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局:進境木材檢驗檢疫監管工作將進一步加強

2008-12-30來源:國家質檢局熱度:12698

    為進一步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進口木材傳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確保檢驗檢疫工作質量,近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出國質檢動函[2008]620號《關于加強進境木材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國各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加大進口木材檢驗檢疫監管和進口木材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工作,通過加強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確保進口木材質量。

    1、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加強對木材輸出國家或地區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掌握有害生物種類、發生情況及木材傳帶有害生物風險,對主要輸出國家的木材可能攜帶的有害生物進行風險分析,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分類制定進境檢疫要求,提高檢疫工作的針對性。

    2、進一步加強與有關國家合作,開展進口木材檢疫證書格式和內容的確認工作。各級檢驗檢疫機構須按照2001年第2號聯合公告及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嚴格審核進口原木隨附的植物檢疫證書,保證貨證相符。發現證書不符或涉嫌假冒等情況的,不予受理報檢,并及時向質檢總局報告。

    3、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木材必須實施批批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允許銷售使用。同時加強現場檢疫和處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傳入。發現檢疫性、關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情況的,按規定實施相應的檢疫除害處理。需要進入木材檢疫除害處理區的海運散裝原木要在錨地實施表層檢疫,發現原木表面有活蟲的,應立即實施表層處理。

    4、加強除害處理區的監管,充分發揮除害處理區的作用,認真總結已建成的除害處理區運行的經驗,嚴格制定建設除害處理區的條件,規范除害處理區的進境原木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對已允許進入除害處理區的進口木材,應嚴格按照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要求進行安全有效的檢疫處理。

    5、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強對檢尺單位考核管理,對其檢驗過程實施監督。需對外出證索賠的,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對外出證,并要求貨主保留足夠具有代表性的樣品和貨物。如果對材種有爭議,進口商可委托有資質的單位作材種鑒定。

    6、加強對除害處理單位、除害處理區的經營單位和木材加工區內企業的管理,督促其嚴格按照除害處理工作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開展除害處理業務。對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又不能及時整改的除害處理單位要堅決停止其從事除害處理工作的資質,加強除害處理過程的監管,確保處理效果和安全。

    7、在進口木材口岸、除害處理區、木材定點加工企業以及進口木材集散地開展疫情監測工作,逐步建立有效的疫情監測監控體系,及時掌握林木有害生物發生情況,在檢疫及監測過程中發現重大植物疫情的,應立即啟動重大植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全面提高重大植物疫情應急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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