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2003-06-10來源:國際商報熱度:11543
為規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檢疫管理工作,提高檢疫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出臺了《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管理辦法》,對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該辦法所指的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并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分級分類管理的標準國家質檢總局對竹木草制品實行分級管理。根據生產加工工藝及防疫處理技術指標等,竹木草制品分為低、中、高3個風險等級:———低風險竹木草制品:經脫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蟲、防霉等防疫處理的;———中風險竹木草制品:經熏蒸或者防蟲、防霉藥劑處理等防疫處理的;———高風險竹木草制品:經晾曬等其他一般性防疫處理的。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業進行評估、考核,將企業分為一類、二類、三類3個企業類別。
一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及廠檢員管理制度等;配備專職的廠檢員,負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的監督、落實及產品廠檢工作;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防蟲、防霉加工工藝,并配備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的防蟲、防霉處理設施及相關的檢測儀器;原料、生產加工、成品存放場所,應當專用或者相互隔離,并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達99%以上;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企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及廠檢員管理制度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廠檢員,負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的監督、落實及產品廠檢工作;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防蟲、防霉加工工藝,具有防蟲、防霉處理設施;成品存放場所應當獨立,生產加工環境整潔、衛生;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達98%以上;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具備一類或者二類條件的企業以及未申請分類考核的企業定為三類企業。
檢疫批次抽查比例懸殊根據企業的類別和竹木草制品的風險等級,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為:一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5%-10%;一類企業的中風險產品、二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10-30%;一類企業的高風險產品、二類企業的中風險產品和三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30-70%;二類企業的高風險產品,三類企業的中風險和高風險產品,抽查比例70-100%。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企業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出口季節和輸往國家(地區)的差別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或者《熏蒸/消毒證書》等,在規定范圍內,確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辦理出境竹木草制品報檢手續時,應當按照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有關單證。一類、二類企業報檢時應當同時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廠檢記錄單》。
出境竹木草制品經檢疫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單;經檢疫不合格的,經過除害、重新加工等處理合格后方可放行;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不準出境。
分級分類管理實行動態制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產、加工、存放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檢驗檢疫機構建立竹木草制品企業的檢疫管理檔案,對企業的分類實行動態管理。
檢驗檢疫機構將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做類別降級處理: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不到位;廠檢員未按要求實施檢查與監督;(三)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實施檢疫,連續2次以上檢疫不合格;1年內出境檢驗檢疫批次合格率達不到所在類別要求;其他不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
對做類別降級處理的企業限期整改,經整改合格的,可恢復原類別。
企業如果不如實填寫廠檢記錄單或者偽造、變造、出售和盜用廠檢記錄單的,直接降為三類企業管理。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廠檢員進行培訓,廠檢員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廠檢員應當如實填寫廠檢記錄單,并對廠檢結果負責。
分級分類管理的標準國家質檢總局對竹木草制品實行分級管理。根據生產加工工藝及防疫處理技術指標等,竹木草制品分為低、中、高3個風險等級:———低風險竹木草制品:經脫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蟲、防霉等防疫處理的;———中風險竹木草制品:經熏蒸或者防蟲、防霉藥劑處理等防疫處理的;———高風險竹木草制品:經晾曬等其他一般性防疫處理的。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業進行評估、考核,將企業分為一類、二類、三類3個企業類別。
一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及廠檢員管理制度等;配備專職的廠檢員,負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的監督、落實及產品廠檢工作;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防蟲、防霉加工工藝,并配備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的防蟲、防霉處理設施及相關的檢測儀器;原料、生產加工、成品存放場所,應當專用或者相互隔離,并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達99%以上;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企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及廠檢員管理制度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廠檢員,負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的監督、落實及產品廠檢工作;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防蟲、防霉加工工藝,具有防蟲、防霉處理設施;成品存放場所應當獨立,生產加工環境整潔、衛生;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達98%以上;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具備一類或者二類條件的企業以及未申請分類考核的企業定為三類企業。
檢疫批次抽查比例懸殊根據企業的類別和竹木草制品的風險等級,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為:一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5%-10%;一類企業的中風險產品、二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10-30%;一類企業的高風險產品、二類企業的中風險產品和三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30-70%;二類企業的高風險產品,三類企業的中風險和高風險產品,抽查比例70-100%。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企業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出口季節和輸往國家(地區)的差別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或者《熏蒸/消毒證書》等,在規定范圍內,確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辦理出境竹木草制品報檢手續時,應當按照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有關單證。一類、二類企業報檢時應當同時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廠檢記錄單》。
出境竹木草制品經檢疫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單;經檢疫不合格的,經過除害、重新加工等處理合格后方可放行;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不準出境。
分級分類管理實行動態制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產、加工、存放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檢驗檢疫機構建立竹木草制品企業的檢疫管理檔案,對企業的分類實行動態管理。
檢驗檢疫機構將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做類別降級處理: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不到位;廠檢員未按要求實施檢查與監督;(三)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實施檢疫,連續2次以上檢疫不合格;1年內出境檢驗檢疫批次合格率達不到所在類別要求;其他不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
對做類別降級處理的企業限期整改,經整改合格的,可恢復原類別。
企業如果不如實填寫廠檢記錄單或者偽造、變造、出售和盜用廠檢記錄單的,直接降為三類企業管理。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廠檢員進行培訓,廠檢員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廠檢員應當如實填寫廠檢記錄單,并對廠檢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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