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2018/10/10 9:18:37來源:網友整理熱度:7295

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現在看來已經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因為個人職業生涯發展需要、與單位管理理念不合或者因為一些其他原因,員工離職對自己來說是一個機會,可以開啟新的篇章。

遇到好一點的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事項談妥后,大家就可以迅速的辦理離職手續;但是,有的單位就沒這么爽快了,甚至還會借此機會坑員工一把!?

小李就遇到了這樣了單位,小李從畢業后就進入一家建筑單位就職已經三年多了,大大小小也參與過幾個工程,但是單位一直業務不太好,工資待遇也一直沒有起色。前不久,小李開始準備跳槽,與新的單位洽談后,新單位要求小李一個月后就到崗工作。

小李立馬跟原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但單位一直壓著該辭職信不答應,要求小李跟完這期工程再走。眼看一個月到期了,小李決定直接走人去新單位報道,結果由于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新單位無法入職,原單位以私自離崗為由辭退小李并且以小李給工程造成損失為由拒絕支付工資。

員工辭職必須得到單位的批準才能走嗎?如果單位一直不批準那員工連擇業的自由都沒有了?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在試用期的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正式合同期的員工想要辭職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辭職并不一定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一旦30日(或3日)期限一到,用人單位再不愿意也必須為員工辦理辭職手續并做好相關交接。

要以員工私自離崗對員工進行處罰,也只能是在30日期限以內,并且,雖然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需要賠償,但依法賠償金額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也就是說,不管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沒有直接克扣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權利。

小李的單位行為違法并且給小李帶來了直接損失,導致小李新工作入職失敗。因此,原單位不僅要補發小李最后一個月的工資、以辭退的補償標準支付小李補償金,還要就小李工作一事支付小李賠償金。

免責聲明:稿件文字來源于木業網新聞部原創,圖片由相關企業提供,如涉及版權問題,由該企業負責,并請版權方聯系本網,本網將及時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