具銷售企業應加強《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憑證》的管理。規范填寫、發放《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憑證》,并認真審核相關資料及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買賣《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憑證》,不得從事弄虛作假、騙取政府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
如發現違規行為,一經查實,要追回政府補貼資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履約保證金、取消其家具銷售企業資質的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家具銷售企業或其委托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將不可再使用的舊家具進行拆解。
拆解處理的舊家具要逐一核對,舊家具實物應與以舊換新試點憑證、家具以舊換新試點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的產品類別、數量等信息保持一致;拆解場地應建立完整的出入庫記錄。
要按照環保、消防等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舊家具全部拆解處理完畢,保證舊家具應拆盡拆,不得流失;舊家具拆解產物要分類堆放;拆解后可利用的拆解物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由合法的再利用企業再利用;拆解廢料需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無害化處理企業收集處理,不得私自處理;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委托環衛部門清運。
凡發現違規經營行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履約保證金、取消其家具以舊換新參與企業資格的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家具廢料無害化處理企業,負責對家具廢料按照環保要求進行無害化運輸和處理。
廢料無害化處理企業不得無故拒收舊家具拆解回收產生的家具廢料;廢料處理要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環保要求,并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完畢,將廢料處理相關信息錄入北京市家具以舊換新試點管理信息系統;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政府補貼資金。
如發現違規行為,一經查實,要追回政府補貼資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履約保證金、取消其廢料處理企業資質的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所有參與家具以舊換新試點的企業要積極履行投標文件所做的各項承諾。家具銷售企業、廢料處理企業需與市商務委簽訂承諾協議,并交納履約保證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工作分工
第二十條 市商務委負責組織實施家具以舊換新試點工作,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北京家具行業協會、北京再生資源和舊貨行業協會協助政府部門對參與企業的以舊換新試點行為予以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北京市商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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