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用樺木膠合板--技術條件

2008-11-03來源:熱度:13968

ZB B 70005.1—87

1 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適用于以樺木旋切單板,采用酚醛樹脂膠膜經熱壓制成的膠合板,牌號為HHJ;航空用樺木膠合板可供航空工業及其他工業部門使用的結構板材

1.2 參考標準

  ZB B 70005.2~70005.6—87《航空用樺木膠合板》物理力學性能測定。

2 規格

  產品的長度L,寬度B,厚度δ見表1。

表 1

mm 


長 度 L
 
寬 度 B 厚 度 δ
 
 915、1220、1525、
 1830、2135
 
 750、915、1220、1525   1.0、1.5、2.0、2.5、3.0
4.0、5.0、6.0、8.0、10.0、12.0

  注:表1中未列的規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生產。

3 技術要求

3.1 產品分一級與二級兩個等級。

3.2 產品的長度和寬度極限偏差為±4 mm。

3.3 產品的厚度極限偏差與層數見表2。

表 2

 
厚度,mm
 
層  數 極限偏差,mm
1.0 3 ±0.1
1.5 ±0.15
2.0 ±0.2
2.5 3或5 +0.3
-0.2
3.0
4.0 5 ±0.3
5.0 ±0.4
6.0 5或7
8.0 ±0.5
10.0 7或9
12.0 9或11

3.4 產品應鋸成直角,四邊平直齊整;兩對角線之差符合表3要求。

表 3

mm  

 
對角線長度范圍
 
兩對度線之差不大于
 
≤1525
 
4
 
>1525~2050
 
5
 
>2050~2200
 
6

3.5 產品的平均絕對含水率為4%~10%。

3.6 產品內層不允許有未浸漬的膠膜或夾有其他雜物。

3.7 產品單板上允許的材質缺陷見表4。

表 4

缺 陷 名 稱  
允 許 范 圍
 
 
一   級
 
二   級
 
表 板
 
內 層 表 板 內 層








活節
 允許有直徑10 mm內 ,亂紋長60 mm內,亂紋間距不小于兩相鄰亂紋尺寸的四倍  允許有尺寸在15mm內,亂紋長不超過30 mm,彼此間距不小于150 mm或亂紋長不超過50 mm,彼此間距不小于300 mm;或亂紋長不超過75mm,彼此間距不小于450 mm
 
半活節
 
不允許有  允許按活節的規定范圍
 
死節
 
不允許有  允許尺寸不大于5 mm,但三層板內層不許有






斜紋  三層膠合板允許不超過5%,
 五層膠合板允許不超過7%
允許7%  三層膠合板允許不超過7%,五層膠合板允許不超過10%
切斷年輪 允許在各層中,年輪間距不小于10 mm
亂紋  輕微亂紋數量不限,明顯亂紋──單個條狀亂紋只要其寬度,不大于120 mm彼此間距不小于450 mm允許  當有亂紋的單板在合板組坯時對稱配置的不加限制







 
淺色的  允許長不超過30mm,寬不超過10 mm,彼此間距不小于450 mm  允許寬不超過10mm,彼此間距不小于450 mm的長度尺寸不限 允許有
深色的 不允許有  允許彼此間距不小于450mm,長度尺寸不限  允許寬度不超過3 mm,長度及彼此間距不限 允許有

 
 
 
 
雜斑 寬度2 mm 寬度3 mm

 
 黃褐色木材紋理  允許有寬在3mm以內,不開裂 允許有不開裂的
窩眼 不允許有  允許有不開裂的尺寸不超過10mm

不允許有

 不允許有不開裂的尺寸為60mm×20 mm
發霉青變 不允許有  允許有無木材損壞的外部特征,并成不同寬度的條狀,自一端起長不超過板長的1/3,自兩端起長不超過板長的1/6
化學變色 不允許有 允許有
腐朽 不允許有
蟲孔鉤孔 按死節規定
注:① 一級表板中允許有直徑不超過4 mm,彼此間距不小于100 mm的黑色芽眼節。一級內層及二級表板,內層不限。
本表未列的缺陷不得影響美觀和使用。

