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87-1989 直接用原木--電桿
2008-06-18來源:熱度:13016
GB 887—89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桿產品的樹種、尺寸、材質和產品標志、檢驗方法、材積計量等。
本標準適用于交通、郵電系統維護通訊線路所需架線用木電桿,也適用于其他臨時性線路施工作業。采用本標準者,不再使用GB 142—84第1章注③規定。
2 引用標準
GB 144.1 原木檢驗 工具、號印
GB 144.2 原木檢驗 尺寸檢量
GB 144.3 原木檢驗 等級評定
GB 4814 原木材積表
3 技術要求
3.1 樹種、使用范圍、尺寸(見表1)
表 1
樹種 |
使用范圍 |
尺 寸 | |
檢尺長,m |
檢尺徑,cm | ||
落葉松、杉木 |
郵電系統 |
6 |
12~16 |
交通、郵電及其他系統 |
8,9,10 |
14~18 |
注:如需上表以外尺寸,由供需雙方商定。
3.2 尺寸進級、公差
3.2.1 檢尺長按表1尺寸執行。
3.2.2 檢尺徑按2 cm進級。
3.2.3 長級公差。
3.3 材質
3.3.1 枯立木、風折木、雙丫木、端頭貫通開裂及小頭劈裂厚度超過檢尺徑10%的原木均不用作電桿。
3.3.2 材質缺陷允許限度見表2。
表 2
缺陷名稱 |
檢 量 方 法 |
限 度 |
漏節 |
在全材長范圍內 |
不許有 |
邊材腐朽 |
在全材長范圍內 |
不許有 |
心材腐朽 |
小頭不許有,大頭腐朽面積不得超過檢尺徑斷面面積的 |
4% |
蟲眼 |
在檢尺長范圍內 |
不許有 |
彎曲 |
**拱高不得超過該彎曲內曲水平長的 |
2% |
外傷 |
深度不得超過檢尺徑的 |
10% |
偏枯 |
深度不得超過檢尺徑的 |
20% |
注:上表以外的其他缺陷不計。
4 產品標志、檢驗方法、材積計量
4.1 標志
按GB 144.1中2.1,2.2條的規定執行。
4.2 檢驗
4.2.1 缺陷名詞、定義按GB 155.2的規定執行。
4.2.2 尺寸檢量按GB 144.2的規定執行。
4.2.3 材積評定按GB 144.3的規定執行。
4.3 材積計量
按GB 4814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原木標準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凌毓璋、崔吉生、陳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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