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場產權變更

2003-11-13來源:熱度:12121
1、國有林場新建、合并、撤消、縣人民政府必須提交申請報告,經市人民政府5和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查財政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主管部門審批。
    2、國有林場的隸屬關系及其范圍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要改變的,必須報原批準機關同意。
    3、國有林場用地不得占用、確因國家建設需要占用的,必須征得該林場原批準設立機關的同意,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和給予補償。
    4、在國有林場內建立森林公園、風景區、保護區、渡假區、狩獵場、開發區等,必須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5、國有林場的產權發生變更,必須依法進行資產評估,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并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能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承辦單位:湖北省林業局植樹造林處、省國有林場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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