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產品戴上“緊箍咒”

2006-05-17來源:萊蕪日報 熱度:11186
   晨刊訊 對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家具,未標明甲醛、苯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或明示含量與實際不符的,以及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欺騙消費者的,有關部門將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月10日,市質監局在《關于在全市集中開展家具產品定期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中作出了這樣的規定說明。
    截至目前,我市家具生產企業已發展到30余家,但家具質量參差不齊,特別是部分家具有害物質含量超標,已成為消費者關注和投訴的焦點、熱點。鑒于此,市質監局在《關于在全市集中開展家具產品定期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各家具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對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出具《家具使用說明書》,并在說明書上標明家具的材質和規格及使用要求,對所用材料、涂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實際指標要給予說明,對未標明甲醛、苯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或明示含量與實際不符的,以及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欺騙消費者的,市質監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責令其停止生產,并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并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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