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地板成“雜牌”,買家商家各執一詞
2004-03-08來源:熱度:11515
“消協已經調解完我的投訴了,但我覺得商家是在欺詐,我能‘反悔’嗎?”昨天,家住鎮江路的王先生撥打早報維權熱線13153209640尋求幫助。
買的地板成“雜牌”
王先生稱,去年8月26日,他在海城建材市場看好了一款上海福格牌地板。在安裝過程中,他發現地板規格有長江木業、杉格斯等4個牌子,并不是原來的福格牌,于是他投訴到市北區消費者協會。經過市北區消協調解,商家答應從地板貨款2258元中扣除580元,作為賠償。雙方在調解書上簽了字。
買家商家各執一詞
王先生說,當時因為時間較為倉促,就答應了調解方案。后來朋友知道調解結果后,告訴他貨物跟消費者要求的不相符,屬于欺詐行為,消費者應該要求雙倍賠償。
昨天下午,記者聯系上了經銷商吳經理。她認為,既然消協已經調解了,而且當時也給王某賠償了,王某就沒有必要再追究什么責任。
市消協:可以起訴到法院
對此,市消協有關專家認為,《受理消費者投訴規定》中指出,爭議雙方曾經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投訴不予受理。根據有關規定,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屬于民事賠償責任。他建議王某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市北法院的范家強法官告訴記者,如果消費者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經營者在出售該種地板時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法院可以受理起訴。他說,雙方在消協主持下根據真實的意思達成的協議應該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隨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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