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木包裝面臨的問題與對策(上)
木質包裝加工工藝簡單、適用性強,曾經在全世界廣泛應用。近年來,隨著木材資源的減少,新型包裝材料的出現和現代化運輸方式的發展,其使用率逐年下降。但是,由于木質包裝在強度、價格、可回收利用等方面具有其它包裝無法比擬的優點,因此,在裝運較重或較大貨物出口時,仍被廣泛使用。目前,出口商品木質包裝面臨著來自國內和國外有關問題的困擾,迫切需要我們認真研究并妥善解決,以避免其對我國外貿出口造成負面影響。
一、出口商品木包裝的有關情況
出口商品木包裝指木箱、木桶等木制容器,以及木制托盤、木質鋪墊與固定材料等。據了解,我國現階段有1/3以上的出口商品使用木質包裝。這些商品包括五金制品、機電產品、化礦產品和部分農副產品等,主要出口國家為美國、歐盟、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及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其涉及的商品面較廣,對我國外貿出口有重大影響。目前,我國出口商品木包裝主要采用天然木材,人造木材使用率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天然木材包括紅松、白松、落葉松等針葉木材,楊木、樺木等闊葉木材,柞木、榆木等硬雜木,其主要產地集中在東北、東南、西南三大林區。人造木材包括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等,幾乎全為國產材料。
根據《商檢法》規定,商檢機構自1991年起對列入種類表內出口商品木包裝實施出口包裝質量許可證管理,相關的木包裝加工企業開始建立了質量保證體系,并根據木包裝的特點,在其加工過程中重點加強了原材料選用、結構設計、成品組裝三個環節的控制,基本做到了選材優良、結構合理、組裝牢固。另外,商檢機構還加強了對出口商品木包裝使用情況的檢驗與管理,保證了質量良好的木包裝得到正確合理的使用。因此,列入種類表內出口商品木包裝的質量總體來講是好的。而未列入種類表內出口商品的木包裝,由于缺乏嚴格系統的管理,盡管基本上也能保證出口商品的安全運輸,但是,其用材質量和加工質量明顯遜色。
二、面臨的現實問題
1、國內木材供需矛盾突出
我國是少林國家,全國森林覆蓋率只有12%,居世界1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第120位。據90年代初全國森林資源調查結果顯示,全國木材可采資源只有14-15億立方米,最多只能采伐7-8年。然而,由于我國傳統的用木習慣,再加上人們的環保意識淡薄,因此,近幾年森林資源被超負荷消耗,造成水土流失,氣候失調,生態平衡被破壞,自然災害不斷加大,1998年夏天長江流域和嫩江、松花江流域發生的特大洪水就是最有力的證明。目前,我國政府已下令停止大量砍伐森林,改伐林毀林為植樹造林。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對木材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在出口商品中,由于機電產品的比例逐年增大,所需木包裝也逐年增加,木材生產周期同國民經濟發展和外貿出口增長不相適應的矛盾日趨突出。而我國目前木包裝材料的耗用量約占全部包裝材料用量的9%,這一數字大大高于美國和德國2%的水平,也高于日本5%的水平。因此,在木材資源日益緊張的情況下,大量使用木材作包裝材料前景暗淡,節木和發展代木材料勢在必行。
2、國外環保與檢疫要求日益苛刻
隨著國際貿易朝著自由化方向不斷發展,關稅壁壘已經逐漸減弱或消失,一些發達國家為尋求貿易保護,經常采取以保護人類健康、生態環境為由的“綠色壁壘”限制國外商品進入本國市場,而商品的包裝則是其設置障礙的重要環節
美國政府農業部長于1998年9月11日簽署新的法令,要求所有來自中國的木質包裝進入美國前進行除害處理,須持有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出具的證書。此法令自1998年12月17日起實施,違規貨物將被整批禁止入境或在美方認可的條件下拆除銷毀木包裝。
加拿大政府食品檢驗局于1998年11月4日起禁止從中國進口帶有甲蟲的木質包裝,并建議中國采用烘干和化學防腐劑等方法消除藏在木材中的甲蟲。另外,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先前也有類似規定,要求凡用木箱包裝(包括木托盤)貨物入境時,均需提供熏蒸證明。
盡管美、加等國政府實施新的檢疫規定的做法是歧視性和不合理的,但由于美、加等國是我國主要的貿易伙伴,如果我們不迅速做出反應,勢必給我國的出口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而且,今后其它國家是否會作出此類規定也很難預料,這對出口商品木質包裝確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3、有關工藝設計與除害處理技術需進一步完善
目前,盡管出口商品木包裝在強度等方面能滿足安全運輸,但隨著新的裝卸工具的出現和運輸條件的改善,包裝所需的安全系數大大減小,包裝過剩的現象大量存在。部分出口商品木包裝結構設計欠佳,箱體枕木、立柱等主要受力構件與其它非關鍵部位材料強度搭配不合理,不利于木材強度的發揮。上述現象,均造成了木材使用上的浪費,增加了包裝費用,不利于降低出口成本。
現在,除害處理大多在木包裝使用后進行分散熏蒸,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出口企業的經濟負擔;而且熏蒸法采用的溴甲烷等化學藥劑均為有毒有害物質,對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有很大局限性,對周邊環境也將產生嚴重危害,從發展前景看,這是不可取的,必須探索使用新的除害處理方法。
4、綜合管理亟待加強
目前,除列入種類表內出口商品木包裝實施出口包裝質量許可證管理,由獲證企業定點加工外,其它出口商品木包裝大都分散加工,加工企業良莠不齊,有些小企業對《商檢法》和《動植物檢疫法》知之甚少,而對國外政府關于包裝質量和檢疫方面的規定更是陌生。因此,在出口木包裝的加工過程中,對包裝質量和蟲害處理缺乏針對性的控制。部分出口單位為降低出口成本,對木包裝質量不作嚴格要求,個別單位甚至逃避檢疫與檢疫處理。由于有關國家對出口木包裝的檢疫要求提出時間較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對此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監管體系,也給個別出口木包裝加工和出口單位造成可乘之機,從而給正常的檢疫和檢疫處理工作帶來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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