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4+1"模式明晰集體林權 確保農民權益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明晰產權。山東青島近期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要“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經營等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
眾所周知,青島的集體林權制度和全國大多數地方一樣,近年來歷經了數次變革,產權復雜,林地種類繁多,如何將全市現有的452.7萬畝集體林地,合法、合理、合情地承包下去,既確保農民得實惠,又確保生態受保護,這是此次改革的難點和重點。
就這些問題,記者日前在青島林業部門舉辦的一次全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業務培訓班上采訪了給學員授課的市林業局林改辦工作人員。去年以來,他們一直參與青島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調研和有關文件的起草工作。他們介紹,在經過充分調研,摸清了青島集體林地經營現狀和社會各方面對這次林改的基本看法和認識后,依據中央、省文件和青島實際,對全市現有的452.7萬畝集體林地提出了分四大類進行改革的“4+1”模式。
“4+1”模式中的**類是家庭承包。尚未確權到戶的集體林地,適宜分戶經營的,要以家庭承包經營的方式按人均分到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戶為單位承包經營。即所謂“按戶承包,按人分地,人人有份。”這一類主要針對集體林地中的商品林部分。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精神,此類林地農民可以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
第二類是均股均利。不適宜家庭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落實產權,可繼續實行集體統一經營,或通過拍賣、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確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據介紹,這一類主要是對公益林明晰產權的一種方式,具體操作程序全國各地都在不斷探索中,尚無完全統一的模式。青島參照外地經驗,已起草了《小班林權股權章程》示范文本(小班是進行森林經營、組織木材生產的最小單位),供各區市參考。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精神,對公益林主要是保護,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游業等。需要注意的是,這一類林地必須給林農發放代表均股、均利的有關證件,明確所代表或具備的權限范圍,不能出現大戶惡意收購的現象;均分給農戶的收益不能少于70%。另外,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留的少量集體林地將控制在集體林地總面積的10%以內。
第三類是穩定產權、規范合同。已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道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類是穩定政策、保障權益。林業“三定”(即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以來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隨意調整。
在實際工作中,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要通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除了以上四種方式,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城市建成區、通道等重要的區域也可以采取政府收購的方式將集體林地轉為公共綠地。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市林改辦工作人員特別強調林改過程中需特別防范可能存在的兩大隱患。一是改革不徹底。如家庭承包經營比例不高,搞假股份制;把林業產權虛擬化,權利還在村干部手上,這樣的“均股均利”,群眾看得到摸不著,改與不改一個樣。二是過分兼并現象。國內的非農主體、有錢人開始盯上林地,農民因為信息不靈、經濟拮據等原因,低價賣林地,容易造成林農失地。他認為,林改的總體要求是利益越直接越好,產權越明晰越好,把林業產權分給農民,長期不變并固定下來,讓農民擁有長期的生產生活保障,防止農民群眾失山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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