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耐磨”地板出現裂縫消費者告廠商欺詐
2004-11-01來源:熱度:11488
據《中國質量報》報道購買的“超耐磨”木地板,鋪裝沒多久便出了問題。認為是經營商、生產廠家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吳女士將經營部業主、生產廠家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豐臺法院做出的吳女士將購買的地板退還給毛先生;毛先生退還吳女士3萬余元貨款,賠償檢測、交通、誤工等費用共計1700余元的判決。 2002年6月18日,吳女士從毛先生的木業經營部購買了3萬余元某木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超耐磨香脂木豆地板,并由毛先生負責鋪裝。 去年9月,吳女士訴至一審法院稱,毛先生在鋪裝其銷售的一級超耐磨香脂木豆木地板過程中,使用了大量釘子和膠。安裝后3個月,地板出現縫隙以及板條卷邊翹曲現象,隨著時間推移,地板縫隙越來越大,板條卷邊翹曲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自己為此多次同毛先生及木業有限公司協商,均未達成協議。在糾紛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將該一級超耐磨木地板送交國家人造板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產品。于是,吳女士認為,毛先生、木業有限公司明知產品不具備超耐磨性能而欺騙消費者,在包裝箱上注明“超耐磨”字樣及“無塵啟口”字樣,是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構成消費欺詐。請求法院判令毛先生、木業有限公司返還3萬余元購貨款,賠償同樣金額的經濟損失,支付9300余元其他經濟損失,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目前國家標準對實木地板漆板表面耐磨物理力學性能指標分為優等、一等、合格三個等級。吳女士購買的香脂木豆實木地板為“超耐磨”,而國家標準中無“超耐磨”這一等級。吳女士送檢樣品為一等品做出的檢驗結論無法推定毛先生、木業有限公司在生產、銷售中有欺詐行為,故吳女士認為毛先生、木業有限公司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構成消費欺詐而要求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吳女士家地板現狀無法說明與產品質量有關,法院根據吳女士家地板鋪裝后的狀況及實際損失情況所作判決適當,已充分保護了吳女士權益。
免責聲明:凡注明稿件來源的內容均為轉載稿或由企業用戶注冊發布,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轉載稿和圖片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對于用戶評論等信息,本網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