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改革正當時
江西省于2004年9月在7個縣(市)進行了以完善集體林林業產權制度為重點的改革試點,然后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于2005年4月開始在全省全面推開。截至目前,以明晰林業產權為核心的改革主體已近尾聲。全省集體林地總面積的85%以上已通過改革明晰產權,分山到戶率達80%以上。林改使林農們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各種生產要素開始向林業流動,林業發展大提速,呈現出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的大好局面。實踐證明,江西林權制度改革深得民心,煥發了巨大活力。
江西省是我國南方的重點林業省,其2/3的國土面積是山區,2/3的人口在山區農村,2/3的縣是重點林業縣。全省國土總面積2.5億畝,其中林業用地面積1.59億畝,占國土總面積的63.7%。活立木蓄積量3.5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60.05%,列全國第二位。在江西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林業、林區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改革開放以來,江西的林業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林業體制的深層次矛盾也日益顯現,林業發展滯后的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是機制不活、體制不順、活力不足。2003年,江西林業總產值220億元,占全省農業總產值的26.1%,豐富的山林資源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效益。
林業效益不高的根本原因,是林業體制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特別是占江西全省林地面積85%的集體山林,存在產權歸屬不清、權利責任不明、經營機制不活、利益分配失調、林農負擔過重等問題,廣大林農沒有經營林業的主體地位和發展林業的主動性、積極性。
林地林木的產權不明晰,林農的生產經營主體地位沒有真正確立,林農生產經營權、產品處置權和經營收益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林農普遍缺乏經營林業的積極性,嚴重制約了林業生產力的發展
新中國成立以來,江西省林業體制和林權制度先后經歷了4次重大變革。**次是1950年的土地改革,政府把大部分山地分給了農民。第二次是1953年至1956年建立初級農業合作社,農民把林地和山林折價入社,由合作社統一經營。第三次是20世紀50年代后期建立高級農業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并延續到70年代末,林地、林木的權屬關系轉變為完全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第四次是1981年開始的林業“三定”,劃定了自留山和責任山。
林業“三定”在一定程度上使農戶有了林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但是,囿于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三定”工作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山林分割零碎,普遍存在“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的現象。二是山證不符、面積不實、界線不清,引起山林糾紛不斷。此后20多年的變遷,有不少林木、林地發生了流轉,但沒有及時變更權屬登記。三是林農的自主經營權受到限制。林木采伐政策不活,管得過死。林木壟斷經營,林農對林木、林地資源實際上沒有處置權。四是有很大一部分山林由集體統一經營,林農得不到利益。2004年江西全省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為5068萬畝,占絕大多數。
所有這些問題,實質上是林業林地林木的產權不明晰,林農的生產經營主體地位沒有真正確立,林農生產經營權、產品處置權和經營收益權得不到有效保障,從而致使林農普遍缺乏經營林業的積極性,嚴重制約了林業生產力的發展,形勢發展要求必須深化以林權制度改革為核心的林業體制改革。
由于體制不順造成的林木稅費負擔過重,從根本上扼殺了林農的生產積極性
黨和國家對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高度重視,相繼出臺了許多充分體現“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政策,**限度地讓利于民,增加農民收入。由于徹底取消了農業稅,2004年起又實行了種糧“直補”,現在種糧農民不但沒有各種稅費負擔,還可以獲得種糧補助。但這兩項政策沒有惠及林農。相比之下山區林農由于山多田少,負擔不但沒有減輕,反而由于購買口糧等原因有所加重。
林改以前,江西的林業稅費中育林基金占較大的比例。全省范圍內育林基金征收基價不統一,基價普遍過高,征收基價脫離木材實際零售價。以某縣杉木為例,林改前每立方米零售價僅為205元,而育林基金征收基價為550元,征收基價超出零售價的一倍多,與實際大相徑庭,加重了林農的負擔。
除了育林基金以外,江西省各地還有許多其他的收費項目,主要包括:農林特產稅、增值稅、所得稅、維簡費、林業建設保護費、森工行業管理費、護林防火費、植物檢疫費、森林資源更新費,縣、鄉(鎮)、村出臺的森工企業養老保險金、遺屬補助、提取利潤、鄉(鎮)村管理費、鄉(鎮)村提留、山價款,等等。收費項目之多,收費比例之高,駭人聽聞。全省平均各項林業稅費征收比例接近50%,部分產材縣甚至高達70%。沒有任何一個行業、任何一個產品的稅費高到這樣的程度。在這些收費項目中,市縣、鄉(鎮)、村組的收費都屬于越權出臺的亂收費項目。
過高的稅費使林農負擔沉重,林業生產無利可圖,制約了林農收入水平的提高,影響林農營造林的積極性。廣大林農迫切期盼中央的惠農政策之光普照到廣大的林區和林農,深化包括減輕林業稅費內容在內的林業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深化林業體制改革也是推進林業部門轉變職能,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林業又快又好發展的客觀要求
林業部門長期以來沒有擺脫計劃經濟的影響,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矛盾和問題日益顯現。一是人員包袱沉重。江西全省林業系統15.4萬人中,全額撥款人員1.1萬人,占9.2%;差額撥款0.9萬人,占7.4%;自收自支人員占83.4%。林業規費如此之多,主要原因就是要靠收取規費來養人。二是林業債務沉重。江西全省林業系統負債34.9億元,人均負債2.26萬元。三是管理職能錯位。林改前,由于林業行政事業經費沒有落實,林業部門是“企業管理、自負盈虧性質”的行政單位,只能通過管理收費來增加收入、維持運作,林業管理往往成為“收費”和“罰款”,其本身應該履行的服務職能難以發揮。顯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江西林業要想步入又快又好的發展軌道,林業部門要想轉變其職能,改善管理,提高效率,更好地發揮作用,突破口只能是深化林業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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