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內蒙古地區次加工原木
ZB B 68009—89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東北、內蒙古林區生產供作鋸材原料和其他用料的次加工原木。
2 引用標準
GB 144.2 原木檢驗 尺寸檢量
3 技術要求
3.1 樹種:各種針、闊葉樹種。
3.2 尺寸
3.2.1 檢尺長2~6 m。
3.2.2 檢尺徑自18 cm以上。
3.3 尺寸進級、公差
3.3.1 檢尺長按0.2 m進級,但有2.5 m一級。
3.3.2 檢尺徑按2 cm進級。
3.3.3 長級公差允許。
3.4 材質要求
3.4.1 本標準只對腐朽加以限制,其他缺陷不計。
3.4.2 材質評定以檢量原木斷面上的優良部分尺寸為依據,其檢量方法與材質指標見表1。
表 1 |
cm |
缺陷名稱 |
檢量方法與材質指標 | |
邊材腐朽 |
檢尺徑 |
任意一處優良部分直徑不得小于 |
18~38 40~58 60以上 |
10 15 20 | |
心材腐朽 |
檢尺徑 |
與腐朽邊緣相切優良部分拱高不得小于 |
18~38 40~58 60以上 |
5(6) 6(9) 7(12) |
注:大小頭已貫通成空洞的,優良部分拱高執行括弧內數。
3.4.3 優良部分尺寸小于表1中所列數據者稱為燒材原木。
4 檢驗方法與材積計量
4.1 尺寸檢量按GB 144.2的規定執行。
4.2 材質評定按3.4.2條檢驗,并對下列情況作出規定:
a.查定兩端斷面腐朽,應以材質較低的一端斷面為準。兩端斷面的優質部分不要求相對稱,并允許一端為邊腐,另一端為心腐。
b. 拱高尺寸是指斷面邊材優良部分**處的尺寸,根節原木凸起的樹腿,應扣除凸起部分后檢量拱高尺寸。
c. 同一斷面上有邊腐、心腐,其任意一處的優良部分直徑或優良部分拱高不小于表1中所列數據者為合格。腐朽只表現在偏枯上者,可檢量邊材優良部分拱高尺寸。
d. 材身邊腐應檢量弧長**處的深度,以檢尺徑減去量得的材身邊腐深度,即作為優良部分直徑,查定其是否合格。如邊腐超過半圓周,則邊腐深度應以兩相對處量得的深度相加計算。
4.3 材積計量按GB 4814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科學技術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原木分技術委員會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凌毓璋、彭漢斌、王景昌、郝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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