3.8 產品的加工缺陷見表5。

表 5

缺陷名稱  
允 許 范 圍
 
 
一 級
 
二 級
1翹曲  沿對角線每米的翹曲不得超過30 mm,且翹曲在15 mm~30 mm的板不超過銷售批的10%
2拼縫  三層膠合板一面不許拼縫,另一面允許一條;五層和五層以上兩面都允許有二條。縫隙寬度不大于0.1 mm,單板最小寬度為450mm內層單板允許縫隙寬度不 大于0.6mm,單板最小寬度為350 mm  三層膠合板一面不許拼縫,另一面允許二條;五層和五層以上兩面都允許有三條。縫隙寬度不大于0.2 mm,單板最小寬度為400 mm
3透膠 不允許有 在亂紋處允許有
4毛刺溝痕 不允許有  在節子、亂紋、夾皮附近處允許有,但不超過50 mm×50 mm
5鉤傷的痕跡  表板不允許有,內層板允許有,但寬度尺寸不大于4 mm,彼此間距不小于100 mm
6表板疊層 不允許有
7壓痕 不允許有

  注:本表未列的缺陷不得影響美觀和使用。

3.9 產品每一試件的物理力學性能要求見表6。

表 6

合板厚度
mm
 
順紋抗拉強度σ
≥MPa
 
膠層剪切強度τ
≥MPa
 
一 級
 
二 級 干 狀 濕 狀
 
1.0
 
78.4 66.2 2.0
 
1.5~4.0
 
78.4 66.2 2.2 1.8
 
5.0
 
73.5 63.7 2.5 1.6
 
6.0
 
68.6 58.8
 
8.0~12.0
 
63.7 49 2.7

4 檢驗規則

4.1 如需方要求進行物理力學性能測定時,由供需雙方按照GB 2828—81《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協商解決。

4.2 外觀質量及尺寸方面檢驗樣品的件數和批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按照GB 2828—81中一般檢查水平Ⅱ和合格質量水平(AQL)為4.0的二次正常檢查抽樣方案確定。

4.3 翹曲的測量是沿膠合板水平面的對角線上放一把直尺,直尺的長度應大于對角線之長,量出直尺與合板間的**距離,測量精度為0.5 mm。

4.4 膠合板的長度,寬度及對角線用1.0 mm精度的卷尺測量,精確到1.0 mm,膠合板的厚度用0.05 mm精度的千分尺測量,精確到0.1 mm。

  長、寬、厚部位見下圖

膠合板尺寸測量方法

4.5 生產廠應對產品外觀質量逐張檢查,以確定其等級。

  對2.0 mm以內(包括2.0 mm)的三層膠合板,應逐張透光檢驗,驗視其內層單板質量和膠層的質量。

5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藏

5.1 每塊膠合板應印有標志,內容包括:膠合板牌號、等級、生產日期、班次、檢驗號及生產廠名。

5.2 膠合板應按牌號、等級、規格、層數分別包裝,包裝箱應用干燥木板制成,在膠合板外包有防潮紙,箱外用打包鐵皮或尼龍帶捆扎。

5.3 每箱重量不超過1000 kg。

5.4 每箱內應有生產廠技術檢驗部門的質量鑒定證書,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稱、產品牌號、等級、規格、層數、物理力學性能的標準值及測試值、本標準號。

  包裝箱外至少有兩面印有標志,內容包括:廠名、產品牌號、等級、規格、層數、每箱板的數量、重量,并有防潮標志。

5.5 膠合板按m3(立方米)計算,允許偏差不得計算在內,單張膠合板的計算精度為0.00001 m3,每銷售批計算精度為0.001 m3

5.6 膠合板應用有遮蓋的清潔的運輸車運輸。應保存在干燥通風的倉庫內,平放在座架上,與墻及地面的距離至少30 cm。產品存放期不超過三年。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木材工業公司負責起草。參加單位:上海滬西木材廠、揚子木材廠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慶森。

  本標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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