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林改政策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

2009-09-14來源:央視網 熱度:12092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 

  林地與耕地一樣,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林業重要的生產要素,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在保持林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權交給農民,讓農民依法享有對林木的所有權、處置權、收益權。林改實踐證明,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讓林農獲得充分的經營自主權,能夠極大地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使林業生產關系適應林業生產力的發展,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 

  要“按戶承包、按人均山”。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國家把集體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作為財產交給農民,是集體財產產權的初始分配。對于集體林地林木的初始產權,要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平等地分配。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將林地林木發包給農戶承包經營時,要依法按照每戶所有成員的人數來確定承包份額,切實做到“按戶承包、按人均山”,要突出一個“均”字,確保“人人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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