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應加大對林權流轉的引導和規范

2013-09-24來源:中華板材網熱度:11760


    說國家林業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通知》:


    該《通知》說,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保護農民林地承包權益,是落實黨在農村基本土地政策、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具體體現。開展集體林權流轉,必須在堅持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流轉,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林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限制或者強行農民進行林權流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統一認識,一定要充分尊重農民林權流轉的主體地位,按照“流不流轉是農民的事,轉多轉少是市場的事,規不規范是政府的事”的要求規范林權流轉,不得把林權流轉指標作為評判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標準,不得將流轉規模作為工作政績,更不得把促成流轉作為招商引資優惠條件強行推動,確保林權流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的政策進行。


    該《通知》強調,各地應加大對林權流轉的引導和規范。依法抵押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得流轉;采伐跡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或者未明確更新造林責任前不得流轉;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林權流轉的,流轉方案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到林權管理服務機構掛牌流轉,或者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對工商企業等社會組織在林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等方面投資開發林業,帶動農戶發展林業產業化經營的,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防止出現以林地開發名義搞資本炒作或炒林現象,探索建立工商企業流轉林權的準入和監管制度,對流轉后閑置浪費流轉林地影響林業生產、惡意囤積林地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行為要予以制止,要責令其依法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禁止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法參與林權流轉謀取私利。違法流轉導致農民的林權流轉收益受損等問題要依法糾正,對因林權流轉引發的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要依法調解調處仲裁。


    該《通知》指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法律規定要求,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監管制度,保障林權流轉有序健康發展。要盡快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制度,為規范林權流轉行為提供制度保證。要建立“村有信息員、鄉鎮有服務窗口、縣有服務場所”三級聯動的林權流轉管理服務網絡和互聯互通的集體林權流轉信息采集系統和共享平臺,逐步實現林權流轉信息網絡化管理。要積極探索林權流轉合同制和備案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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