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9萬買的黃花梨竟是“李鬼” 賣家被判雙倍返還定金
花69萬元買的6根黃花梨,經鑒定都是“李鬼”,王某一氣之下,將賣主和擔保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退還貨款、雙倍返還定金、賠償利息損失,并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7月30日,南通市港閘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雙方解除買賣合同,王某退還6根木材,被告左某返還貨款和雙倍定金共計74萬元,擔保人李某、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9萬元黃花梨竟是假的
2011年7月12日,王某想買一批黃花梨,通過朋友李某、朱某的介紹認識了左某。現場看貨后,王某決定以69萬元的價格向左某買了6根黃花梨。協議上,左某承諾出售的黃花梨不是假貨,且在交貨12天內,如發(fā)現不是黃花梨,可全額退款。李某、朱某作為擔保人在協議書上簽字。當日,王某支付定金5萬元。次日,王某向左某支付64萬元,將6根木頭提走。
2011年7月14日,王某通過南通市家居行業(yè)協會,委托廣西大學林產品質量檢驗中心對6根黃花梨的真?zhèn)芜M行了鑒定。該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認為,送檢樣品檢驗結果為紅鐵木豆,其價值遠遠低于黃花梨。
王某當即告知擔保人朱某,并于2011年7月20日與朱某一同前往左某住處要求退款退貨。因左某家中無人,王某第二天分別向左某、李某、朱某郵寄送達《退貨通知》。 2011年8月9日,王某在多次索要無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左某退還貨款64萬元,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賠償利息損失并承擔鑒定費,同時要求李某、朱某承擔連帶責任。
利息損失“免談”
案件審理中,左某對檢驗機構是否具備檢驗資質提出了質疑。因涉及專業(yè)技術知識問題,承辦法院根據王某的申請,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江蘇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對涉案6根木材再次進行樹種鑒定。鑒定結論表明,上述6根木材是紅鐵木豆。
法院審理認為,左某交付的標的物是紅鐵木豆,而不是合同約定的黃花梨木,致使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原告要求左某退還貨款、雙倍返還定金及承擔鑒定費用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李某、朱某作為擔保人,對保證方式和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應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李某、朱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左某追償。被告左某除收受5萬元定金外,還收受貨款64萬元,確實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損失,但原告王某的利息損失并沒有超出定金收益,故對其關于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同時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并用,但應受限制
《擔保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合同法》規(guī)定,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可以并用,就成了審理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可以并用以及如何并用,目前《擔保法》和《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精神,承辦法官認為,若定金收益高于實際損失額,原則上可直接適用定金罰則;若定金小于實際損失,當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對超出定金部分的損失仍享有賠償請求權。本案中,左某賠償原告的5萬元定金損失,足以彌補原告向被告支付貨款的銀行利息,只能適用定金罰則,故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賠償利息損失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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